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總則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ulycess (ulycess)
時間 2015-08-18 1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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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考完司特,想請問一題這次民法總則的題目 : Q: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 : 1.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義賣畫不是無權代理嗎?可是我看補習班答案是無權處分@@ : 無權處分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嗎? 很明顯補習班亂寫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是無處分權人是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 依照題意已經很明顯是無權代理 附帶一提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結果差不多但是論述過程會差很多 如果是無權處分的話丙因為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所有權 如果是無權代理的話丙不會因為善意取得拿到所有權 但是因為乙繼承甲導致使丙取得所有權 : 2.如果確定是無權代理的話,那買賣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 請問版上大大,是我哪裡有出錯嗎? 簡單來講,這題考點很簡單 因為乙無權代理甲,所以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甲死後乙繼承甲,同時也繼承到甲的買賣契約承認權 依照推論如果乙不承認買賣契約的話則買賣契約無效 但是實務上認為既然是乙無權代理甲為買賣契約,嗣後乙又不承認該契約違反誠信原則 所以乙不得不承認,因此買賣契約有效 總之如果寫到民法118第二項無權處分事後得到處分權有效就錯了 要不然就掰個類推適用民法118第二項還有分數 -- 我只想說無權代理不會適用無權處分 如果是是無權處分的話,丙會因為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所有權 變成債權行為效力未定,但是物權行為有效 嗣後不管乙要不要承認該契約都不影響丙的所有權 也沒有甚麼文義解釋取得所有權的空間 但是實務上認為無權代理沒有善意取得的適用 所以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就會變成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 因此才會衍伸出乙要不要承認物權行為使丙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問題 從這點就能知道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分吧 自始主觀無效不會導致債權行為無效,而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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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810263: 謝謝說明,所以題意如果有說明是在甲死亡前、後的時 08/18 12:50

karen810263: 間點,答案就更加明確了 08/18 12:50

ssarc: 所以是因為誠信原則而契約有效,取得所有權,乙不得請求返 08/18 16:46

ssarc: 還囉? 08/18 16:46

deviLINside: 無權代理外觀,本質上適用無權處分效果 BALA 08/18 16:53

deviLINside: 不適法行為不能因法條文義解釋反而取得權利。 08/18 16:55

deviLINside: 已治癒,為有權處分BLA 08/18 16:58

deviLINside: 你比較細緻你對。但無權處分不是債權有效物權未定? 08/19 06:46

deviLINside: 民總N年了,已模糊。 08/1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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