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一)、題目(96司法官1)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
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
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
乙之案件?
小魯有疑問的部分在於乙提起的確認甲乙間無消費借貸債權
反訴是否合法
(二)、擬答
手邊解題書與高點提供網路歷屆擬答,以及某些網路討論串
均以為乙提起之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之訴,與甲所提起之前
訴訟乃同一事件,故為避免裁判矛盾、訴訟不經濟,應依民
訴253、249I七款,裁定駁回乙之訴訟。
(三)、個人疑問
我的疑問在於,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中,「債權」與「請求權」
是否可以(或有無必要)截然二分為不同訴訟標的?因為上開
擬答都認為乙所提起確認之「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與甲提
起之「請求給付借款30萬(及80萬)」乃同一訴訟標的;
惟小魯就下面幾點,對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認定有些疑問,而
想請問是否可認乙所提起的反訴與甲所提之本訴,並非同一訴
訟標的?
1、就實體法觀點,權利(法律關係)與請求權應區分之;故本
案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應屬
不同訴訟標的。實益在於,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乃權利義務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執;而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僅其中一個面向。
P.S呂太郎老師於月但法學教室文章,於確認之訴態樣,
亦肯定債權與請求權確認之訴,兩者有不同機能與確認實
益。準此,小魯認為似乎可證明債權與請求權於訴訟法上
應屬不同標的(至少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應可如此推導?)
2、乙所提起之確認反訴,應屬甲主張之基礎關係,評價上系爭
反訴之提起,應與原告255I六款訴之追加相同
3、承1、之觀點,適用於物權請求之訴訟似無爭議。如甲對乙之
物上請求權767,與確認所有權歸屬於甲,前者乃請求權,後
者乃權利(物權),故兩者並非同一訴訟標的。
4、即便認乙之反訴合法,甲乙間亦有爭點效理論可援用,而避
免重覆審理不經濟情形;且反訴既與本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
序中審理(204)、亦不得分別辯論,自無裁判矛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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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上面的推論模式,否定乙起訴有違同一事件,我自己認為解題
爭點可能會變成落在乙反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具體特定義務
之闡明
綜上,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認為上述推論是否有謬誤而偏離正
確解題脈絡?
我自己目前是猜想,可能是自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回推實體法
上具體權利或請求權時,因解釋不同而得出不同訴訟標的,而導
致後續推論的差異。但對自己的推論不太有信心,又無法自行修
正,
先感謝大大們不吝賜教,百忙中撥冗看這麼多字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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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qwa: 至多僅能駁回30萬元這筆借款
大大不好意思我理解能力尚淺,不太能理解您的意思QQ
可否再麻煩您稍加詳述呢?
03/04 15:34
感謝樓上大大的解析Q^Q,對喬律這段論述我有點疑問
我自己念民總,對於法律關係形成理解如下
(A)基礎事實<<喬律所指的契約行為;民訴247II
最高法院103台上736的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經法律評價
(B)法律關係、權利(權利義務群。如系爭借貸關係、
所有權)
↓ 權利的一種權能
(C)請求權 (如系爭甲之借貸返還請求權、民法767
喬律參考書的解釋似乎是以,「確認借貸關係」之聲明,在一般情況
跟原因事實綜合判斷,訴訟標的不適合認為屬「基礎事實」(A)
而應認為屬(C)請求。
我自己比較納悶的地方是,雖然不適合認訴訟標的為(A)
那得否解釋訴訟標的為(B)之權利層次,而認與(C)層次之請求權
屬不同訴訟標的呢?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248.145※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7071815.A.630.html
推 watermom5566: 喬律師說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本質上是“事實狀態”, 03/04 15:53
→ watermom5566: 有無發生是過去既定事實,不宜因人為判決改變有發生 03/04 15:53
→ watermom5566: 或未發生,例外247第二項才能做訴訟標的,所以乙 03/04 15:53
→ watermom5566: 的反訴標的仍是消費借貸關係衍生之甲對乙請求權 03/04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