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83年司法官公司法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時間 2014-10-10 09:17:44
留言 11則留言 (4推 0噓 7→)

丙有限公司擬與丁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以資增強競爭能力。丙有限公司經 全體股東決議同意合併,丁股份有限 公司經代表股份總數五分之四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決議 同意合併。丁公司股東戊於股東會中 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未參與表決。 請問戊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收買其股份? 高點邱律師解答是如果丁公司是存續公司 則戊無法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可是我看公司法第317條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而且翻了教科書也沒有特別提存續公司 股東不得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LT29i.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99.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2903866.A.B92.html

zzaass23: 雖然我不懂公司法 但是看到83年的 直覺就是 修法了.... 10/10 10:34

clarinaser: 不是這個問題 10/10 10:41

ccage: 丁公司一定是存續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10/10 11:11

ccage: 我非法律系故不清楚是否有老師有獨特見解.但若照字面上文義 10/10 11:34

ccage: 戊若符合要件是可以提少數股份收買請求權 10/10 11:34

ccage: 如有誤請不吝賜正 10/10 11:36

taro: 我覺得這答案怪怪的,除非有學說或經濟部見解特別排除 10/10 11:47

taro: 不然用316-2V跟317體系解釋,宜317為原則,不區分存續消滅 10/10 11:49

taro: 316-2V例外於存續公司為控制公司時,排除存續公司的股東收買 10/10 11:50

clarinaser: 感謝大家 10/10 12:27

clarinaser: 應該是答案有點問題 10/10 12:27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