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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工會法律專欄第1集
【法律爭點】:111年5月28日之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是否可
提出申訴或其他行政救濟程序?
一、前情提要
111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
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111年5月29日生效),增列代理教師不服平時成績考核或服務
成績得提出申訴,111年暑假核發的110學年度離職證明為新法施行後可以就服務成績提出
申訴的第1年。但在新法施行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離職證明(大多為109學年度前
),是否可提出申訴?
二、申評會認定
1、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5月27日第15110028號申訴案申訴評議書:
本案可提出申訴,並認定該案學校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服務成績不優良,撤銷原
處分並要求學校於30天內重為行政處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評議書發文日期為新法公布當
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後3日111年5月29日新法才生效),臺北市申評會似乎認
定修正前聘任辦法限制代理教師可申訴類型違反釋字第736號解釋。
2、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0月19日第111050及111051號申訴案申訴評議書:
新法施行前108及109學年度之服務成績註記,無法依新法提出申訴,並做成申訴不受理之
評議結果。
三、問題討論
1.離職證明關於服務成績之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
目前雖然沒有新法施行前服務成績註記的申訴案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
申訴,中央申評會尚未對類似新法施行前之服務成績註記申訴案做成統一見解。但參考中
央申評會目前對110學年度服務成績註記申訴案做出之評議書附記之教示條款,認定公立
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服務成績註記屬行政處分,不服申訴或再申訴結果可提出行政訴訟
。
2.教師行政救濟雙軌制應如何選擇:
目前教師法對於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採雙軌制,教師可選擇申訴或訴願2選1進行,但
只能擇1進行(不能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訴及訴願)。但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只能以
申訴方式救濟。
3.代理教師服務成績之註記行政救濟時效之法律漏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
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因多數學校離職證明並未加註不服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得於30天內提出申訴或訴願之文
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於收到離職證明後1年內提出救濟皆視為合法,先予
敘明。
四、白話結論
111年5月28日之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救濟方式:
1.公立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若未加註教示條款:在收到離職證明1年內可以提訴願,但
是否可申訴目前各縣市申評會見解不一致。
2.私立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若未加註教示條款:因私立學校教師聘約非屬公法上行政契
約無法提出訴願,但是否可申訴目前各縣市申評會見解不一致,若收到離職證明1年內可
提申訴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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