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酒駕與過失傷害的行為數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haha777 (哈哈)
時間 2016-04-12 2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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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3條(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得併科二十萬元↓: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十年↓;致重傷者,處一年↑七年↓。 TB行為:駕駛,絕非啟動引擎 故酒後啟動引擎放音樂開冷氣睡覺,汽車處於靜止狀態,不該當駕駛行為,而不成立本罪 另引擎雖無啟動,然若汽車處於下坡滑行狀態,酒醉之行為人藉此駕駛汽車,則該當本罪 故本罪之成立與否,引擎是否啟動則非所問。 若有人以引擎是否啟動作為判斷本罪成立與否,可說相當離譜與乖離 願前面的網友能以此 及 早前的販賣盜版光碟 兩件為戒,盼你日後精進不已 加油 謝謝 ---- 小弟示範 五分證據說十分話 以下內容 「以我為準 絕對正確 凡不同者 他錯我對」 五分證據說五分話 以下老師上課所述,個人筆記,若筆記有錯,敬請海涵 或 就我印象 我認為本罪之競合應似如此 廢話不多說啦。以下是本罪競合的個人筆記內容 可供"參考" 競合: 實務-雙行為之結果加重犯: 輕傷就實質競合;重傷 or 致死就不真正競合 論結果加重 1.284過失(輕)傷害罪 vs 185-3危態駕駛罪,實務認並非同一行為,成立實質競合 因185-3之著手早在啟動行走時,284過失傷害則起於即將撞到時, 因客觀不該當同一著手。故非同一行為,論實質競合。 2.284過失(重)傷害罪、276過失致死罪 vs 185-3危態駕駛罪 →新法明定結果加重犯,故實務改變主張為不真正競合。論結果加重犯即可 3.因此學說基於(新法之)體系解釋(→認同一行為): (因為「致重傷、致死 與185-3II是同一行為」之體系解釋) 284過失(輕)傷害罪 vs 185-3危險駕駛罪,為同一行為,論想像競合 另「酒後過失撞到數人,致有數人輕、重傷及死亡之結果」 老師沒講、我課本也沒寫到,我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故以下僅是個人"推論" (推論意謂我只有三分證據) 1.實務認 致輕傷 vs 185-3I 並非同一行為 論實質競合 2.依實務見解:致重傷、致死 vs 185-3II為不真正競合,論185-3II即可 又生命身體之法益數是個別計算, 故一行為數法益,成立185-3II 之想像競合 3.185-3 II 必吸收 185-3 I 故論185-3 II即可 因此酒後駕駛,致數人有輕、重傷及死亡結果。 應為 284輕傷 + 「數185-3II想像競合後」 的實質競合 以上個人推論,未必正確,僅作為拋磚引玉之用,還請高手指點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刑法185-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 :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 :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或是酒駕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 , : 刑法185-3跟過失傷害/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 :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8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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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0219: 數罪併罰說:認為§185-3 Ⅰ為繼續犯,§284 Ⅰ前 04/12 21:47

ptt0219: 段為即成犯,兩者僅於在撞人的時間點及場所相合 04/12 21:47

ptt0219: 致而已,故應論以數罪併罰。但此學說難以理解, 04/12 21:47

ptt0219: 並且無法解釋§185-3 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或 04/12 21:47

ptt0219: 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04/12 21:47

haha777: 大大您推文的內容 跟我文章內的內容一致 謝謝補充喔 04/12 21:54

haha777: 學說難以理解 實務區分"輕傷"與"重傷、致死"和185-3競合 04/12 21:56

arris07421: 你要講我麻煩先看看自己有沒有講錯 04/12 22:31

arris07421: 請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 04/12 22:32

arris07421: 還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駛和駕駛是不同的 04/12 22:33

arris07421: 移動車輛算行駛,但駕駛只要發動引擎即構成 04/12 22:34

arris07421: 你可以去看185-3是些什麼,很明顯是駕駛吧 04/12 22:35

NHB: 應該多看從別人學到甚麼而不是覺得人指責了自己甚麼 04/12 22:47

NHB: 過去很多教授都會說發動引擎就算既遂,但作者明確指出問題 04/12 22:48

comemust: 這幾年新聞都有,只發動車「沒移動」就不算酒駕 04/12 23:01

comemust: 還有一則是摩托車沒發動用腳划動,被判酒駕 04/12 23:02

aqwa: 雙行為之加重結果犯是什麼? 04/12 23:22

cindycincia: 實務對於某些鑽漏洞的行為都會防補啦 04/12 23:25

haha777: 老師不屑地說 這是實務創的新名詞 04/12 23:25

haha777: 好,老實說 那名詞我也沒弄懂 但我自己有註記 該名詞別理 04/12 23:29

comemust: 立法者想到就修想到就增,一有爭議老師法官就準備大鬥法 04/12 23:41

louis123321: 沒啥好鬥的啊…大部分從事實務工作 還會屌學說…? 04/12 23:43

louis123321: 你學說論文500頁,不如最高法院判例一則… 04/12 23:45

sorcha: 就甲乙丙三說各有所表,其實就看個人支持哪種 04/1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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