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動產無益執行之禁止(80-1)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awanderer (water)
時間 2014-08-17 16: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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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80-1I 於前段無益執行時,債權人可依同條項中段來硬幹, 但中段要件如何解讀才對? 甲說:函授上是這樣寫 1.受通知後七日內 2.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or指定較高底價 3.聲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乙說:我自己說.... 我看起來比較像 1.受通知後七日內 以下二擇一 2-1 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 2-2 指定較高底價,並聲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指定較高底價聲請拍賣者要聲明負擔執行費用,這個OK,畢竟是執行債權人執意要玩! 但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者,是否也要聲明之? 想法:既然都證明清償優先順位及執行費用後還有剩了,為什麼還要要求債權人聲明?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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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ksink: 因為有指定較高低價,執行法院想一想可能不夠所以才要補 08/17 17:32

sinksink: 聲明願負擔吧,我是這樣想的,就前後的關係,當然你要 08/17 17:32

sinksink: 說二擇一也是ok啦 08/17 17:32

funkboy: @@可是感覺喬律師裡4-134是把80-1ABC三個要件並列?? 08/17 17:38

awanderer: 指定較高底價要聲明我認為當然。可是證明有剩餘也要聲 08/17 17:39

awanderer: 明嗎? 08/17 17:39

awanderer: 像80-1II的特拍,函授就說指適用於指定較高底價,於證 08/17 17:40

awanderer: 明有剩餘的不適用,我就覺得這個限縮合理。 08/17 17:41

funkboy: 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 08/17 17:41

awanderer: 是阿,我的問題就卡在證明有剩餘的,要聲明負擔費用嗎? 08/17 17:42

funkboy: 拍謝@@沒看清楚 08/17 17:43

funkboy: 雖然指定較高底價拍賣但仍然有未拍定可能.雖未拍定但還是 08/17 17:48

funkboy: 有執行費用產生,所以這部分債權人還是要聲明願負擔= =? 08/17 17:49

funkboy: 高手來解答吧 囧 08/17 17:50

chungchun: 我覺得應該是甲說正確,縱證明有賸餘,仍以聲明願負擔 08/17 18:29

chungchun: 拍賣費用為必要。因為 08/17 18:30

chungchun: 條文上「證明有賸餘的可能」,雖說「證明」,但 08/17 18:33

chungchun: 都經過鑑價後,知道拍賣底價連優先債權及費用都不足清 08/17 18:35

chungchun: 償,實務上,法院判斷債權人的「證明」 08/17 18:36

chungchun: 也僅止於形式審查之釋明程度而已,況且沒實際拍定 08/17 18:37

chungchun: 又何以證明?若屆時未拍定,由債務人負擔費用,顯不合 08/17 18:38

chungchun: 理。 08/17 18:38

awanderer: 謝謝c大回覆,不過既已達證明程度而非釋明,應不會有 08/17 18:40

awanderer: 您說之情形 08/17 18:40

chungchun: 退步言,條文結構A or B, C。可以為AC, BC, 而採有利 08/17 18:41

chungchun: 於債務人之解釋,亦未逸脫文義解釋的範疇 08/1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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