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控男違反意願性侵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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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enhole (Ray)
時間 2017-07-22 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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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控男違反意願性侵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可以上廁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98433 台中市女子控訴林男,去年間在林住處喝酒、留宿時,被邀約性交,林插入生殖器後,她喊痛拒絕,藉口要上廁所,林也讓女子去上廁所後,兩人未有後續性行為,女子事後告林性侵;一審合議庭認定,女子警訊、審理時說詞反覆,且女子表明要上廁所後,林就停止動作,並指示女子前往房間外的廁所,其間女子全裸還傳訊給朋友,認證據不足,判林無罪。 判決書指出,19歲女子透過共同朋友介紹認識林男;去年7月25日晚間,林男邀約女子到住處喝酒、聊天,其間林詢問女子「有沒有性經驗?」、「想不想試試看?」林開始親吻女子嘴唇、胸部,後來林指示女子脫衣後,女子也自行脫去衣服。 女子指控,林男以生殖器插入她的私處後,她因為疼痛,就有用腳踢林的肩膀,表示不願意,但林仍插入她的性器,她後來藉口要上廁所,才讓林停止行為,後來她上完廁所後,林詢問她要不要繼續,她直接拒絕後穿回衣服,並向警方提出性侵告訴。 一審合議庭審理時發現,女子在警訊、偵訊與法院審理時,供詞反覆,先稱喝醉酒,完全不記得過程,後來又說林用生殖器插入時,她有抵抗,又稱林沒有用暴力、脅迫、恐嚇 、催眠術的方式性侵她,不過又堅稱林的行為違反她的意願。 合議庭發現,兩人在發生性行為之後,女子稱要上廁所,林男就讓女子去上廁所,且女子是第一次到林住處,女子在全裸的情況下,前往林房外的廁所,過程中還用臉書傳訊給友人,女子上完廁所穿好衣服離開林住處,還與妹妹、妹妹友人在公園長達一個多小時,顯見女子並沒有因酒醉而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林男也向法官喊冤,兩人是兩情相悅,且女子在插入後有些疼痛,才會用腳輕踢我肩膀;合議庭認為,全案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林有用違反女子意願的方式,性侵女子,讓合議庭無法形成林有罪的心證,判林無罪,全案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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