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4年司律一試有疑問的題目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eggirl23 (eg4ever)
時間 2015-08-11 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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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刑法第67條 題目說搜索票僅記載地址 那時候就想說未記載有效時間 會發生庫存搜索票的問題 答案就只選B 好像想太多了 不知道能不能釋疑看看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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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dio: 呃,複選題的規則是至少會有兩個答案... 08/11 11:08

hellodio: 題目文義確實有使人誤會的空間,但配合至少兩個答案的規 08/11 11:11

hellodio: 則,B就不可能是答案了。 08/11 11:11

FrankChaung: AB與CD互斥為前提XDDD 08/11 11:16

jiaweizhang: 請問有人要申請公法第35題的疑義嗎? 08/11 11:32

sssn1: 其實只是要考搜索票地點而已 題目和選項都主打地點描述 08/11 13:08

sssn1: 票面寫的是地址(屋內) 則其屋外之公共走廊空間能否搜索 08/11 13:09

sssn1: ex.出電梯進大門前走廊上之鞋櫃 >>>應符合搜索範圍(否則難 08/11 13:10

sssn1: 道只有屋內鞋櫃才能搜索? 這樣嫌犯都把鞋櫃搬出屋外就好..) 08/11 13:11

sssn1: 另,想請教70題E,法院針對乙部分正確應如何處理? 08/11 13:14

capitalofz: 都去聲請疑義吧! 自己糾結是沒用的 不告不理呀! 08/11 13:52

sc321: 倒果為因 應該先判斷各選項對錯 再看這題是否符合最少2答案 08/11 14:16

sc321: 怎麼能用題目限制來輔佐選項對錯呢 我指聲疑 非考試技巧 08/11 14:17

hellodio: 我確實只是在說考試技巧而已 08/11 14:18

sc321: 然後針對這題覺得原PO想太多 不然應記載事項還多著呢 08/11 14:20

cukesdubie: 我也支持有疑問就去申請釋疑 08/11 20:16

hellodio: 70題E實務的做法是主文判過失致死罪而已,而於判決理由 08/12 09:11

hellodio: 中說明對過失致傷部份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08/12 09:11

soqqcat: 應該是就受傷的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08/12 09:15

hellodio: 怎麼會無罪... 是撤回告訴啊.... 08/12 09:17

hellodio: 隨手查了一下法學資料庫就有實際案例,例如士林地院93 08/12 09:29

hellodio: 交易247 08/12 09:29

soqqcat: 謝謝指正,眼殘沒看仔細>"< 08/12 10:10

sssn1: 感謝h大 跟我想的一樣 知道推出來沒錯心裡還是踏實一點 08/12 10:49

hellodio: 話說我70題只拿到0.6分而已,寫到那裡腦筋已經有點混沌 08/12 11:20

hellodio: 了,對完答案檢討時覺得自己怎麼那麼白痴.... 08/12 11:20

soqqcat: 所以我都從複選開始寫,不能期待時間不夠用時還寫對XD 08/12 11:30

sssn1: 個人覺得70題滿有水準 考卷寫到最後還埋一個319III在這 08/12 13:03

chen19910731: 刑70題的E應改成無庸下任何判決(判決理由說明即可 08/12 23:49

chen19910731: 一行為->起訴不可分->有罪與有罪始生審判不可分,因 08/12 23:49

chen19910731: 撤回告訴會變成不受理(即非有罪),所以法院變成不 08/12 23:50

chen19910731: 能下任何判決。 08/12 23:50

ym40421: 請問有沒有人也覺得刑法13題B選項也是錯的?記得那個判 08/13 14:22

ym40421: 例不再援用,所以嗚看到b就選了沒看完選項 08/13 14:22

hellodio: 這在申論題可以大書特書,但選擇題上B算是實務見解沒錯 08/13 16:37

hellodio: (現在仍採此),19年判例不再援用的原因是認為誣告為 08/13 16:37

hellodio: 純國家法益犯罪,可後來的判例見解都認誣告罪兼有保護 08/13 16:37

hellodio: 個人名譽。 08/13 16:37

sssn1: 怎麼會是不能下判決... 丙死了檢察官提公訴276 乙告訴只是 08/14 07:41

sssn1: 可以併案審理 撤回告訴也只是對傷害乙部分不另諭知不受理 08/14 07:42

sssn1: 而僅在主文中說明而已 如果公訴276能被284撤告訴所制約,那 08/14 07:43

sssn1: 所有不小心276撞死人的行為人都想辦法找個在現場可能被284 08/14 07:44

sssn1: 的 威脅利誘想辦法買通他告訴再撤告訴(就變你說的不受理) 08/14 07:45

sssn1: 就好了... 結果變成司法程序操控於私人手中 顯不合理 08/14 07:46

sssn1: *更正--- (就變你說的無庸下判決) 08/14 07:52

sssn1: 想順便借問 刑法13題C 正確應是成立兩個嗎? 08/14 07:54

hellodio: 94台上2092判決,採成立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08/14 13:12

sssn1: 恩恩 後來有查到答案了 感謝 08/1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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