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Examination
: http://i.imgur.com/vstu5yR.jpg
: 如此題
: 我看了兩本參考書
: 其中一本說室友甲應該有阻止的義務
: 因此成立第320條第一項、第15條不作為普通竊盜罪
: 另一本說:甲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 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
: 請問大家這樣答案是什麼?謝謝
個人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保證人地位分兩類,保護保證人及監督保證人
定義就先不闡釋,問題是在於,室友間是否有避免法益受到侵害之義務?
通說和實務皆認為室友在法律上,僅是單純居住在共同空間之關係,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題目也沒有特別說甲和丙之間有事實上的相互依賴關係或是緊密生活共同體,甚至還有
嫌隙,因此「甲不具有對丙的保證保證人地位」
但這題在考的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指甲和丙之間的「室友」關係的保護保證人地位
而是甲請乙幫忙,就有「監督乙的搬運行為」的義務,是在考甲對乙的「監督保證人地位
」
乙是這個居住空間的外來者,而乙是被甲請來幫忙的,甲對乙就有管護(監督)乙的義務
,因此「甲對乙就具有監督保證人地位」
甲知悉乙搬的是丙的筆電卻沒有告知乙,進而縱容乙破壞丙對筆電的支配關係,具竊盜故
意且有不法意圖,成立不法構成要件
(另外,危險源應該是指對特定「物」的責任,我認為這題以「管護他人者」義務來寫會
比較恰當)
遇到這種題型,應該要先確認題目在問的是誰與誰間的保證人地位,判斷是保護者還是監
督者,就不會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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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是:
外傭如有實際照顧長輩之事實(無論是否有簽契約),對長輩就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但應該只會限於有實際照顧的時段
和姪女間的親疏遠近還是要按照個案判斷,我覺得也算(長期生活的共同體+近親關係)
,但如果是撕破臉或深仇大恨,應該也能解釋為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希望有更了解的人解答
看艾倫老師的書是寫以對物的責任為主,還有包括寵物之主人、招牌設置人等等
如果是人的話,就有分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剪樹枝避
免樹枝掉落砸到人之類的)
還有對他人監督義務,防止監督的人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害
還有場所,場所之主人對場內可能發生之法益侵害也有防止義務
但這些分類依照狀況和標準不同,也有可能會重疊!只要推論得當,應該都是沒問題的
題目已經說縱容乙誤拿而「搬回家」了,所以我推論是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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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elp: 照顧長輩的外傭、住一起的姪女但感情不睦,有否保證人地位? 03/01 21:45
推 Ct730d: 推03/01 22:42
推 tge5052000: 原來監督危險源只能對物喔 03/01 22:58
→ dreamsletter: 危險源那個概念跟民法特殊侵權很像啊03/01 23:16
推 leeleelee9: 推03/02 02:01
推 febonach: 縱容乙誤拿就能推得有不法所有意圖嗎?我是覺得有點跳03/02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