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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一名李姓男子,過去擔任新北市瑞芳地區某國中老師時,以看病等名義將就讀國三的
少女花花(化名)帶回住處,在未違反她意願狀況下,4度與她發生關係,花花直到就讀
大學後才向昔日老師提告並求償7百萬元,刑事部分基隆地院判李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
16歲女子為性交,判他2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法官認為花花成年2年後才提告求償,已
逾時效,判李男免賠;但認定他仍須賠償花花父母各50萬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23歲的花花指控,2011年她就讀瑞芳某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時,身為班導師的李男,藉口在
校晚自習、幫忙拿東西、帶她到宜蘭看病等名義,在學校空教室、生物實驗室、李男宜蘭
住處等地,在未違反她意願下,4度發生性關係。
花花在2016年2月間向老師提告,經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
交判李男2年6月徒刑;去年7月間,花花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李男賠償300萬
精神慰撫金,花花父母各200萬元。
李男抗辯認為,花花在2016年2月向他提出刑事告訴時,花花父母應已得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但他們卻遲至去年7月才提出民事求償,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此外,也認為3人請
求的金額過高,應減少至10萬元以下。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花花大學就讀法律系,應相當了解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處罰規定,最
遲應於2016年她年滿20歲前提出,但她卻在去年7月才提出民事求償,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
,因此認定李男所稱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核屬有據。
但法官認為,花花的父母倘若在女兒提告時,就已得知案情,心理衝擊甚大,應不至於相
隔一年才提出民事求償並質問李男,且李男僅憑刑事告訴狀具狀日期,並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花花父母早已得知案情,因此認定他仍須賠償花花父母。
法官考量,李男身為花花的導師,竟利用她對自己有仰慕之情,4度發生性關係,對花花
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並造成花花父母精神痛苦,考量雙方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判
李男須賠償花花父母各5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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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xeriob021409: 學以致用,但是連消滅時效都沒注意,唉唉 10/08 17:09
推 Xtaiwansoul: 為什麼這種新聞發生在新北市的感覺特別多 10/08 17:37
推 GLung: 無言 10/08 17:37
推 s820912gmail: 新 10/08 17:41
推 attpp: 高級仙人跳? 10/08 17:43
推 qqstory: 23歲想到 才提告 10/08 18:09
→ kkbush: 大學缺錢花用想到可以卡油 10/08 18:40
推 perfect64732: 又調皮了 10/08 21:04
噓 whathappen: 缺錢就調皮,台女真的是 10/08 21:21
推 ss88812: 新北不意外 10/09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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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arry790906: 剛畢業就賺到第一桶金了,學法律果然好賺 10/0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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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moobary: 16歲以下的第一桶金,可以等到20歲再領,這是性愛壽險單 10/11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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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lvo943: 精液是包起來留好幾年嗎 10/11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