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wwrongrr (dragonrrr)
時間 2019-12-20 15:59:43
留言 3則留言 (1推 0噓 2→)

請教各位大大一個法律問題: 甲犯數罪(下稱A罪、B罪)於107年4月18日經高等法院判決,A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不得上訴,亦不得易科罰金;B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年,可上訴。嗣甲將可上訴至最高 法院B罪;及不可上訴之A罪一併提起上訴,於107年12月11日經上訴駁回確定,且A罪迄未 執行。 最高法院判決就甲之上訴分二部分論述,就可上訴之B罪,有就甲之上訴理由逐一論述,認 定甲之上訴無理由;就不可上訴之A罪以單獨論述,僅述明依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 上訴,而予以駁回。問題在於…A罪判決確定之時點為何?是107年4月18日或107年12月11日 ? 手機排版,敬請見諒。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13.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6828785.A.BA1.html

d86506: 不得再按通常救濟程序提起上訴的就是案件確定,不得上訴三 12/20 16:22

d86506: 審的案件,有例外情形,所以答案不一定是那兩個時點。如果 12/20 16:22

d86506: 沒有376條但書的情況,確定的時點應該是前者。 12/20 16:22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