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太原第審查觀後感

看板 Hsinchu
作者 Kevin0224 (一顆蘋果)
時間 2018-02-23 2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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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算得滿準的XD 太原第維持「暫定古蹟」身分,並依《文資法》103條、104條辦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23/115190 也順便回應忘記說明的部分,就是其實依照文資法第37、39、41條應該有誘因的~但是呢 尷尬的點來了,你真的知道這是要怎麼運作呢XD 光解釋這三條的運作方式,大概就可以寫一本論文了,而且結論會告訴你,法條看起來有 用歐!但實際上是廢物,因為不可能真的使用。 詳情有興趣,可以站內信問我,我們直接講電話比較實際...這超級無敵複雜,以上是小 魯的神準預估XD §37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 施。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 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 知當地居民參與。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9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 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 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 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 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41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 、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 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 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 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 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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