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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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DMisshit (LDMisshit)
時間 2024-02-15 2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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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遭押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4.完整新聞內文: 執業律師鄭鴻威被控勾結詐團首腦,藉由律師陪同車手偵訊、法院聲押閱卷的機會,指揮 年輕律師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回傳偵查內容,再由鄭傳交付給詐騙首腦掌握辦案進度, 台北地檢署認定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組織犯罪明確,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 禁見獲准。3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本案源於北檢偵辦一起投資理財詐欺案時,逮捕相關車手並聲押,卻從車手的手機中發現 李明潔及楊雅涵等律師趁著陪偵機會,記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或藉聲押庭閱卷時,影 印或翻攝卷證資料後,傳送偵查內容給鄭鴻威,再由鄭鴻威傳給詐團首腦,協助幕後主嫌 成功逃過法律制裁。 檢察官訊後,認為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及組織犯罪明確,有串滅證之虞,2月2日向 法院聲押禁見3人獲准。 鄭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北院以3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 密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事由,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 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 或不當。 高院指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71301 6.備註: 社會組中的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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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net: 這次又可以寫名字了 42.73.152.146 02/15 20:59

joumay: 哪天要拍台版下流正義 36.224.130.246 02/15 20:59

DiMammaMia: 可不可以直接吊銷律師執照啊 42.79.175.137 02/15 21:00

a860122004: 推文小心 49.217.113.138 02/15 21:00

carlos5978: 爽 1.162.81.50 02/15 21:05

crazydj: 又是綠師 1.168.43.77 02/15 21:06

neoa01: https://i.imgur.com/EBqNVEq.jpg 111.83.78.203 02/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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