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夢入神機官司打輸了要賠起點60萬人民幣

看板 CFantasy
作者 livewater (螢幕比本人帥)
時間 2012-06-01 0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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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訊 近日記者獲悉,知名網絡作家「夢入神機」違約與另外一家網站簽約發表連載作品,被原 「東家」告上法庭索賠100餘萬。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王鍾與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上訴案,判決確認連載作品《永生》著作權歸玄霆公司所有,王 鍾賠償玄霆公司60萬元。 玄霆公司系國內原創文學門戶網站「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玄霆公司與王鍾簽訂了委託 創作協議,約定王鍾為玄霆公司的專屬作者,在協議期間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均歸玄霆公司 所有。協議期內,王鍾與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以「夢入神機 」的筆名開始在幻想公司運營的縱橫中文網上發表連載作品《永生》。玄霆公司起訴要求 法院判令王鍾繼續履行協議,停止在其他網站發佈其創作作品的行為,承擔違約金101萬 元,確認《永生》的著作權歸該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判決,玄霆公司與王鍾繼續履行委託創作協議,王鍾停止在縱橫中文網上繼續發 表《永生》的行為並賠償玄霆公司違約金20萬元,確認《永生》著作權歸玄霆公司所有。 王鍾、幻想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玄霆公司主張依據合同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權於法有據。鑒於 《永生》作品應判歸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視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經實現,故而適當調低 其主張的違約金數額。因此,法院判決確認《永生》著作權歸玄霆公司所有,解除雙方簽 訂的委託創作協議,王鍾賠償玄霆公司60萬元,並撤銷原審其餘判決。 不只賠錢連永生著作權也變成起點的,不過賠完後機機就是自由身了嗎? -- ◆ From: 218.172.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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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a925:起點這什麼吸血鬼約.... 06/01 00:25

mymike12:起點大獲全勝 06/01 00:26

QQ5566:gg輸了gg 06/01 00:29

sezna:連永生都沒了 慘 06/01 00:32

Change1224:如果合約白紙黑字沒有陷阱,當初也是自願簽約的 06/01 00:33

Change1224:那也不能怪別人 06/01 00:33

jimmy885:鬼法律,看來GG要改名了,不然寫出來的東西都屬於起點 06/01 00:34

maxjet:所以縱橫要把永生拿掉? 06/01 00:35

p910520670: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起點的後台比縱橫硬 06/01 00:36

WLR:蠻誇張的合約,看來要改筆名? 06/01 00:40

finhard:慘,賠了夫人又折兵 06/01 00:40

jimmy885:漏看了這句"解除雙方簽訂的委託創作協議",所以賠完解套? 06/01 00:40

inshadow:還好永生已收尾 該賺也賺到了 06/01 00:59

goopa:二審應該比較偏GG跟縱橫 因為一審太誇張了 06/01 01:07

goopa:應該就是起點有面子(判決贏了)有裏子(60萬RMB) 06/01 01:08

goopa:但GG大出血60萬RMB(兩百五十萬台幣) 06/01 01:09

goopa:如果能解除霸王合約也算賺了 06/01 01:09

linco1201:重點是"夢入神機"這個筆名似乎也是起點所有『 06/01 01:10

linco1201:這樣GG損失才大... 06/01 01:10

goopa:他最後一段有一句"解除雙方簽訂的委託創作協議" 06/01 01:11

goopa:應該就是付錢解套了 06/01 01:12

goopa:但這只是二審 06/01 01:12

goopa:如果起點面子裏子都有了還不敢善罷甘休 06/01 01:12

goopa:那雙方應該就會三審見了 06/01 01:12

goopa:不過到了三審應該還是拼後台 06/01 01:12

goopa:而且這可能也會變成一個判例 06/01 01:13

goopa:因為當初起點不是只挖角了一個GG 06/01 01:13

goopa:還有"方想"跟"修真世界"也是類似的情況 06/01 01:13

goopa:只是GG性格偏激,起點當然先拿他開刀 06/01 01:14

goopa:但他們也沒說就不追究其他人 06/01 01:14

goopa:之前就有聽過他們主張 "方想" 這筆名是屬於起點的 06/01 01:14

ppc:起點根本吸血鬼= = 06/01 01:29

killord:筆名都鬧上新聞了 倒也沒甚麼大不了的了 因為知名度起來了 06/01 01:30

jimmy885:大陸好像是兩審終審制,不過就像樓上說的,二審判決偏向 06/01 01:31

killord:不過我覺得起點這樣搞很沒量...玄幻目前模式畢竟是要靠新 06/01 01:31

jimmy885:大和解,三方面說起來都算有獲得一些利益 06/01 01:32

killord:血新人去他們網站碼字他們才有錢賺 這次告下去 告贏了爽快 06/01 01:32

killord:但是我相信日後新進寫手會受此影響去別家簽約... 06/01 01:33

killord:60萬除了GG那種大神級作者還拿得出來外...其他人哪有法 06/01 01:34

omegazero:這合約... 06/01 01:50

rayse:著作權屬於起點? 這...著作權不是永遠都跟作者跑嗎? 06/01 02:16

rayse:對岸的法律好神... 06/01 02:16

sezna:不要以為只有影響GG 這樣修真世界起點應該也能拿走 06/01 02:21

jimmy885:如果方想跟起點也走向法律途徑,那修真世界還真有可能爛尾 06/01 02:27

sick304:不是對岸法律好神,而是GG當初跟起點簽的合約就是那樣.. 06/01 02:36

sick304:起點霸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作者簽約前沒確認清楚就會這樣 06/01 02:37

rayse:一樣唷 契約是不能違反法律的 我不確定對岸有沒有著作權法 06/01 02:45

rayse:但是這樣的約在台灣 是無效的 所以台灣的買斷約 簽的不是 06/01 02:46

rayse:著作權 而是優先出版權 就是因為契約違反法律會無效化 06/01 02:46

rayse:就像法律不准人口買賣 你就算自願簽了約賣給別人 06/01 02:48

killord:你可以去跟羅大說看看...風姿到現在版權都搞不定 06/01 02:48

rayse:這個約也會因為違反法律無效化 即使你自願同意也一樣 06/01 02:49

rayse:出版權歸出版權 著作權歸著作權阿@@ 我上面有寫 06/01 02:49

rayse:我不太清楚你說的羅大是怎麼回事 但是他的書著作權永遠是他 06/01 02:50

rayse:的 但是契約可以讓他不能拿出去賣也不能出書 06/01 02:51

rayse:但不能把他的書改成作者名字改成某某這樣 06/01 02:51

midnightsnow:對岸只是把著作權&優先出版權 搞混了吧~~看gg違反的 06/01 02:59

midnightsnow:的部分~其實就是關於優先出版權的部分的問題啊~~ 06/01 02:59

rayse:我也覺得正常來說應該是出版權爭議 但是"委託創作協議"這... 06/01 03:01

midnightsnow:若著作權真屬於起點~那根本不用等告~~起點可以直接改 06/01 03:01

midnightsnow:書出版了~~ 06/01 03:01

rayse:"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 整個用詞感覺就像是在打工 06/01 03:02

rayse:弄出來的東西都是起點的這樣 不管契約有沒有寫到 06/01 03:03

midnightsnow:剛沒看清楚~ 委託創作協議~ 那就比較像雇傭制度了耶~ 06/01 03:03

rayse:對阿 優先出版權算是鑽法律漏洞 東西不是起點的 只是卡著 06/01 03:04

KKyosuke:樓上幾位可以去翻翻我國著作權法 11~12條的部分 06/01 03:04

rayse:不准作者拿出去賣人而已 跟賣身家給起點還是有點差別 06/01 03:04

KKyosuke:基本上是可以以契約規範著作權的歸屬的 06/01 03:05

midnightsnow:委託創作~姓名權是作者的~但作品一切處置權~歸公司~ 06/01 03:05

KKyosuke:等於機機是起點的打工仔 拿的是分成 東西是起點的 06/01 03:05

midnightsnow:等等...我有點亂了~...再去查~= = 06/01 03:06

rayse:所以這就要看簽約內容了 原則上 起點跟機機簽某書 著作權共 06/01 03:10

jimmy885:這合約感覺有點把委託創作無限上綱,如果有委託在陽神結 06/01 03:11

rayse:有 這是合理的 但是約上面沒寫到的 BUT你替我工作期間你寫 06/01 03:11

jimmy885:束就該結束,怎麼可能連後續創作都算在內 06/01 03:11

rayse:的每一個字都我的 這就有點太扯了 機機的情況是後者吧 06/01 03:11

rayse:之前被人形容成賣身契的優先出版權都沒這麼霸道 雖然一樣機 06/01 03:14

jimmy885:不過看一審,合約應該是簽訂協議期限,怎這段時間創作的 06/01 03:15

jimmy885:都屬於起點,GG算是在期限內就跳槽在被告吧 06/01 03:15

rayse:不知道 沒看過這種約 就算拿公司雇傭來類比也很奇怪 06/01 03:19

rayse:算機機單方面毀約 所以敗訴被罰這可以理解 但是永生是起點 06/01 03:20

rayse:的? 照這樣來說跳槽去B公司的勞動成果 結果都是A公司的東西 06/01 03:21

rayse:這什麼鬼啊這 06/01 03:22

jimmy885:不過GG算是賠錢了事,畢竟永生也結束,縱橫頂多就是下架 06/01 03:29

jimmy885:反正這本本來就是免費來吸引人氣的,下架沒什麼損失 06/01 03:30

rayse:不知道耶@@ 不過書變成不是自己的會很嘔吧 我還是覺得好怪 06/01 03:34

rayse:好想看機機跟起點簽的約喔 這麼神的契約真想開開眼界 06/01 03:35

killkillkill:筆名改成真‧夢入神機、真‧方想吧... 06/01 03:49

richjf:中國是直接二審定讞吧? 06/01 03:49

qmaper:就算是鬼法律 你自己簽名了就要自己負責 06/01 08:37

qmaper:不過著作權不屬於作者真的好詭異阿~XD 06/01 08:38

wowowe:我同事說 他移民比較實際 XD 06/01 08:39

abasqoo:只能說對面發生什麼事情都不意外 06/01 08:43

joua101:有沒有新聞連結 我想看gg真相XDD 06/01 08:43

new8gi:永生是在縱橫開的吧… 06/01 08:44

numb124:挖賽~這樣根本是簽賣身奴隸契約嘛~ 06/01 09:05

qmaper:人治社會 有關係啥都沒關係 06/01 10:43

tentryway:太誇張了... 06/01 10:48

Gaujing:真酷 果然是資本主義社會 06/01 11:23

tentryway:照這樣判的話 一堆離開X點的 都要賠錢啊... 06/01 11:40

Basket0205:改名"夢人神機" 不過這繁體跟簡體大概差很多... 06/01 12:18

holyice02:這什麼鬼合約。 06/01 12:24

killord:除非起點想收或者主事的腦袋有0 不然應該告囂張地這個就 06/01 12:28

killord:行了...會寫小說的絕大多數都是中下階層人 他們會感覺到被 06/01 12:29

killord:壓迫的話 根本不會想加入起點...之前那些聲明稿還能說是人 06/01 12:30

killord:家誣陷他 現在都告贏了 不管實際情況 別人看就是作家跟出 06/01 12:30

killord:版社糾紛到最後連離開都不行 那這樣誰會想進去...除非起點 06/01 12:31

killord:有辦法吃掉整個中國大陸市場 沒有別家能跟他尬... 06/01 12:31

Change1224:也未必,有些剛寫作又缺錢的,有人願意跟你簽就很爽了 06/01 12:39

vergilmir:這沒啥好講的 賣身契上怎麼寫 你當初牽的時候就要想清楚 06/01 12:40

Change1224:哪還會去想什麼奴隸不奴隸的 06/01 12:40

vergilmir:合約在鬼 他都是白紙黑字 簽了就要認 06/01 12:40

killord:GG那個時候是沒市場沒選擇...現在就難說了呀@[email protected] 06/01 12:41

Change1224:這跟明星的經紀約很像阿,沒出道時哪有得挑 06/01 12:41

vergilmir:我覺得沒啥好同情的 約還在就想翻臉 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 06/01 12:42

duncan6502:這種合約有效 難得難得 06/01 14:57

lordowen:這些本來就是有效的ㄚ。。。在台灣也一樣 06/01 15:58

linzero:判決看來應該是契約期間內的著作皆屬起點,而非以夢入神機 06/01 16:32

linzero:的筆名著作皆屬起點,也就是跑到縱橫時,起點的約還沒解除 06/01 16:32

linzero:看來當初霸王條款是說期間內所有著作皆屬起點所有的賣身契 06/01 16:33

linzero:不過應該要解約也不是能隨便解,所以以正常程序要跳到別家 06/01 16:33

linzero:起點也能跟你拖,說不定跟你拖期間他還不用額外付出,先搞 06/01 16:33

linzero:你一段時間 06/01 16:33

affen:台灣是創作完成自動屬於創作人 06/01 17:40

affen: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06/01 17:46

linzero:如果報導的著作權用詞沒寫錯,大陸那邊可能是看當時霸王條 06/01 17:48

linzero:款怎麼寫,說不定能包山包海,只要是有商業性質的文字創作 06/01 17:48

linzero:都不違反法律而成立,比如跑去報紙寫專欄也算是起點的 06/01 17:48

affen:那在中國難道小說合約時間內接一個翻譯或劇本case, 06/01 17:59

affen:起點也可主張著作權?那跟賣身為奴沒分別了 06/01 18:00

cka:以GG的財力 60RMB算小錢吧 他不是說年入千萬台幣? 06/01 22:55

lordowen:台灣的話,如果契約寫明是歸僱用人那就是出版社的。 06/02 20:39

Thompson:第十條(著作權之取得) 06/04 16:43

Thompson: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06/04 16:44

Thompson: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6/04 16:44

Thompson:第十一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06/04 16:44

Thompson: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06/04 16:44

Thompson: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06/0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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