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時間 2014-05-01 13: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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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實務上採肯定說,只要有預見可能性 將適用所有共同正犯。 但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所述: 加重結果是否及於共同正犯之他人 應就個別成員審查,是否為加重結果負責。 這不是有明顯的矛盾嗎? 請問各位前輩,如果考出類似題目,實務的依據該如何著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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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ingXD:因為加重結果犯前行為故意,後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 05/01 13:32

chengtingXD:過失,一但兩人對後行為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就不可能 05/01 13:33

chengtingXD:主觀上是過失,所以各別判斷~ 05/01 13:33

chengtingXD:X後行為主觀上過失,客觀上有預見,說錯 05/01 13:35

melodylalala:91台上50號判例沒有這段文字呢,你是不是查錯了? 05/01 14:19

melodylalala:不過我節錄了這段供你參考:共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 05/01 14:19

melodylalala: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 05/01 14:20

melodylalala: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 05/01 14:20

melodylalala:各共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 05/01 14:20

melodylalala:聯絡為斷。 05/01 14:20

deathkosaga:其實我不能理解的是這句話『而非以各共同正犯間,主觀 05/01 15:02

deathkosaga: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05/01 15:02

JamieWu:也可以參考100年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 05/01 15:02

JamieWu:因為91台上50號例認為預見可能性是以客觀判斷之 05/01 15:04

JamieWu:而100年台上字3062決認為應以主觀判斷 05/01 15:05

JamieWu:簡言之對於預見可能性判斷標準不同罷了 05/01 15:06

JamieWu:但都要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 05/01 15:08

JamieWu:所以應就各共同正犯 分開來判斷~ 05/01 15:09

deathkosaga:我本文中其實是徐育安教授在月旦裁判時報,7期,2011 05/01 15:12

deathkosaga:,2月對50號判例的一段見解。 05/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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