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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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wanderer (water)
時間 2014-08-07 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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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高院99年法律座談認為 須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但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本就執行標的物有選擇之自由 為滿足其債權本來就可以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 如此強執第75條第3項之規定,不就變成具文了嗎? 還是有其他實益存在呢?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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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301040:其實還是有實益 08/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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