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保證人地位討論層次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時間 2015-04-27 2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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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題目時有點疑惑上來問問 我是上保成鄭闕的刑法 老師在課程中提到保證人地位為罪責問題(與法益侵害無關) 所以要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可是做李允呈的解題書卻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保證人地位 如某甲開車未關窗,行經廟會活動,有鞭炮丟入車內爆炸, 導致甲受驚嚇失控撞傷乙 這題就甲未關窗駕車之行為是否構成276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之部分 我的寫法跟李師解答一樣在構成要件討論,甲不具保證人地位 因甲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如果按照鄭闕的說法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該怎麼寫呢?? 有點搞混了,請大家幫忙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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