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大法官釋字461號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J7565J (藍光)
時間 2016-04-24 2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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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中內容:"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 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想請問: 1.如果沒邀請來備詢,三院院長也能不請自來? 2.如果邀請了但不想來,三院院長就能不來? 以上是備詢,如果是質詢,按照憲法增修第3條:"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 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是不是請他們來,他們就一定要來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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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aBeHa: 你是說立法院質詢那三院院長嗎…………? 04/25 02:30

noctylex: 1.可以來,憲法本文71條。2.憲政慣例是不會邀請他們的, 04/25 09:20

noctylex: 也就是釋字461號的意思。 04/25 09:20

noctylex: 至於增修3只提到 “行政院” 跟 “其各部會首長” 就是 04/25 09:22

noctylex: 行政向立法負責的表現。 04/25 09:22

J7565J: 請問所以增修3的"各部會首長"不含三院院長囉?所以三院院 04/25 12:50

J7565J: 長也不會被"質詢"嗎?謝謝 04/25 12:50

noctylex: 可以對照一下71條:關係“院”院長 及 各“部會”首長 04/25 14:23

noctylex: 所以不包括各院院長 04/25 14:23

noctylex: 且71條的院長跟首長是“得列席陳述意見” 04/25 14:26

noctylex: 對照一下增修3,意思就是三院院長有事想講可以出席會議 04/25 14:29

noctylex: ,但不是立法院質詢的客體,僅有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 04/25 14:29

noctylex: 而被質詢 04/25 14:29

J7565J: 我了解了,謝謝N大! 04/25 16:48

kaky: 質詢有負責的意味 如果三院長受質詢有違憲之虞..跟總統一樣 04/25 22:21

J7565J: 好的,謝謝。 04/2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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