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范雲王世堅欲修兒少性剝削條例加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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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b1916 (冷靜的魚)
時間 2024-04-08 1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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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聞 因黃子佼事件 立法委員范雲、王世堅欲提案修法 提高、加重兒少性剝削條例之罰則、責任 提供資訊給大家參考 恰點一: 根據中文維基百科 黃子佼曾為以下作品配音 華特迪士尼公司動畫電影《怪獸電力公司》 「大眼仔」中文版 華特迪士尼公司動畫電影《怪獸大學》 「大眼仔」中文版 公視動畫《勇者系列》 「神秘魔族」中文版 吉卜力動畫《安雅與魔女》 「湯馬斯」中文版 華特迪士尼公司動畫影集 《怪獸職場求生記》 「大眼仔」中文版 動畫電影《諸葛四郎-英雄的英雄》 「笑鐵面」 恰點二: 根據立法院法律系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於以前立法、修法之理由中 例如第2條 仍有素描、漫畫、繪畫等 之描述、用語 以及某些行政官員、司法實務等對於 兒少性剝削條例是否規範虛擬、二次元之見解 將來仍有可能使 二次元虛擬創作、ACG 之愛好者、創作者等 遭行政甚或刑事責任 處罰、相繩 故將此資訊分享給板友知悉、討論 以下節錄 理由   一、 第一項序文、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 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 (一) 考量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皆已列為處罰樣態, 爰將其納入第一項第三款定義, 以擴大第二項之保護對象即被害人範疇。 另參考「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 增訂第八項性影像之定義, 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 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 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是以, 性影像指影像或電磁紀錄 含有以下五類內容: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 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三)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 身體隱私部位。 (四)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五)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之行為。 (二)衡量現今各類性影像產製之 物品種類眾多, 原第三款所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 皆已為前述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 性影像所涵蓋, 為與刑法性影像定義一致, 爰參酌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 將第三款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修正為性影像, 以避免臚列之種類掛一漏萬。 (三) 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 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並未包含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 之物品包括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 其立法理由揭示, 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 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 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 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為 現行名稱及全文, 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 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圖片」 修正為「圖畫、照片」, 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 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 提高犯罪之危險性, 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仍有規範必要, 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 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 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 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 之情形, 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 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 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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