[新聞] 駕駛者非被保險人 車損險理賠 要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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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agon0204 (買對保險經紀人)
時間 2011-10-23 2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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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CC2/理財百寶箱 2011/10/20 【記者王立德、彭禎伶/台北報導】   車損險認車也認人,若非保險人發生事故,依約定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後可追償。 金管會提醒,車損險保障範疇通常涵蓋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若   金管會指出,車損險保障列名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 被保險人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 ,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列名使用人。   如果未經保險公司許可,其他第三人駕車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給付後向該使用 人追償。   若消費者為節省保費,另外約定限縮保險人範圍,非被保險人駕車發生事故時,保 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金管會指出,市面常銷售的汽車車損險主要分甲、乙、丙式,甲式承保範圍較大, 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造成的損失,更含最常 見的不明車損;乙式除不明車損外,保障範圍與甲式一致,丙式限於車輛與車輛發生碰 撞、擦撞時發生的損失。   遇到賠款時,被保險人均必須先負擔一定金額的自付額,甲、乙式第一次須自負 3,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後為7,000元,丙式則無自負額規定。   金管會提醒,若愛車受颱風、地震、海嘯、冰雹,以及洪水等情況,屬颱風洪水險 範圍,非車損險給付內容,置存於車內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的零件或 配件毀損滅失,以及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輪胎、備胎單獨毀損 等等損失,都屬除外責任,消費者投保前要充分瞭解,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金管會也預告,因應證交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未來強制汽車 責任險的年度報表將提早至隔年的3月底,實施日期為明年1月1日,主要是配合保險業年 度報表報送期限改為隔年3月底,因而做此修正。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法規為證交法第36條,第183條,以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34條修正,並一併修正半年度報表報送規定文字。 -- 《溫馨、客觀、專業》台北錠嵂保險經紀人-主任 松翰(淡江保險系) ◎商品比較分析◎免費保單健診◎個人及團體保險規劃◎保險糾紛諮詢 2011/9專訪 http://ppt.cc/6Jwi 錠嵂專欄 http://ppt.cc/!5Pk 保險規劃推薦Blog http://ppt.cc/7jyJ 感謝網路上超過百位客戶的支持 -- ◆ From: 114.45.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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