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申訴及檢舉處理規則

看板 Acad-Affairs
作者 Jasy (傑西)
時間 2018-12-08 04: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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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申訴及檢舉處理規則   2016.12.28 制定 2018.12.08 修正 第 一 章 申訴 第 1 條 為建立本站使用者申訴制度,保障使用者權益,依批踢踢實業坊使用者違規及 申訴處理規則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申訴人為提出申訴之使用者,被申訴人為本組看板之板主。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請填寫申訴文。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延誤前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7日內, 得說明理由向組務請求受理。 第 4 條 被申訴人及申訴人之權利義務: 一、申訴對象原因事實及申訴內容有缺漏者,組長可要求補充,超過3日不補 正者則不予受理。 二、組長依據申訴表格所提出之申訴對象,予以信件通知。信件得以大F轉寄。 三、被申訴人接到申訴通知後7日內,請在組務板根據申訴內容進行一次答辯, 否則視同放棄答辯。 四、被申訴人有責任提出答辯。若被申訴人因故無法在期限內答辯,請先向 組長說明,得再展延3天。 五、被申訴人受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組務板答辯者,處申誡一次。 第 5 條 被申訴人及申訴人文章發表原則如下: 一、申訴文及回應之答辯文以一篇為限,若要補充說明,請重新編輯 自己的文章,惟組長接受雙方論述後(約答辯文出現後1至2天), 則不得再繼續編輯。 二、申訴文及被申訴人之答辯文各出現一篇後,底下任何回覆文章, 或是關於該案件之其他文章組務得予刪除。 三、申訴文及答辯文,除組長外,任何人(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不得推噓        文,不得以箭號註結。 四、請注意排版,若造成閱讀不易,組長得以要求重新編寫排版。 五、申訴受理後,欲撤回申訴請來信告知,不得直接編輯或刪除申訴文。 第 6 條 申訴人所提之申訴及被申訴人之答辯,將由組長判決回應。 組長在收到申訴文及答辯書後,14日內會在組務板作最後判決。 第 7 條 申訴人於組務判決前,得撤回申訴之全部或部分;申訴經撤回後,就同一事實 不得再提出申訴。 對同一案件重覆申訴將不予受理。 第 8 條 在本組提出多件申訴案件,需待前一申訴案審理完畢後再審理後一申訴案。 第 9 條 提出申訴後,視同進入訴訟程序,任何人不可在該板評論申訴案件,違者板主 得予停止發言處分(水桶)。 申訴文或答辯文若有人身攻擊或用字不雅,經組務判定後,得裁定全案辯論終 結,並得另依組務板板規處分。 第 10 條 本章未盡事項,適用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 P.S.請各位使用者審慎提出申訴,感謝各位配合。 第 二 章 檢舉 第 11 條 本組組務僅受理在本板發表檢舉案或有保密必要時以站內信方式檢舉,其餘不 受理。 若為使用者不服本組看板板主處分,不適用本章規定(應適用第一章)。 第 12 條 檢舉人請填寫下面檢舉單內容,才得以完成檢舉程序。 a. 被檢舉人、所屬看板 b. 檢舉事實 c. 檢舉理由 d. 受到之影響面 e. 檢舉人告知被檢舉人之信件(檢舉未上站者免附) f. 違規證據等附件。 不得抄襲剪貼,組長有權要求檢舉人補充文章,輔助本組釐清真相。 第 13 條 本組收到檢舉單後,檢舉成立會告知被檢舉人改善,改善期限為 2週至2個月。 板主未上站違反本組自治條例請假規定者,不適用前項改善期限。 第 14 條 改善期限結束後,本組會加以評估,得再給予 2個月以下之改善期限或裁決 結案。 第 15 條 本組務人力有限,且組務繁瑣複雜,一次僅處理同一檢舉人提出之單一事件檢 舉案。 因此同一檢舉人提出之不同檢舉案件(即使在同一篇文章或信件),本組會待 處理案件結案後再處理同一檢舉人下一個檢舉案件。 檢舉處理期間為14天,未能處理完畢時得再延長 7天,並應通知檢舉人。 第 16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得不予處理: a. 被檢舉人帳號已不存在。 b. 使用被退註之帳號或所用帳號屬偽冒、虛報或不實(包括借用)者。 c. 內容空泛無具體事實,難以處理者。 d. 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期限補送,或內容明顯有誤未更正者。 e.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f. 非檢舉事項之主管單位者。 第 17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應通知檢舉人依原法定程序處理: a. 本站各級板務或法務、帳號部進行調查中者。 b. 申訴審理中或應提起申訴者。 c. 經本站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d. 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 18 條 若檢舉人不按本辦法發表檢舉案,本組得依組務板板規停止其發言權。 意圖使板主受懲戒處分,向組長誣告者,處組務板 3個月以上 1年以下停權處 罰,檢舉文章並劣文退回及移送本站 Violation板。 使用偽造及變造證據者亦同。 第 三 章 附則 第 19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次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組長 Jasy annechu -- 12/08 04:28 12/08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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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544214238.A.F55.html

annechu : 附議 140.118.136.12 12/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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