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找少女性交16次僅判3月 檢諷法官量刑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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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
時間 2020-04-30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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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少女性交16次僅判3月 檢諷法官量刑折扣打到骨折 2020-04-30 12:28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20多歲王姓男和14歲少女發生16次性行為,法院依16個妨害性自主罪各判王2月,合 併執行3月,是否判得過輕再度引發討論;有檢查官認為,該案量刑空間介於2月至32月間 ,法官判3月雖合法,但折扣過低幾乎是「打到骨折」,忽略預防再犯目的,桃園地院說 ,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經調查,王男和少女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展開交往,去年2至5月間發生16次性行為,法院審 雙方合意、王領有輕度身障手冊,僅賠償部分等,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 16罪,各判王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有檢察官認為,定刑雖本就是法官的裁量權,而該案可能根據犯罪時間,類似接續犯論以 一罪,不過通常一罪一罰數罪合併時,刑度會以最長刑期打個8折或是更低,但16罪每罪 判2月,從最長刑度32月,變成合併執行3月,幾乎已經是「打到骨折」,譏諷法官數學是 不是不太好? 也有司法官認為,刑法除了矯治,更重要還有嚇阻達到一般預防效果,16罪每罪判2月合 併執行3月,連犯2罪的刑度都不到,質疑難道是鼓勵犯罪?恐流於太過替被告考量,忽略 了預防再犯本質,本件雙方雖達成和解,但保護法益仍被侵害,雖然量刑是法院職權,但 判決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 根據刑法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也就是說,本案法官量刑只告高於2月以上、32月以下都 是合法範圍;桃園地院則表示,量刑為法官職權,尊重其審判獨立下合法定執行刑決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52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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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SHE: 殺警那個判無罪 這個判3月已經算罪有應得了 04/30 14:12

biography: 殺人都可以無罪,啪啪一下判三個月剛好而已 04/30 14:27

biography: 宗瑞哥表示: 04/30 14:28

aaagang: 這樣誰敢犯小案子 04/30 14:31

elfria: 是少女要賣的。。又沒給看身份證 04/30 14:44

elfria: 等等..這還不是性交易,只是一般交往而已喔 04/30 14:45

elfria: 一般交往14歲就差不多了。。。小事而已 04/30 14:45

candysagaboy: 樓下計算 平均幹1次 關5天 04/30 14:52

dividers0798: 易科罰金五千元 04/30 14:59

goal56: 合意還有罪 他媽的 04/30 15:26

simon27: 16*2=3 04/30 18:25

frogman1128: 我就是不相信法官沒收錢 04/30 19:23

adam6693: 合意又不是強迫,我覺得還行 04/30 20:37

snowfish104: 就合意了咩 04/30 20:49

kilof: 合意還要關 檢察官是處男嗎 05/01 11:53

iampig951753: 殺人無罪,合意三個月 05/0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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