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中地檢徵才,月薪四萬六起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wowisgood (尋)
時間 2023-09-03 08:42:14
留言 57則留言 (19推 0噓 38→)

一些圈內人想法 這是一個可以接近偵查核心的工作,你將協助檢察官或檢事官處理案件 由於是約聘僱,自然不敢給你太多權力,去做太複雜的事情, 理論上應該會是偵查終端階段(因為很臨時,所以要做什麼,各地檢都還在討論規劃) 辛苦程度絕對是,檢事官>書記官>檢察官>助理 (別問為什麼檢察官是在... ,顆顆~嗚嗚) 如果你連這種強度都接受不瞭那也不用想別的了。 但不管如何 可以參與了解實務運作,不管是對自己未來職業的選擇,或是考試申論題的做答, 我認為是很有幫助的,因為我看到有些人花了超多心血準備考試, 但做沒幾個月就不適應離開,司法工作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紛爭 不是你只要懂法律很會考試就代表適合 對於工作是否能接受,是非常主觀的 看別人心得分享未必是準確的(尤其唱衰的人總是居多),大部分的人都是靠想像, 而就考試的部分,你會了解到實務跟學術的差距,那些大頭學者大舉公平正義 的棋子要你保障被告的權益,但鮮少考慮到實務面的困境, 像是程序障礙導致訴追成本上升、破案率的下降 因為他們幾乎都沒實務經驗,腦袋就只會從被告的人權去思考而已 喔你說被害人權益?有啦~ 被害人參與偵審程序的制度真的是一個笑話 所以妳有實務經驗後,在申論題的反面論述一定會有別於常人的想法, 尤其現在考試都背模板居多,考委都看膩了 你能寫出一個有實務經驗的論述,一看就知道是自己人,鑑別度就出來了。 此外你還能有一段檢察官助理的經歷可以放在履歷表, 只要考刑事法就"至少"能有上述收益 我想不出來有什麼好嫌棄的,很多人都說是血汗屎缺,但司法單位哪裡不血汗? 還在拿舊時代的人很爽來跟現在做比較根本沒意義 我也相信大部分人來考公職不是為了"爽",大家對公務員環境惡化應有所預見 怕熱考廚師幹嘛咧,別人怎麼講不重要,個人是覺得超棒的機會耶考爆 以上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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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ONE: 司法人真的要有自身就是作功德耗材認知,給肯從事實務工 09/03 09:20

WESTONE: 作的人一個敬意。 09/03 09:20

oitecard: 認同 09/03 09:37

ssss61204: 檢察官助理是臨時人員喔,不是約聘僱 09/03 10:24

joce53: 推 09/03 10:55

beaanchor: 我只是很好奇檢察官助理是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而不是聘 09/03 11:08

beaanchor: 用人員可以不管勞基法,到時要計算加班費或是終止契約 09/03 11:08

beaanchor: 有沒有符合法令都是要注意的事情。目前地檢的臨時人員 09/03 11:09

beaanchor: 尚有觀護佐理員、觀護心理處遇師等人員,其實都已經算 09/03 11:10

beaanchor: 是繼續性的工作了(佐理員甚至有納入法院組織法),還用 09/03 11:11

beaanchor: 「臨時」的字眼真的很名實不符,更別提一年一聘了,繼 09/03 11:12

beaanchor: 續性工作本身就不能簽立定期契約,除非他們要稱是特定 09/03 11:13

taihao: 辛苦程度之薪水多少程度 09/03 11:14

beaanchor: 性工作,但是特定性工作期程超過一年是必須要報請核備 09/03 11:15

gourmand: 我猜可能類似法院職代吧,適用勞基法但5/1還是要上班唷 09/03 11:15

gourmand: 。還有加班費是可以報多少也不講清楚,若是沒經費可以讓 09/03 11:15

gourmand: 助理報加班,那案件量是可以不加班就處理完嗎?呵呵。 09/03 11:15

beaanchor: 的,不曉得各地檢署是怎麼與臨時人員簽立契約的? 09/03 11:16

ssss61204: 職代不適用勞基法,所以5/1才要上班 09/03 11:18

beaanchor: 職代、約僱、聘用都不適用勞基法,臨時跟約用人員適用 09/03 11:21

AndoliniV: 應該是今年用臨時,明年就會改用跟法官助理一樣的方式 09/03 12:02

AndoliniV: 很同意原po所說,其實先接觸實務不是壞事,尤其是有志 09/03 12:04

AndoliniV: 在考上律師走訴訟的 09/03 12:04

HunsKing: 如果是前期可能事情沒有很多,但隨著時間進行你確定偵 09/03 14:14

HunsKing: 查核心的東西就不敢給約聘雇人員做嗎?不然怎會有法助 09/03 14:14

HunsKing: 寫判決一說?而且約聘雇人員沒有身分保障,什麼不合理 09/03 14:14

HunsKing: 的事都要做,公務員把事推給約聘雇人員也時有耳聞。另 09/03 14:14

HunsKing: 外知道實務工作是怎樣對考試有幫助?你自己都說考試跟 09/03 14:14

HunsKing: 實務是不同的了,況且如果只是做非偵查核心的庶務工作 09/03 14:14

HunsKing: ,比如做附表等,對考試有幫助嗎? 09/03 14:14

repast: 對金流原來對考試有幫助 科科 09/03 16:14

wowisgood: 覺得沒用就別去考押XD 09/03 18:05

kshank06: 以法助的觀點來說 有沒有幫助都是看老闆給你做什麼事情 09/03 18:11

kshank06: 跟老闆願意教你什麼 命運在你老闆是誰的時候就決定了 09/03 18:11

DraymondGree: 看各機關檢察官跟檢事官的人數,再看預計招的檢助人 09/03 18:25

DraymondGree: 數,怎麼想都很牙敗吧XD絕對比狗還累 09/03 18:25

tonyxfg: 還沒做怎麼知道比狗還累?退一步說真的太操,辭呈丟了就 09/03 18:34

tonyxfg: 能走人啦,又不是不准辭職 09/03 18:34

wchaiwen: 感謝,推一個 09/03 18:48

albertekins: 一年一簽可以隨時走人? 09/03 21:42

tonyxfg: 為什麼不行?一年一簽是指聘僱一年,時間到不續簽就解僱 09/03 22:20

tonyxfg: ,又不是指綁一年不准走(何況報名簡章也沒寫不得提前離 09/03 22:20

tonyxfg: 職),只要照勞基法規定提離職,誰都不能攔。 09/03 22:20

albertekins: 我以為法助一年一簽就是要做滿才能走Orz 09/03 23:32

swilly0906: 你最後一段我不認同 我認識很多考公務員都是為了爽@@ 09/04 01:02

swilly0906: 或者外面找不到工作才來考公職而已... 09/04 01:02

qmaper: 公務人員也就一個工作 什麼人都有的 09/04 08:23

bettybuy: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真的不用擔心太血汗…可能雜事很 09/04 09:09

bettybuy: 多,但勞基法在公家機關很無敵的,簽的契約基本上比照 09/04 09:09

bettybuy: 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再條列相關細項,譬如任用法20.28條 09/04 09:09

bettybuy: ,大原則勞基法不可違背,被檢舉屬實直接罰首長。以上 09/04 09:09

bettybuy: 經驗供參考,實際檢助現在還不知道 09/04 09:09

bettybuy: 然後5/1就算上班,但一定會在五月或當年度多給一天假補 09/04 09:11

bettybuy: 休 09/04 09:11

albertekins: 感謝樓上分享 09/04 15:35

liang771122: 整天看簡便格式表、防詐騙專線紀錄、警示帳戶能學啥? 09/05 07:10

Banridi: 多開點書記官缺不好嗎? 09/0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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