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Acad-Affairs
: a.被檢舉人、所屬看板
: 軍武版版主mmmimi11tw (Military)
: b.檢舉事實
: mmmimi11tw 於#1YYElc69 (Military) 此文中公告
: 板友PTTHappy已經於站內信內
: 依照現有板規制訂的水桶救濟方案
: 來信保證未來不再犯相同的錯誤
: 因此板主雙方後續皆同意進行有條件的解除水桶
: 條件為半年之觀察期
: 半年內不得觸犯任何板規
: 原文明訂為半年內不得觸犯任何板規
: 據查PTTHappy於#1YgRGoLK (Military) 同年 6/15再次違反板規
當時僅於公告內用
警告一詞(原意僅對雙方進行告誡)
故無需對雙方進行懲處,自然也就不算在先前的半年審查期內
會有那一篇公告的目的是借用他們的個人紛爭案例
來對板友宣導私人恩怨請於私下解決
: 但僅受警告處分並未依公告內容進行處份,判罰的板務即為mmmimi11tw
: 後經本人發現該版友除前文所指警告處分外,另於#1ZCNWbt2 (Military) 9/26
: #1ZF5CNTD (Military) 10/04違反板規也僅受警告處份,亦指PTTHappy在前項公
: 告時間內三次違反板規板務均未做出公告的處理
: 後兩次處份可以理解為另一位板務判罰但6/15為mmmimi11tw 親自判罰
: 反映後該板務舉出PTTHappy版友並未違反於6/27通過之軍武版版規7.0(#1YgRGoLK)
: 中5-1 B項明訂必須再次違反相同版規的內容,所以不會懲處
: c.檢舉理由
: 原公告文指出保證書要件為半年內未違反任何版規,但版務並未依公告內容處理
: 反而依照未來通過改正之版規輕放
: d.受到之影響面
: 任何版友當下之言論文章均有可能依該版務未來通過的版規而受到懲處或是輕放
我不知道你想要刻意表達什麼訊息
原則上懲處刑責都是以新公告內容為主
板規六已經清楚表達
6-1.板規隨時會更新,新板規不溯及即往。
當初為了避免新公告影響公告前就已被懲處的板友權益
所以現有板規五在設立的時候就已經考慮過這個因素
先前的確有受懲處但是想要進行自我救濟之板友來信詢問
是否會隨著公告修改而跟著修改先前的懲處期限
原則上本人都有詳細跟對方講解新板規不溯及既往
並會直接跟當事板友建議詳閱並使用板規五條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所以何來
任何版友當下之言論文章
均有可能依該版務未來通過的版規而受到懲處或是輕放之說?
(因原文過長,故刪減部分訊息 有需要可以去原文看
)
: ※ 引述《mmmimi11tw (Ulana Khomyuk)》之銘言:
: : 目前的5-1.水桶期間仍然可與責任板主進行討論或反應。
: : (1)當事人可站內信寄保證書給責任板主,並經責任板主確認者即可解除水桶。
: :
: :
: : 當中的B選項
: :
: : B.保證書確認後半年內,若再次違反相同板規條文,該違反水桶時間加倍,且不得
: 再次寄發保證書
: :
: :
: : 也就是說他如果刑期要加倍的話必須要再違反一次2-6
: : 否則不會因為2-1或2-3而加倍
: 我剛剛發現一個問題
: #1YgRGoLK
: 新版的7.0版規是6/27通過,在新版的才有觸犯原條文的內容
: 可是前面這個是在6/27前你公告的違反警告內容
: 而原版的是任意版規就是你原本公告的內容
: 也就是他在六月初就已經違反舊版版規所以應該 還是要桶十五年才對啊
當時的新板規7.0早已公告
6-1.板規隨時會更新,新板規不溯及即往
: f.違規證據等附件
: #1YYElc69 (Military) 公告原文
: #1YgRGoLK (Military) 6/15 時違規警告判決
: #1YgRGoLK (Military) 後來更新的版規
新公告此後PTTHappy違反其他的板規
皆有依照現有板規進行懲處與懲處加倍
何來
需要桶15年之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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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67.254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683108181.A.D52.html
→ mshuang : 警告屬於ptt站規和軍武版新舊版規 36.228.67.110 05/03 23:55
→ mshuang : 明定之累進處份內容 他必須違規才 36.228.67.110 05/03 23:56
→ mshuang : 能警告若未違規怎麼會有警告的處份 36.228.67.110 05/03 23:57
→ mshuang : 不朔及既往意思是我之前罵人水桶 36.228.67.110 05/03 23:58
→ mshuang : 十日之後變水桶一年不可用新法來判 36.228.67.110 05/03 23:59
→ mshuang : 然在新法公布前必須以舊法為主 36.228.67.110 05/04 00:01
→ mshuang : 前面已指出新法公布前他以違反自然 36.228.67.110 05/04 00:02
→ mshuang : 須加重其刑 站規規定以中華民國 36.228.67.110 05/04 00:04
→ mshuang : 解釋為準 36.228.67.110 05/04 00:04
→ mshuang : 另新版版規7.0其實有兩個版本 36.228.67.110 05/04 00:05
→ mshuang : #1Yfr0_JD (Acad-Affairs)6/13版 36.228.67.110 05/04 00:05
→ mshuang : 並沒有5-1 b項規定而是直到第二版 36.228.67.110 05/04 00:06
→ mshuang : 而是到#1YklGc2w (Acad-Affairs)版 36.228.67.110 05/04 00:08
→ mshuang : 版規7.1 6/27版本才有5-1 B規定 36.228.67.110 05/04 00:08
→ mshuang : 而PTTHAPPY是在6/15違反版規 36.228.67.110 05/04 00:13
→ mshuang : 故因其違反時間是舊版規時間內 36.228.67.110 05/04 00:14
→ mshuang : 所以必須依照原有公告最少水桶15年 36.228.67.110 05/04 00:15
推 annechu : mshuang請您重新彙整推文,回文答辯.140.118.149.207 05/04 08:55
推 annechu : 本組已受理此案,雙方答辯,請以回文.140.118.149.207 05/04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