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寫作方式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時間 2014-11-22 22: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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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大家關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寫作的方式 前些時日有看到相關討論。但後來找不到了@@ 後來我有把李允呈(鄭語)師講這部分的內容來聽 李師用三階開標題解題時 其中有種解法 把學說相關的爭議 放在違法性的層次討論 惟此階段並未阻確行為人的故意 來到罪責層次 再採用多數說的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來排除行為人的故意 另一種解法 在一題裡同時開標二階 三階來解題 和前面解法不同的是 三階直接採用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不多詳述學說的爭議 然後再用二階解題 最後再採其中的一說做結 @@李師說後面這種解法顏聖(薛師)張麗卿師在其著作 新刑法探索也有用這種方法解題 但是我去學校請教老師 他好像不太贊同這種解法 建議用三階解 還是把學說爭議放在罪責層次討論 比較好 @@所以想請教大家在考場上採用那種方式 非常感恩~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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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LINside: 建議你直接具體範例作答 可簡寫 這樣表意會更清楚 11/22 22:47

Satyria: 純粹以"考試"來講,個人覺得沒差,考點才是分數來源... 1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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