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新聞] 不滿黃牛壟斷自寫程式!免費「Max搶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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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itcheS (開關鈕)
時間 2024-04-23 16: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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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itcheS (開關鈕) 看板: Soft_Job 標題: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時間: Fri Apr 19 08:44:47 2024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 要看有沒有破壞、干擾系統吧 業者不同意不代表犯法吧,那以後網站說你只能用 IE,你用 Chrome 就犯法嗎? 使用 selenium 控制自己電腦的瀏覽器做點擊操作,為何是不正當的方式? 錢是售票系統賺,社會成本要民眾買單,反而還要給業者獎金? 不覺得檢警是免費警衛, 警衛幫你看門還要給你錢? https://memeprod.sgp1.digitaloceanspaces.com/user-wtf/1693521527021.jpg
韓國是針對"使用程式搶票並加價轉售的黃牛",台灣是連用程式買自己要看的門票都犯法耶,不太一樣捏 手動搶票按滑鼠容易緊張按錯,用 Selenium 代替我的手,沒有破壞系統哪裡不正當? 有人主張服務條款有寫,所以合理,那修法使用 ADBLOCK = 犯法邏輯哪裡不同 ... ? 沒錯,重點應該是實名制跟抽籤,而不是防機器搶票吧 被搜索的作者開源,沒有營利 Selenium 沒有頻繁刷新網頁,怎麼影響其他人正常人使用? 還是每秒 F5 就算? 改抽籤不用多少成本吧,簡單可以處理的事情,要浪費社會資源+給售票系統獎金? 照你這邏輯,每個產業都修法定義犯罪行為,然後檢警偵辦犯罪還要給你錢 網拍業者: 禁止爬蟲,使用爬蟲犯法 => LOG 送檢警爽拿 10 萬 遊戲業者: 禁止外掛,使用外掛犯法 => 免請 GM,LOG 送檢警爽拿 10 萬 錢是業者賺,社會成本要大眾買單? 合理? 你說的已經有妨礙電腦使用罪了,但法院會看有沒有惡意, 之前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沒有惡意都是無罪; 現在文創法是不管你連線,你即使使用正常人的手速,只要是程式模擬都可能觸法 現在就是在討論法條的合理性,就跟當初通姦除罪化一樣 現在說的是刑法喔,刑法還有謙抑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你有搞懂問題嗎? 所以使用 ADBLOCK 的人 ... ? 所以就是在討論文創法不合理阿,不是把不合理的事情也推廣到其他產業 XD 沒錯,更何況台灣司法處理詐騙案就夠多了,到底為啥還要幫售票系統處理這種鳥事? 我是認為這種契約問題,就回歸民法就好,動用刑法沒正當性 錢是售票系統賺還是文化部、法院、檢警賺? 之前新聞都說檢警案件爆炸多,現在還要幫售票系統做售票系統應該做的事? 我贊成懲罰黃牛 (黃牛定義: 故意買票加價轉售) 但現在法修歪了,黃牛加價轉售只是行政裁罰,程式買自己要看的門票卻犯刑法
可能喔,現在認定只要用外掛程式就是搜索+移送 買自己要看的門票也不算做壞事吧 詐騙跟黃牛無關吧,熱門演唱會總會有人搶不到,搶不到自然就有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就有詐騙 何謂沒有侵犯 YT 權益? 你不就侵犯了 YT 廣告收益? 請問用 selinium 正常的速度發起請求,損害了廠商主機哪一個權益? 沒錯,就是定義模糊,有些認知不正是入侵,有些人卻認為 selinium 就算不正 光用個程式買門票就被搜索家裡...不覺得有點過頭嗎 是阿,但 MAX 開源 + 影片,所以被搜索 管制藥物還有正當性,外掛軟體我真的看不出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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