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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l1024: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關於訴訟能力的規定,比較作家事 05/30 17:43
→ rl1024: 事件法 05/30 17:44
→ rl1024: 偏 05/30 17:44
推 jessiemon: 甲乙共同對丙為侵權行為,實務認為實體法上丙乃「分別 05/30 19:26
→ jessiemon: 地」成立民法184I前段,故為「不同」實體法上權利; 05/30 19:27
→ jessiemon: 而185僅為連帶責任之基礎,並非請求權。反應到訴訟法 05/30 19:28
→ jessiemon: 上即屬不同之訴訟標的(丙對甲之184、丙對乙之184),故 05/30 19:29
→ jessiemon: 不該當訴訟法53一款;而甲乙對丙之「共同侵權行為」屬 05/30 19:29
→ jessiemon: 同一事實(同一債之發生「原因」)而該當53條二款 05/30 19:30
→ jessiemon: 在無權占有他人土地的案例中,訴訟標的為「土地所有權 05/30 19:31
→ jessiemon: 人(甲乙)對無權占有人之767」,此為實體法上單一權利 05/30 19:32
→ jessiemon: (單一所有權所衍生之請求權)故屬53條一款情形 05/30 19:33
→ jessiemon: 不過在無權占有的案例中,若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邏 05/30 19:33
→ jessiemon: 輯會比較接近第一個案例債權分別獨立的結構。 05/30 19:35
→ jessiemon: 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能力依訴訟法45,依民法行為能力規定 05/30 20:41
→ jessiemon: 定之。兩個概念可以連結的原因在於,民法行為能力、民 05/30 20:41
→ jessiemon: 事訴訟皆涉及「財產行為」;至於家事事件的收養乃「身 05/30 20:44
→ jessiemon: 分行為」,就實體法上而言本來就沒有行為能力的適用, 05/30 20:45
→ jessiemon: 所以關於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當然也不能跟行為能力掛勾 05/30 20:45
→ jessiemon: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訴訟能力,原則上為保護思慮不 05/30 20:47
→ jessiemon: 周之人,而認其於訴訟上無訴訟能力。民法85I獨立營業之 05/30 20:49
→ jessiemon: 人是為求社會生活運作必要而承認的例外。 05/30 20:50
→ souldragon: 樓上能解釋的白話一點嗎.. 你寫的比課本還難懂.. thx 05/30 22:51
→ souldragon: 我快被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意思能力 權力能力搞死了 05/30 22:52
→ souldragon: 這些東西是誰想出來的規定?這麼鑽牛角尖 來整人的? 05/30 22:54
推 HSUS: 原PO有學過民法嗎? 05/30 23:00
推 haha777: 師說:53條目前純為訓示規定,因通說趨向擴大共同訴訟定義 05/31 09:27
→ haha777: 不以此三款為限 老師對53就說到這樣 所以我也不甚了53 05/31 09:28
→ haha777: 但老師解題目 完全沒有使用53的餘地 05/31 09:29
→ haha777: 只要分得出普共、固必、類必。說出他們的定義就可以了 05/31 09:30
推 haha777: 另j大說的共同侵權行為涉訟 因屬連帶債務 05/31 09:32
→ haha777: 通說認普通共同訴訟 實務認類似必要 因民275、273 05/31 09:33
推 prosecutor77: 實務就連帶債務並沒有一律認為是類似必要 06/01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