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清償的效果?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時間 2016-09-04 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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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0司法官)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之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答案為②④⑤ ③的部份,前段限制行為能力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按民法77但書, 此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受領有效。 但「使債權消滅」一句,按王澤鑑老師的書,王師認為「由於清償之效力 將消滅債務,而使作為債權人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失去對債務人之債權,故 使限制行為能力人喪失權利,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在法定代理人 未為同意前,清償不生效力。 突然在這裡卡關,懇請大大指點一二,感謝。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15.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994251.A.3DE.html

lifetiming: 如果單獨受領 可以當作純獲法律上利益。 可是如果發 09/04 21:52

lifetiming: 生清償的效果,則要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的法 09/04 21:52

lifetiming: 律效果來看 09/04 21:52

winu: 感謝大大指點 09/05 21:25

winu: 後來發現在自己眼殘看錯題目敘述。選項三是錯的 09/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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