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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awanderer (water)
時間
2014-08-07 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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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Examination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高院99年法律座談認為 須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但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本就執行標的物有選擇之自由 為滿足其債權本來就可以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 如此強執第75條第3項之規定,不就變成具文了嗎? 還是有其他實益存在呢? 謝謝大家!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51.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340890.A.647.html
推
a9301040
:其實還是有實益
08/07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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