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甲甲男童在祥順公園打手槍只判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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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時間 2023-11-20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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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林從公廁內鎖上門,自脫褲子露鳥 ,不顧男童拒絕,強拉他的手觸碰,男童驚嚇抽回手才作罷 , 最後只判刑3年4月 不知到還有多少男童受害未申張?甚至被掰彎? -------------------------------- https://reurl.cc/E10zzv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瑭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1 2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30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成年人,於民國110年10月3日14時39分許前,在臺中市太平區祥順運動公園( 下稱本案公園)活動時,見素不相識、外表稚氣之未滿12歲兒童AB000-A110443(民國00年0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獨自在本案公園籃球場打籃球,已預見甲男可能係 未滿14歲之男子,仍以縱甲男係未滿14歲而對之強制猥褻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上前 與之攀談,並藉詞本案公園公用男廁內有東西可看,誘使甲男隨同其前往查看,迨甲男進入 該男廁最內側廁間(下稱本案廁間)後,甲○○亦進入將門鎖上,並褪下自己所著褲子露出 陰莖,要求甲男碰觸其陰莖,經甲男以言語表示拒絕之意,仍以手強拉甲男之手碰觸其陰莖 ,迨甲男將手用力抽回始放開甲男之手,復接續褪下甲男所著褲子後撫搓甲男之陰莖,經甲 男以言語表示拒絕之意,甲○○方縮手,逕在甲男面前以手撫搓自己之陰莖,以此強暴方式 違反甲男之意願,對未滿14歲之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嗣因甲男表示欲先出去洗手,始 讓甲男離開本案廁間,甲男為求脫身,於甲○○步出本案廁間後,諉稱有物品放在本案公園 之籃球場未取,隨即返回籃球場,先向在該處打籃球之朱○綸表示有不詳男子要求其為之打 手槍等語,當時同在該籃球場之朱○綸友人夏○凱聽聞後,向甲男確認其有遭性侵害之情狀 後,以電話報警,嗣經警調閱本案公園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於上開時、地,在本案廁間內,有幫甲男打手槍之行為,惟矢口 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在本案公園有用手摸及擼自己的生殖器, 但沒有脫下褲子,後來甲男把籃球往草皮丟,我撿籃球放好回來看到他找東西,才開始聊天 ,我問他是國中生嗎,他說是,就問我剛剛是在打手槍嗎,又說他打手槍打不出來,我就說 要不要幫他看一下,我就跟他往廁所去,途中他問我有無飛機杯等,也有去跟他朋友打招呼 後說好可以走了,甲男先進入本案廁間,我才走進去反鎖門,他手上抱著籃球,我把球放在 氣窗上面夾著,甲男自己把褲子脫下來開始弄他的生殖器,之前他說打不出來,我想可能是 他弄得太輕、就用手比,他好像沒有意會,我才比說幫甲男打,他把兩手放開點點頭,我就 稍微幫他弄了幾下、有前列腺液跑出來,他好像不好意思,比說他想要出去,之後他先出去 ,我跟在後面出去,他在廁所外面等我一起離開,當中我有問他有射的感覺、剛剛應該是前 列腺液,他問我為何要打手槍,我還跟他說這是男生生理發洩、有垢回家洗澡要洗乾淨,並 沒有強制甲男做任何事情,只是想告知甲男這方面健康教育,沒有猥褻意思,也沒有想到甲 男是未滿14歲等語。經查: 、夏○凱求救等情,業據證人朱○綸於偵查證稱:案發當天被害人小弟弟跟我講說怪叔叔躲 在草叢後面,說怪叔叔找他去廁所,露出生殖器宫,並叫小弟弟幫他打手搶,小弟弟說他逃 跑來找我們,我同學夏○凱就報警;那時小弟弟跟我們說被告在草叢後面,夏○凱要我跟小 弟弟在那邊先不要亂動,我當時看到草叢有顆頭露在那邊,就看我們這邊的方向,我看一眼 就沒有繼續看了等語(他卷第16頁反面),於111年11月29日原審證稱:不認識被告及甲男 ,當日我在籃球場打球,甲男突然出現在我旁邊,說被帶去廁所那邊 ,強制被被告摸他的 性器官,之後他跑了出來遇到我們就 跟我們講這件事,就說怪叔叔叫他去廁所,露出雞雞 要他幫怪叔叔打手槍,沒有跟我提到怪叔叔還有對甲男做什麼動作,我有告知我朋友夏○凱 ,甲男有跟夏○凱再講一遍,甲男說他是自己逃跑來找我們,並說怪叔叔躲在草叢後面,我 感覺甲男有點緊張,因他語氣講很快、急促,表情有點驚恐;我陪甲男在那邊等待,夏○凱 問甲男身上有無悠遊卡、想要騎腳踏車去看那個叔叔長什麼樣子,之後夏○凱就去報警等語 明確(原審卷第256-272頁),另證人夏○凱於偵查   證稱:小弟弟跑過來跟我陳述,說他遇到一位怪叔叔,怪叔叔叫他過去,要幫他打手槍 ,小弟弟說他不願意,小弟弟就離開,但後來還是看到怪叔叔徘徊公園,還跑到男生廁所, 但是沒有進去,站了5分鐘左右,當時是我報警的,因為小弟弟說嫌疑人還在公園内;小弟 弟說怪叔叔站在我們後面,我就從後面繞到怪叔叔正面,我先跟小弟弟拿悠遊卡去借公共自 行車,騎到一半我先打給我父親,我父親說他們隨後就到,要我自己小心,但當我騎到後面 時,人就不見;小弟弟是說怪叔叔要求小弟弟幫他打手搶等語(他卷第17-18頁),於原審亦 證稱:我不認識被告及甲男,甲男先跟朱○綸碰面講話,我才靠過去問發生什麼事情,甲男 跟我陳述說他看到怪叔叔坐在椅子上打手槍,這個叔叔就找他過來,要求他幫叔叔打手槍, 他說他有拒絕,他說那個叔叔後來有走到廁所看著他,示意招他要他過來,可是他說他害怕 所以不敢過去,甲男說他在走時一直看到這個叔叔,他看到我等打球就跑過來跟我等講這件 事情;我起初也沒有很在意,因當時甲男在講這件事情沒有表現出任何驚恐慌張的感覺,好 像只是單純陳述一件事情、沒有特別情緒起伏,後來他是一直不斷跟我等講這件事情,我問 他說講的是不是真的,他說是,我再三跟他確認說不可以說謊、這個事情很重大、你不可以 亂說話、這到底是不是真的,他說是,說怪叔叔站在我等後面,我確定有瞄到,就問甲男有 沒有帶悠遊卡,他說有,就請他借我去借公共自行車;當時是我報警,我要報警時其實甲男 是很不願意的,因他說他家庭的關係,不希望他父母親因為這個事情又會更忙得焦頭爛額, 他不希望他父母親擔心,我後來是跟他說我知道他很辛苦、也了解他的狀況,可是如果現在 這個事情不處理,可能以後會有更多受害者,他最後也是不說話,所以我就去報警等語(原 審卷第272-235頁)。 備分 https://i.imgur.com/6IwGDEM.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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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男男間性行為者中,相較於未使用PrEP的族群,感染梅毒的比率高出了45倍,而罹患其他 如淋病和披衣菌等性病亦高達11至25倍的機會。 https://i.imgur.com/tpEjt24.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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