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HateP_Picket
一、檢舉人ID:
gekorader
二、被檢舉人ID:
LearnLong
三、違反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
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
水桶35天之處分。
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
水桶18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eCS-tY2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094903.A.882.html
原申訴文底下,從維持原判之宣告起,對於案情本身,我作為原申訴人就已經都是在詢問,
關於指涉觸規與指桑罵槐合規,兩者之間的認定,節錄如下
亦即,我在對案情申辯後,因參與意見之版主都已有給出答案與論點,雖然未必全然認同,
(1)但因此接受「原判決」與「申辯後結果(即維持原判、原行為構成指向辱罵,觸規)」。
(2)並已很明確表達這點後,從提出假設情境的詢問起,就已經強調,並非質問與駁斥,
而是既然本案我原以為的指涉問題,與版主見解不同,因此詢問相關規定與情況,
我的新理解是否正確,因而提問,雖然尚未得到版主回應,
但反正"申訴未成之宣言已出",且"申訴人我已表達接受"
(至於版主是否鎖文為版主權限)
無論前邊對案情是否有爭論、是否算是在爭論,由於狡辯空間很大,姑且不計;
但由上述兩點,從引述之"宣判與接受"時間點起,客觀存在之事實為:
「原案情,即本人在政黑版之發言是否涉犯原檢舉文所指控之行為」一事,
「已完全無需追加控訴與為改判補充案情」
"因此",下列所舉之發言,明確違反版規7-2,是明確於客觀事實上的毫無因果關係;
且多例與多時間點,足證非屬單一行為觸規,而是多次惡意為之。
具體如下:
(1)
姑且不論所言內容是否合乎常人邏輯,如為什麼學習這些東西要在水桶期間之謬誤;
單論此發言,內容既非案情補充、追加控訴,且客觀事實本就無待補充之案情與資訊。
即便放在原檢舉人之檢舉文下,亦屬與案情無關,更遑論在申訴文底下。
這沒有什麼遠還近的問題,也與當事人行為動機無關,此發言行為就是毫無關係的違規。
(2)
這就更無須再全部重述一遍了吧?
發言者無論動機為何,覺得任何人挺不挺任何人,都無關乎上述之客觀情境下的案情。
絕非檢舉人對案情之追加,絲毫無關,沒有模糊空間。
(3)
這就是赤裸裸在多點上惡意觸犯版規了。
當我在其他案件下提起這篇時,理由明確,且與此申訴案之案情無關,而是他案參考資訊。
3-9 4-5 4-6這些規定,要求檢舉/被檢舉人以外,不得發言之規定。
當檢舉人/被檢舉人在A檢舉案,談及B申訴文時,A檢舉案外之人,任意在B申訴文下,
對「A檢舉案談及B申訴文下行為」一事,作毫無營養之發言。
那麼
(a)首先從意義上違反「非相關人不得發言」之本意,干涉A檢舉案。
縱便算是規則之漏洞,說不是在A案底下發言,
(b)也明確與B申訴文的案情無關,引述的完全就是B申訴文底下有與A檢舉案有關之行為。
無論(a)之犯意是否在版規文字上成立,(b)之犯行非常明確。
光是此三例就已經是三個時間點,三種不同之情由犯行,
「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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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55.175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8370115.A.203.html
→ freddy50301: 維持原判05/25 18:18
→ gekorader: OK啊,反正判決理由很明確,「有指向」+「有辱罵」嘛05/25 18:26
→ gekorader: 我現在具體詢問,而非質問,的事情是以下兩種情況,我對版05/25 18:28
→ gekorader: 規的理解是否正確:(1)若A作出一段「如果你喝水,你就是 05/25 18:29
→ gekorader: 弱智」的宣言,由於尚未指著任何特定對象鼻子罵,很可能 05/25 18:30
推 LearnLong: 你有34天時間可以慢慢學習: 1.中文 2.邏輯 3.版規05/25 18:33
推 LearnLong: 咦?怎麼回事。怎麼到處都沒人挺你,都挺我這個小草?05/25 22:14
推 LearnLong: 你一直在其他案件tag這篇幹麻 你好怪05/27 21:52
推 LearnLong: 傻眼貓咪 05/28 02:22
→ LearnLong: 答辯結束 05/28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