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159-3的意思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weeklyquiz (結冰的眼淚)
時間 2019-10-26 10:01:06
留言 18則留言 (7推 0噓 11→)

請教各位大神一下 感謝,本人看不太懂這條的意思… (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以上這幾種情況不都是無法陳述嗎?為什麼會有上述說的在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既然無法陳述為什麼還得為證據? 以第一項為例在審判中死亡是?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0.17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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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klyquiz: 手機發文 格式有點奇怪 抱歉 10/26 10:03

GGGGININ: 他在審判前有陳述後來才不行啊@@ 10/26 10:15

redbalon: 人的命運很難說的,上個月給檢察官做筆錄,這個月搞不好 10/26 10:21

redbalon: 就死了或是全身癱瘓。這條應該就是為了防止意外而無法 10/26 10:21

redbalon: 釐清事實的情形吧。 10/26 10:21

CCWck: 調查中是指起訴前,審判中是指起訴後 10/26 10:55

tamama000: 當然是講完之後發生 10/26 11:10

louis11811: 法條是說「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但筆錄早在調查階段就 10/26 11:57

louis11811: 會做好了 10/26 11:57

lunish: 以證人來說,在偵查階段跟審判階段都會有陳述,這條在說審 10/26 12:06

lunish: 判階段已經沒有調查可能性,但在偵查階段對偵察機關已有 10/26 12:06

lunish: 陳述,在偵察機關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的情況下,可以 10/26 12:06

lunish: 作為證據 10/26 12:06

sherlockscu: 建議先把犯罪調查偵查到審判的流程先順一遍 10/26 13:01

bt011086: 法院想要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時,在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的 10/29 10:03

bt011086: 實質直接性下,應該證人傳喚到法庭接受被告的對質詰問 10/29 10:03

bt011086: ,但「此時證人已無法到庭陳述」,所以例外地把證人在 10/29 10:03

bt011086: 偵查輔助機關所為不利於被告的陳述(筆錄)拿出來用。 10/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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