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洗車業務邀女客喝酒…趁機下藥迷姦!傳LINE錯字連篇秒成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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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 2020-11-02 1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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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02/1844717.htm#ixzz6cbpbK752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洗車業務阿宏(化名)2017年5月間邀約前來洗車的女客人小花(化名)喝酒,趁對方上 廁所之際,將毒安眠藥摻入啤酒,使小花喝下陷入昏睡,藉此性侵得逞。一審高雄地院依 藥劑強制性交罪,將阿宏判刑9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宏因小花前來店內洗車相識,2017年5月7日晚間他邀約小花一同吃鹹酥雞、 喝酒,孰料,卻趁小花離座上廁所之際,將含有氯硝西泮的安眠藥、第四級毒品摻入啤酒 內,小花回座飲用後當場陷入昏睡,在沙發上遭性侵。 隔日小花睡醒,步行離開洗車場時,因覺身體有異,經友人建議,前往醫院確認,院方採 檢後,發現小花尿液出現毒品反應,隨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整起事件因此曝光。 對此,阿宏否認下藥性侵,辯稱第一次暗示小花時,他因無法勃起作罷,而案發當晚小花 能一邊喝酒,一邊傳LINE與他人聊天,過程中還曾提及投資事情,並沒有發現小花精神不 濟、說話顛倒狀況,直到天亮時兩人都沒睡著,他主動找小花上床,完事後小花才睡著。 一二審期間,法官皆勘驗小花與友人對話紀錄,發現案發時間點小花確實無法正確打字, 陸續出現「產(慘)了」、「皓(喝)得有點多」等錯字,明顯與口服氯硝西泮後,在30 至60分鐘開始發揮療效之情形一致,監視器畫面也拍下小花走路步伐搖晃,再加上驗傷等 證據,確認阿宏犯行。 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後阿宏不但未盡力取得小花原諒,反而稱小花自導自演,將全案導 向小花邀約投資不成所致,未見反省之心,因此維持一審原判,依藥劑強制性交罪,判阿 宏9年,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二、經查: (一)被告在高雄市○○區○○○街00號1 樓經營「車車澡堂」,從事洗車業務,與A 女 因洗車相識。106 年5月7日晚間7時56分前不久,A 女駕車前往「車車澡堂」欲洗車,被 告遂邀約A 女飲酒,A 女同意後,即先暫行離開,而被告則前往購買鹹酥雞及啤酒。同日 晚間8 時31分許,A 女再次抵達「車車澡堂」後,即在該址1 樓與被告一同飲酒;嗣A 女 於「車車澡堂」1 樓沙發上睡著,於106 年5月8日上午7、8時醒來,於上午8 時4 分許離 開「車車澡堂」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供述屬實,核與證人A 女於 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LINE通訊對話內容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附 卷足稽,上開事實俱堪認定。 (二)被告於106 年5月8日凌晨某時,曾在「車車澡堂」1 樓沙發上,以生殖器插入A 女 生殖器之方式,對A 女為性交行為1 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自承無誤; 且A 女於案發後之106 年5月9日凌晨1 時48分許,至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驗傷,經診斷其陰部9 點鐘、3 點鐘方向,分別有0.4 公分、0.3 公分之新撕裂傷之事實,有高醫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佐。另案發後,於 A 女內褲(褲底內側斑跡)、外陰部、陰道深部、嘴唇周圍採集之檢體,均檢出同一男性 Y 染色體DNA 甲STR 型別,核與被告男性Y 染色體DNA 甲STR 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被 告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情,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 106 年8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徵被告此部分之供述確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又被告於A 女停留「車車澡堂」期間,既確曾與A 女為性交行為1 次,業 如前述,則被告對A女為性交行為時,A 女是否能清楚記憶被告右上臂、右下腿有無明顯 刺青、疤痕,均不影響被告曾與A 女發生性交行為之認定。 (三)A 女於前開時間至高醫醫院驗傷、採證,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苯二氮類安 眠藥;氯硝西泮(濃度26.1ng/ml )、7 甲Aminoclonazapam (濃度974ng/ml)陽性反應 之事實,有高醫醫院106 年5月9日診斷證明書、106 年6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參 。又服用氯硝西泮之症狀、副作用包括:疲倦、白天昏昏欲睡、倦怠、肌張力過低、肌肉 無力、暈眩、頭昏眼花、運動失調、反應遲緩。順行性健忘在治療劑量下可能會發生,劑 量愈高風險愈高。氯硝西泮與任何中樞神經作用抑制劑(包含酒精)併用時,其對鎮靜作 用、呼吸作用及血液動力學的作用都可能增強,應避免氯硝西泮合併使用酒精。氯硝西泮 會經由還原作用代謝成7 甲Aminoclonazapam ,以及經由N 甲乙醯作用代謝成7 甲Aceta- minoclonazapam。其主要代謝物是7 甲Aminoclonazapam,有50% 甲70%會以代謝物的形式 排泄於尿中,經由尿液排泄之原型氯硝西泮通常小於0.5%。口服投予氯硝西泮之後,會快 速且幾乎完整地為身體所吸收。單一劑量2mg 氯硝西泮口服後,在30甲60分鐘開始發揮療 效(且維持其作用在成年為8 甲12小時,此部分未記載於函文,係記載於仿單)。氯硝西 泮會在1 至4 小時內達到尖峰血中濃度,吸收半衰期約為25分鐘左右,末端的排除半衰期 介於20甲60小時之間等情,有高醫109年4月20日高醫附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氯硝 西泮之藥物仿單在卷可參。 (四)承前,A 女於案發後之106 年5月9日凌晨1 時48分後不久,經高醫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服用氯硝西泮後代謝之0 甲Aminoclonazapam 成分,堪認A 女於採尿前,曾服用 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本院審酌: 1.A 女於105 年1月1日起至106 年5月9日至高醫醫院驗傷採證止,僅於105 年間,因急性 扁桃腺炎、手足部濕診等疾病,至朝日診所、柯適中皮膚科診所就診,當時上開診所所開 立之藥物不含有氯硝西泮成分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11月27日健保 高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所附就醫資料,朝日診所、柯適中皮膚科診所回函在卷可參,堪 認A女於105 年1月間起至本案發生前,並未因患病而需服用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 2.106 年5月7日晚間,被告與A 女飲酒期間,A 女曾向被告談及投資之事等情,業據被告 於原審、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證人A 女於原審審理中亦證陳:那天剛好比較早,還沒到 睡覺時間,被告也沒車要洗,剛好我有時間,所以想過去那邊跟被告聊一下,跟被告介紹 我認識的直銷,跟被告推銷等語。再者,觀之證人A 女與群組友人之LINE通訊對話紀錄, 證人A 女於106 年5月7日晚間8 時31分前往「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之前,即與群組友人 討論欲與被告談及產品、價錢之事;至「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之後,亦與群組友人談及 如何切入投資之事,堪認證人A 女於106 年5月7日晚間同意與被告一起飲酒之原因,係欲 藉與被告飲酒期間,向被告推銷直銷,邀約被告投資。則在此目的之下,衡情證人A 女應 不至於在與被告飲酒之前或飲酒期間,自行服用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造成自己疲倦、 昏睡、暈眩而精神不濟,致無法達到邀約被告參與直銷投資之目的。 3.關於A女在「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時及其後情形,證人A女於偵查中結證:我不知道聊 到幾點,我就去上廁所,後來我就不太記得了,不太有印象,我只知道在被告店裡醒來天 亮了,我跟被告說我要回家,我走回家的路上很想睡覺,回到家後就躺到床上繼續睡,睡 到中午我媽有叫我吃飯,但我沒有回她繼讀睡,大概到晚上10點多我朋友打給我,他問我 為何會睡一整天,因為他知道我有過去被告那邊聊天,他覺得不對叫我去高醫驗尿。我起 來看訊息,才知道那天晚上11點多,有傳訊息到群組,但實際上我沒印象,我沒有同意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歷歷;繼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實沒有什麼內容,沒有太多機會可講 到直銷,就喝一點啤酒跟吃鹹酥雞,只記得這樣,那時候沒有喝很多,沒有喝醉,但後面 那段就不記得,直到早上醒來才回家睡覺,而且還是被告叫醒我。我中途有去上廁所,大 概3 甲5 分鐘,回來再喝一點,後面就沒有記憶,當晚喝到10點多還記得。LINE通訊對話 記錄中,(106 年5月7日)23時19分,朋友Water 表示「漂白水最傷呼吸道」後,對群組 對話紀錄就不太有印象;(106 年5月7日)23時22分,表示「產了」,是我打錯字,我是 要打悽慘的慘;(106 年5月7日)23時23分,表示「打錯字有點難鞥」,是已經沒有辦法 正確打字了;(106 年5月7日)23時43分,表示「皓得有點多」,應該也是要打喝得有點 多,那時一直在打錯字的狀態;(106 年5月7日)23時58分,表示「最後生怖機器認沒提 到」,應該是打錯,應該是要打消毒的機器,那時候字很多沒有打正確;(106 年5月8日 )凌晨0 時起,都沒有回應LINE,是因為我一直在睡覺,就是都沒有動,都在睡,不知有 朋友LINE我等語甚詳)。 4.觀諸A 女與群組友人、被告之LINE通訊對話內容,其中⑴:A 女於106 年5月7日晚間8 時31分前往「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之後,即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群組友人談及如 何與被告切入投資之事,期間A 女打字大致原均正確無誤,但自同日晚間11時22分起,A 女即無法正確打字,陸續出現「產了」、「打錯字有點難鞥」、「皓得有點多」、「最後 生怖機器認沒提到」等字樣,可知A 女與被告飲酒之後,至遲於106 年5月7日晚間11時22 分許起,即已出現精神不濟之現象,致無法正確打字回應。其中⑵:A 女群組友人發現A 女有打錯字之情形,自106 年5月8日凌晨0 時起,即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詢問A 女情 況如何,但A 女直至106 年5月9日凌晨0 時15分起,始打字回應。又A 女離開「車車澡堂 」返回住處後,被告自106 年5月8日晚間7 時18分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 女聯絡 ,但A 女直至106 年5月8日晚間10時40分許,始回應表示「剛睡醒」等語,嗣被告邀約A 女吃飯,A 女則以「我不想吃還沒醒」等語回絕。另A 女於106 年5月8日上午8 時4 分許 離開「車車澡堂」步行返回其住處途中,步伐確呈些許搖晃之情,亦經本院勘驗路口監視 器畫面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可憑。凡上各節,俱足徵證人A 女於 偵查、原審審理中所證前情,應屬真實。 5.綜合前開各項事證,可知A 女在「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之後,於106 年5月7日晚間10 時多許,曾離座如廁,返回後再飲酒不久,對案發過程即無記憶;且A 女至遲於106年5月 7日晚間11時22分起,已精神不濟,無法正確打字,嗣並陷入昏睡,致對106年5月8日凌晨 0 時起友人於群組中之詢問或關心遲遲未予回應;A 女於同月9 日上午離開「車車澡堂」 後返回住處後,仍繼續昏睡至106 年5月8日晚間10時40分許,始透過LINE通訊軟體回應被 告。稽之證人A 女上開情狀,核與前述服用氯硝西泮藥物之症狀、副作用相符,亦與氯硝 西泮口服後,在30至60分鐘開始發揮療效之情形一致。而A 女平時並未因疾病而需服用含 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且其與被告飲酒期間及前後,衡情應不至於主動服用含氯硝西泮成 分之藥物等節,均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其尿液送驗後,卻呈現服用氯硝西泮後代謝之7 甲 Aminoclonazapam 陽性反應,且其僅與被告喝酒期間及之後,始呈現順行性健忘、精神不 濟、持續昏睡等服用氯硝西泮後之症狀及副作用,堪認A 女應係於與被告飲酒期間,在非 自願且不知情之情況下,服用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又案發時僅A 女與被告在場飲酒乙 節,業據被告與證人A 女陳明一致,並參佐證人A 女離座如廁後,再返座飲酒後不久,即 呈現失憶等情,足認被告應係利用A 女短暫離座如廁之際,將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摻 入A 女飲用之啤酒中,待A 女回座後,使A 女飲用。 6.A 女於案發期間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業據證人A女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 明確,且A 女於106 年5月8日晚間10時許如廁回座後不久,即對案發過程失去記憶,嗣並 陷入昏睡狀態,直至106 年5月9日上午7 、8 時許始醒覺等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 被告於106 年5月8日凌晨,在「車車澡堂」1 樓沙發對A 女為性交行為時,A 女因攝入含 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仍處於昏睡不省人事之狀態,自無可能合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 輔以被告之姐姐曾因思覺失調症等症狀,於105年至106 年5月間,在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 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就醫,治療藥物包括睡前鎮靜安眠藥物Clonopam(即克癇平。 主要成分為Clonazapam即氯硝西泮)之事實,有該醫院108 年2月19日108 附慈業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病歷摘要可參,被告並自承曾自其姊處取得前開睡前鎮靜安眠藥物 服用,則被告經由服用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當知悉會產生昏眩、安眠等前開高醫醫院 函文所示之副作用,亦應知悉該藥物具有睡前鎮靜安眠效用,會產生副作用,其姊取得該 藥物係經由醫師處方使用,係屬管制藥物或毒品。則被告自不詳管道(詳後述)取得含氯 硝西泮成分之藥物後,明知服用該藥物,會產生前開副作用,仍在A 女不知情之時,先使 A 女服用該藥物,再於A 女昏睡之際,對A 女為性交行為,顯見被告使A 女飲用含氯硝西 泮成分藥物之啤酒,其目的應係使A 女陷於失憶、精神不濟及昏睡之狀態下,違反A 女之 意願,對A 女為性交行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行,至為明灼。 (五)被告答辯及辯護意旨不足採信之理由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執前詞置辯;但審諸被告於106年5月23日警詢時,原辯稱:當 天我與A 女從晚上10點多喝到凌晨1 時許,我們各自喝醉就睡著了等語,全未提及當晚曾 與A 女發生性交行為乙事;直至刑事警察局上開106 年8月4日DNA 鑑定結果揭曉後,被告 始於偵查中坦認曾與A 女發生性關係,並供稱第一次是A 女主動,但因其無法勃起而未能 完成性交,直至翌日清晨,其叫醒睡覺中之A 女,在A 女半夢半醒間與A 女發生性行為;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又改稱案發當晚其與A 女一直飲酒聊天直至近天亮,其主動找A 女 發生性交行為,期間A 女並無精神不濟之情形,A 女是性交完畢後才睡覺云云。是被告就 其與A 女於案發期間是否曾發生性交行為,A 女睡著之時間、被告與A 女發生性交行為時 A 女之神智狀態,先後所辯相互齟齬,已難率信。再者,被告辯稱A 女於當晚在「車車澡 堂」與其聊天至近天亮,其並未發現A 女有精神不濟之情形,亦與前揭Line群組通訊內容 顯示,A 女於自106 年5月7日晚間11時22分起,即頻頻打錯字,且A 女於106 年5月8日凌 晨零時至其上午離開「車車澡堂」時止,均未再回覆群組友人之訊息等客觀情狀不符。另 觀之A 女與被告於案發後之Line對話內容,A 女於106 年5月8日晚間10時44分詢問被告: 「昨天我們有幹嘛嗎」,被告回答「沒有可以嗎」;A 女於同月9 日凌晨0 時50分許復詢 問被告:「我是幾點走的啊」「你的就真的很誇張欸」「喝一瓶就倒了」,足徵A 女於案 發期間,確有於飲酒後不省人事之情形,致對案發過程並無印象,始會詢問被告其2 人間 有無發生何事。設若A 女案發時係合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A 女於案發後實無須多此一 問,被告又豈會隱瞞實情,對A 女謊稱無事發生,由此益見被告所辯前詞,顯屬畏罪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2.被告及辯護人復辯稱:因被告平日經常向A 女等客人吹噓其經濟能力甚佳,致A 女誤認 有機會向被告推銷產品及鼓吹投資而獲取利益,本案係A 女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後,因 遭被告拒絕投資,心生不甘才挾怨報復誣指被告犯罪等語。經查: ⑴A 女於106 年5月7日晚間前往「車車澡堂」與被告飲酒聊天,確有藉機向被告推銷投資 及鼓吹投資之意,且A 女於106 年5月7日晚間7 時58分許至10時27分許前往「車車澡堂」 前及與被告聊天期間,曾頻頻透過Line與群組友人討論如何遊說被告投資之事;A 女於案 發後之106 年5月9日晚間7 時24分許,經友人陪同前往「車車澡堂」牽車,於106 年5月9 日傍晚6 時48分至晚間7 時47分期間,並曾數度以Line訊息遊說被告出錢投資,然遭被告 拒絕等節,業經證人A 女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非虛,且有A 女與群組友人、被告之 LINE通訊對話內容、本院勘驗被告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在卷為憑,俱堪認定,足認被告辯稱A 女於本件案發期間及案發後,均曾企圖向被告 推銷產品及鼓吹投資等語,固屬有據。 ⑵然A 女是否意圖利用本案與被告相處接近之機會鼓吹被告投資,與被告是否有以藥劑對 A 女強制性交,本屬二事,證人A 女亦已明確證述其提起本案告訴與被告不願投資,二者 並無關聯。審諸106 年5月7日當晚係被告主動邀約A 女喝酒,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經本 院認定如前,足見A 女乃當天臨時經被告邀約共飲聊天,A 女對於案發當晚將與被告聚會 ,甚至發生性交行為等節,顯均無法事先預期,而含有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屬管制藥品, 一般民眾無法輕易或立即自市面上取得,A 女平日亦無因罹病而經醫師開立該等藥物之情 形,業如前敘。復依被告所言,被告係主動找A 女發生性關係,則A 女如何預知被告對於 投資之態度或2 人將發生性交行為之事,事先備妥含有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自行服用以設 局誣陷被告,被告此部分辯解不合情理之處,實至為明顯。 ⑶再者,關於A 女向被告推銷投資之情形,證人A 女於偵訊中證稱:當天本來要跟他講直 銷投資的事,但都沒直接講,只問他有無再做投資,對健康方面的有無興趣,他說沒有, 我就沒再講;被告於原審時供稱:當天A 女有請我投資,但什麼東西都沒有講清楚;A 女 於106 年5月7日晚間9 時34分至晚間10時26分之期間傳訊群組友人:「我努力」「剛稍微 有提」「有抗拒」、「看來今天算了」、「我今天任務還是先多了解他」,於案發後106 年5月9日晚間7 時58分傳訊被告:「如果你有空,我最近投資個項目搭配很厲害,不只做 台灣還可以做全世界的,重點是每天都可以領錢,收入很好都是看得到的,我會請專業的 人跟你談。」,足見A 女於106 年5月7日當晚與被告飲酒聊天時,僅係粗略向被告提及投 資事宜,並未向被告深入介紹投資之項目或內容,且於案發後並已至高醫驗傷後,仍試圖 向被告介紹投資方案及招攬被告投資,則在被告投資意願尚未完全明朗之前,A 女又豈有 可能即先行採取服用藥劑之傷己手段,來達成報復或陷害被告之目的。且觀諸前引A 女與 群組友人之對話內容可知,A 女係與群組友人談論自己於與被告飲酒後陷入長時間昏睡、 失憶、大腿肌肉酸等異常情形,經由群組友人之建議,始決定於106 年5月9日凌晨前往高 醫驗傷採證,對話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及A 女有因被告拒絕投資而心生不滿,或意圖藉由服 藥提告以逼迫被告投資之情事,被告及辯護人辯稱A 女係因招攬投資遭被告拒絕,始利用 不實告訴報復被告云云,自難採信。 3.辯護意旨另辯稱:A 女於原審作證時,對於案發重要經過均避重就輕,且A 女既自稱失 去意識,於警詢中卻又指稱「我在意識有二個畫面,一個是綽號大雄裸上半身,下半身包 著浴巾。第二個畫面是綽號大雄裸上半身,但下半身是靠在我身上,就是做愛的那種畫面 」(此部分乃辯護人以A 女警詢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用以彈劾證人A 女證述之信用能力 ,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所述先後不一,不足採信等語。然A 女對於其於106 年5月7日 晚間曾離座如廁,回座後不久,即對案發情形喪失記憶,對於106 年5月7日晚間11時後其 曾傳訊至群組乙事亦無印象,係事後翻看訊息內容始知悉等節,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 歷歷,經核並無二致,其所證內容,亦與卷存LINE通訊對話內容、監視器錄影畫面、診斷 證明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客觀證據均相稽符合,已詳如前述。又A 女於警詢中雖 證稱其意識中曾出現二個被告赤裸上半身或疑似做愛之畫面,但其並未具體指述被告於案 發期間曾對其為性交行為,且證稱其與被告飲酒後,晚上12點即失去意識昏迷,直至翌日 早上約7 時許始醒來,醒來時下體並沒有感覺異樣,並表示欲等刑事局檢驗結果後,始決 定是否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等情,足見依A 女警詢所言,其於106 年5月9日凌晨期間均陷 入昏迷,對於被告是否乘其昏迷之際對其發生性交行為並不知曉,所證情節與其於偵審中 所述並無矛盾,辯護人辯稱本案A 女之證詞先後不一,顯有瑕疵等語,並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 行至堪認定。 參、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22 條第1 項第4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於邀約A 女一同喝酒期 間,為對A 女為性交行為,竟趁A 女離座如廁之際,將含氯硝西泮成分之藥物、毒品,摻 入A 女飲用之啤酒中,對A 女消極隱瞞該啤酒內含有氯硝西泮成分之事實,待A 女飲用該 啤酒陷於昏睡狀態後,違反A 女意願,以生殖器插入A 女生殖器之方式,對A 女為性交行 為1 次,不僅嚴重侵害A 女之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亦影響A 女之情緒,行為惡害 非輕。並參以被告於案發後,不僅未盡力取得A 女諒解,彌補A 女傷痛;反而指稱係A 女 自導自演,將全案導向係A 女邀約投資不成所致,未見反省之心,犯後態度不佳。及衡酌 被告自陳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洗車工作,扣掉收支,月收入約新臺幣2 萬 多元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9 年,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上 訴應予駁回。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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