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時效問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haha1130 (little J)
時間 2013-07-09 1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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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謝謝:) -- ◆ From: 111.242.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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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cc:看了地上權的定義你就懂了,所以才有土地法34-1 07/09 18:32

Ironcc:767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該地他項權利人可以主張,真正繼承人 07/09 18:33

Ironcc:有符合767的要件嗎? 07/09 18:33

Ironcc:145的話,不適用125了,如是抵押權就該適用880 07/09 18:36

kelly2005: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的,所以屬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可能 07/10 19:43

kelly2005:不影響他人應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擔保物權不同 07/10 19:43

haha1130:謝謝回答:) 07/1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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