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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aass23: 雖然我不懂公司法 但是看到83年的 直覺就是 修法了.... 10/10 10:34
→ clarinaser: 不是這個問題 10/10 10:41
推 ccage: 丁公司一定是存續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10/10 11:11
推 ccage: 我非法律系故不清楚是否有老師有獨特見解.但若照字面上文義 10/10 11:34
→ ccage: 戊若符合要件是可以提少數股份收買請求權 10/10 11:34
推 ccage: 如有誤請不吝賜正 10/10 11:36
推 taro: 我覺得這答案怪怪的,除非有學說或經濟部見解特別排除 10/10 11:47
→ taro: 不然用316-2V跟317體系解釋,宜317為原則,不區分存續消滅 10/10 11:49
→ taro: 316-2V例外於存續公司為控制公司時,排除存續公司的股東收買 10/10 11:50
→ clarinaser: 感謝大家 10/10 12:27
→ clarinaser: 應該是答案有點問題 10/10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