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Acad-Affairs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2015. 3.25 制定
2016. 1. 6 修正
2016.12.22 修正
2017. 4. 3 修正
第零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2條「組規制定權」、第4條「板主
任免權」、第7條「看板監督權」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100 篇以上。
2.板主任命時,其退文數為 1 篇以下、在該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處分。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
若在本組曾受免職板主處分,則免職需已超過 1 年才得再擔任板主。
3.本組連署規定:
贊成數大於反對數 10 以上,組長可視看板狀況事先公告贊成大於反對數即可。
發起人本人之連署不計入連署票數。
其餘依國家研究院之群組規定。
第二章 板主請假
1.板主不得連續
7 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請至
Acad-Affairs 板請假或寄達信件
告知組長。
例: 本組板主上次上站日為1/01,至1/9再度上站即違反此規定,1/8上站則未違規。
2.請假理由請確實填寫,不得虛偽填報(若涉及隱私,可於私信跟組長另外告知),
違者得視情節處申誡或停職處分。
假單請註明職務代理人,板主獨任時職務代理人則為組長。
3.請假日數最高為連續 日。
有特殊事由經組長專案核准得再延長
30 天,共計
60 天。
若因超過 90 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統免職或違反本站其他法規者,依本站規定處理。
4.一年內不得請假
91 日以上,91-105日申誡一次,106-120日申誡兩次,逾
120 日
則直接免職,請謹慎使用。
5.板主連續
7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請假者處申誡乙次,若
16 日以上則暫時停職並申誡
兩次。
被檢舉板主逾
30 日未上站者,得逕予免職,避免妨害板務運作。
板主累計申誡兩次停職
15 日,累計申誡三次則
免職。
6.板主得對未上站之原因於公告後
15 日之內,提出解釋或補請假,若理由正當得予免
罰或減輕處罰。
7.板主不服本組依本規則所為之處分,得依相關規定向國家研究院群組提出申訴。
第三章 實習板主
1.實習板主由組長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任命適當人選擔任。
本組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申請實習板主,準用本自治條例。
2.實習板主任用資格條件如下:
(1) 登入次數 100 次 / 有效文章 50 篇 / 無劣文
(2) 具有熱忱、固定上站
(3) 經群組長、組長或該板板主推薦,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
3.實習板主權力責任和板主同,須遵守站規及本組各項規範。
組長有權中止不適任實習板主之實習,予以免職並得拒絕其再擔任本組板主。
4.板主若申請實習板主,應指導實習板主執行板務並負連帶責任。板主有責任輔
導實習板主成為正式板主。
5.申請實習板主之看板,若實習板主於實習期間表現不佳,得由該板所有正式板主
決議,撤銷實習板主之申請,該實習板主即應免職。
6.實習板主實習 3 個月後,將在該看板進行正式板主資格投票。
投票進行前,實習板主必須滿足登入次數 200 次 / 有效文章 100 篇 / 無劣文。
投票得申請提早至實習滿 1 個月或延後至實習滿 6 個月。
若組長在該看板徵人,有額外規定時,以看板公告為準。
而各板自治,除特殊需求提出申請外,都皆依此法辦理。
第四章 判決強制執行
1.本組審理申訴案時,若組務判決書判決主文為變更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已載明
罰責(例: 減輕為、改處警告或水桶n日等處分),板主即需遵循組務判決執行。
2.板主若不服判決或認為窒礙難行之處,可向組長提出再議,再議以一次為限。
3.若本組再議維持原判,板主亦不願遵循減輕或更改處分,本組得依國家研究院管理
總則第七章第3條停權其板主職務最長六個月,並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決執行為止。
判決得由該板其他板主或組長代為執行,不得拒絕。
4.板主若不服職務停權處分,請直接向國家研究院群組長申訴。
第五章 板主懲戒
1.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 七 章第 3 條:
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經帳號部判處停權、退註(退註為懲處性)者,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經板務部、法務部停權者,視情節予以免職或停權處分。
經本站各部開處罰單者,予以申誡。
板主違反小組長事先制定之組規,達免職標準,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板主之管理對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小組長直接撤銷板主職位時,需詳細說明免職原因並公告於小組組務板。
2.本組板主懲戒處分如下:
(1) 免職
(2) 停權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3) 申誡
免職處分減輕者為停權六個月。
停權處分減輕者減輕二分之一。
停權處分減輕者得減至 15 日,停權 15 日處分仍過重者得減為申誡。
3.板主有不當管理、經檢舉認定為失職不作為或其他不適任之行為,得予申誡;
累積申誡兩次,得予停權;
停權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累積申誡三次應予免職。
(此點和第二章之處分,可合併計算)
第六章 附則
未盡事項適用本站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本規則自公告日起施行。
組長 Jasy、anne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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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nnechu : 附議 140.118.78.76 04/06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