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針對 C_Chat 板規 4-4-2 之釋疑

看板 C_Chat
作者 an94mod0 (灯露家的小蠟燭)
時間 2021-08-11 14:21:04
留言 84則留言 (22推 3噓 59→)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 C_ChatBM 標題: [公告] 針對 C_Chat 板規 4-4-2 之釋疑 時間: Wed Aug 11 10:52:21 2021 主旨:針對 #1X4muGZF (C_Chat) 公告中,有使用者提及針對板規4-4 第Ⅱ項使用上的疑 慮,提出解釋說明。 說明: 有鑑於部分板友在今天的處分公告中,提到「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 容相近者」在文字敘述上的問題 因此我盡量在這邊一次過說清楚個人對此的認定標準。 板規內容:(節錄)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水桶一週。 一、「未經文章作者同意」部分: 目前板主群對此的立場是「預設不同意」,也就是說除非被檢舉人提出該連續推文已 獲得原發文者同意的證明,或者是原發文者在自己的文章或底下推文內清楚說明同意 連續推文,否則逕以違規論斷。 而且,在我上任板主職前,也曾對跨文章相似推文提出檢舉(#1UxqI6UV (C_ChatBM)#1V6MsX5Q (C_ChatBM) 等文參見) ,且經時任板主群認定違規,因此如果這方面 也要預設原發文者同意連續推文,會導致在維持看板秩序上出現窒礙難行的情況。 二、「短時間」、「大量」部分: 這部分在進行修訂前,確實無法設定一個明確的分界線、且每位板主的標準也未必相 同,一切胥視當時的環境因素(討論情況),個案判定違規與否。 三、「內容相近」部分: 就當前執行情況來說,確實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但因為當時被檢舉人未能提出抗辯說 明,按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一條,「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 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可 知,除非該案的被檢舉人提出申訴,否則就會視作接受該判決。 四、總的來說,板規 4-4 第Ⅱ項不同於板規 4-5 (人身攻擊個人部分) 或 4-7 第Ⅰ項第 三款 (私人恩怨) ,在未確定到利益關係人的權益因為被檢舉人的發言而出現受損的 前提下,自然無法因出於非關係人(當事人)的檢舉,而直接判定違規。同時在此順 帶一提,涉及板規4-4 第Ⅱ項的推文,也會以「是否影響其他使用者的閱讀觀感」進 行判讀(這部分跟說明文第二項相同)。 無論如何,針對相關案件、板規 如果有疑慮(認為需要修訂者),基於 #1VdkK75b (C_Chat)#1ViMJife (C_Chat) 的 板務討論時間限制,還請在今年十一月之後,在本板(C_ChatBM)再次提出。 到時,會讓該時候在位的板主群重新審視,是否有必要再次對該條規定進行改動。 以上說明,還望各位諒解。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8662865.A.BAA.html

smart0eddie: 好哦 39.11.96.77 08/11 10:56

kirbycopy: 1.這篇只代表你自己還是代表全體板主?125.227.149.212 08/11 11:02

kirbycopy: 2.有沒有懶人包125.227.149.212 08/11 11:03

laptic: 我個人的意見,請不要拿去跟其他板主爭論 218.111.4.223 08/11 11:06

laptic: 至於懶人包,可以看 #1X2qJCxP (C_ChatBM) 218.111.4.223 08/11 11:07

yangjam: 懶人包:只要不提出申訴 我想用哪條桶你 101.10.15.251 08/11 11:07

yangjam: 都可以 有問題就去申訴 在那之前我爽怎 101.10.15.251 08/11 11:07

yangjam: 樣就怎樣 應該是這樣 101.10.15.251 08/11 11:07

GhostFather: 5樓正解180.217.134.194 08/11 11:10

GhostFather: 打錯 是6樓180.217.134.194 08/11 11:10

tLuesuGi: 嗯嗯 1.168.193.208 08/11 11:10

GhostFather: 其實這行為跟台灣的流氓警察沒兩樣180.217.134.194 08/11 11:10

GhostFather: 只要我爽 我用哪條開你罰單都可以180.217.134.194 08/11 11:12

GhostFather: 不爽就去申訴180.217.134.194 08/11 11:12

s210125: 沒看信件的習慣QQ 早上10:00起床才發現 223.138.209.51 08/11 11:19

s210125: 被桶了 223.138.209.51 08/11 11:19

a125g: 馬來人中文分不出來什麼是內容相近嗎 114.137.24.231 08/11 11:20

a125g: 去申訴啊 114.137.24.231 08/11 11:20

s210125: 我有先寄信給原作者 去問他可不可以同 223.138.209.51 08/11 11:22

s210125: 意 再申訴 不然我怕申訴不過還要再去要 223.138.209.51 08/11 11:22

s210125: 一次同意== 223.138.209.51 08/11 11:22

laptic: 該案是合議制,在此告知 218.111.4.223 08/11 11:22

a125g: 申訴有時間限制 你直接申訴就好了 除了原 114.137.24.231 08/11 11:25

a125g: 作者同意 114.137.24.231 08/11 11:25

a125g: 還有內容相近可以說明吧 114.137.24.231 08/11 11:25

yangjam: 好耶 我最喜歡這種「因為其他人也這麼做 101.10.15.251 08/11 11:26

yangjam: 所以我這麼做一定沒錯,有錯的話其他人 101.10.15.251 08/11 11:26

yangjam: 也有錯為什麼只罵我一個」的邏輯了 101.10.15.251 08/11 11:26

laptic: 確實來說,也需要尊重其他板主的判斷,無 218.111.4.223 08/11 11:27

laptic: 法直接改判無違規 218.111.4.223 08/11 11:28

laptic: 不過我也建議直接申訴,針對「內容相近」 218.111.4.223 08/11 11:28

laptic: 部分會重新說明。 218.111.4.223 08/11 11:29

s210125: 手機app有辦法用處申訴文的格式嗎 還是 223.138.209.51 08/11 11:32

s210125: 一定要用電腦 223.138.209.51 08/11 11:32

s210125: 用出 223.138.209.51 08/11 11:32

laptic: 建議可以找能載入預設格式的 APP 218.111.4.223 08/11 11:34

owo0204: 所以直式推文到底算不算內容相近 可以給180.217.233.229 08/11 12:03

owo0204: 個答案嗎180.217.233.229 08/11 12:03

owo0204: 如果你內容不相近申訴過了,原作者不同180.217.233.229 08/11 12:04

owo0204: 意也沒差啊 版規文意三個要一起成立才180.217.233.229 08/11 12:04

owo0204: 能桶180.217.233.229 08/11 12:04

laptic: 相近的問題,要等到正式申訴才能解釋,不 218.111.4.223 08/11 12:06

laptic: 過我個人還需要重新思考一下,初步可能會 218.111.4.223 08/11 12:06

laptic: 認定不符合該條件 218.111.4.223 08/11 12:06

s210125: 百鬼看起來像是禿頭欸為啥這幾個字是內 223.138.209.51 08/11 12:48

s210125: 容相近== 223.138.209.51 08/11 12:48

charmingpink: 我 08/11 14:22

charmingpink: 覺 08/11 14:22

k960608: 馬來人又要考大家中文啦大家快來接聖旨 08/11 14:22

j53815102: 我先桶你 不申訴就是我對喔 呵呵 08/11 14:23

charmingpink: 得 08/11 14:23

charmingpink: 不 08/11 14:24

charmingpink: 行 08/11 14:24

ig49999: 不要說只罵馬來人啦 都說合議了 至少有過半板主同意 08/11 14:24

qoo60606: 二、 有錯字‘胥’ 08/11 14:26

ga652206: 我那篇4-4板務每次都被拿出來 XDD 08/11 14:30

ga652206: 當初板務都人事已非了 08/11 14:30

ga652206: 不過有人連推被捅就又開始有人喜歡跟風 08/11 14:30

ga652206: 真有趣 08/11 14:30

s210125: 我那篇是三個版主都同意違規QQ 08/11 14:33

mikeneko: 有罪推定原則,不愧是跟國際接軌的大V洽 08/11 14:42

lovez04wj06: 人家沒説同意前不算同意怎麼有些人可以認知為有罪推 08/11 14:45

lovez04wj06: 定?邏輯? 08/11 14:45

weltschmerz: 笑死 08/11 14:46

s210125: 我一直以為短時間推內容相近的文 是重複推同一句話 結果 08/11 14:49

s210125: 這個也算 上了一課 08/11 14:49

kaj1983: 言論自由需要邏輯嗎? 08/11 14:50

a125g: 內容是不是相近會分不出來嗎 08/11 14:51

kaj1983: 但總是想連結到V這點就可以看出他別有用心了 08/11 14:51

a125g: 推娃怎辦 08/11 14:52

kaj1983: 推娃以前我記得有禁,現在的標準就不知道了 08/11 14:52

s210125: 我也沒有要測試4-4-2的意思 就bug 08/11 15:00

gox1117: 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08/11 15:13

ga652206: 現在有人在推娃嗎 你可以說試試看版主標準 08/11 15:54

an94mod0: https://i.imgur.com/q73fg6j.png 08/11 16:17

TanakaJapan: 嚴格來說,版規是寫“未經發文者同意”而非(一)的 08/11 16:40

TanakaJapan: “不同意”,這不是有罪推定的問題,而是舉證義務在 08/11 16:40

TanakaJapan: 誰身上?如果舉證義務在檢舉人身上,那檢舉人勢必向 08/11 16:40

TanakaJapan: 發文者求證才能檢舉。如果舉證義務在被檢舉人身上, 08/11 16:40

TanakaJapan: 那還沒要求被檢舉人行舉證義務就直接判決是不是有問 08/11 16:40

TanakaJapan: 題? 08/11 16:40

TanakaJapan: 即使預設是未經同意,同樣也可以要求被檢舉人舉證, 08/11 16:43

TanakaJapan: 而被檢舉人無法或不行舉證義務後再以該預設判決 08/11 16:43

Xavy: 捅了才說預設作者不同意,也沒跟作者求證過 超好笑 08/1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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