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四等法英第21題,求解,謝謝。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時間 2014-12-19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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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21.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 : : ,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 :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 :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 (D)甲應返還 B 屋 : : 答案是D : :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行?返還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嗎?有明文規定嗎?謝謝了。 : : 感覺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規。@[email protected] : 版上大大查到的民法,我張貼如下: :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 : 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我覺得只說要返還利益,但是有明文規定一定要房屋實體嗎? : 謝謝。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難道這個房屋是可以返還的,所以不需要償還價額,是這個意思嗎? 可是,有強調A還居住其中,這應該有符合其他情形,而償還價額即可吧? 請神人幫解。 -- 記得要有肩膀,這是男人唯一能公平和他人較量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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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951342.A.A69.html

P55555: 注意妳的發文情況 按E修改討論 12/19 09:25

Judicial5566: 為什麼不能返還??有住人趕出去就好啦 12/19 09:25

kirilenko47: 不知道你是怎麼準備的,但我覺得你應該誤會很深... 12/2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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