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HateP_Picket
一、檢舉人ID:
gekorader
二、被檢舉人ID:
LearnLong
三、違反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
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
水桶35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
水桶18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eDWB383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370115.A.203.html
依據政檢版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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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推文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違者處以
水桶60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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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編輯)文章之禁止,針對的是,版主接受審理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
尤其該條規定之類似問題(4-4,因為發生時是檢舉文)
才於
#1eCS-tY2時發生被檢舉之情事,此案被檢舉人無理由不知。
所以,所引段落,被檢舉人發言:
首先,所提及之修文行為,顯見毫無違規、涉犯他人權益。
(需不需要玩找不同,從客觀案情上而言原文毫無觸規)
再來,此發言是否算是"被檢舉人擔憂權益受損,影響案情",提出之抗辯?
那正好,其下後續發言已經自證「根本都沒看」,因此,無論動機為何,
需不需要玩找不同的問題,連客觀事實上都不存在。
雖然是被檢舉人,但所舉四條推文都是「與案情/版務無關」之發言,無爭議空間。
(1)
傻眼的是貓咪還是什麼,反正發言者都已自證沒看,
無須推求此言之意,即非針對案情發言;
沒看,的任何發言,客觀事實上就都不是針對案情答辯。
(2)
其後提出之,關於「檢舉人修改文章」一事之發言,
顯見為個人心情留言,如犯行者自身所說,「如果看了,可能他會覺得影響他的權益」;
(而事實是,如前所引版規3-8,毫無道理)
但沒看,顯見絲毫不是維權答辯/發言,即自證作出違犯7-2版規之發言。
以不同方式反覆涉犯7-2,且顯見對檢舉版應有之嚴肅性無絲毫認知,
屬7-3所言之鬧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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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55.175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373535.A.624.html
推 LearnLong: 傻眼貓咪05/28 02:22
→ LearnLong: 答辯結束05/28 02:23
推 LearnLong: ....我都說答辯結束了你還一直修 你不會用推文喔05/28 02:42
→ LearnLong: 幸好我根本都沒看,不然豈不是變成在玩找不同05/28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