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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8 女控遭性侵 先比較電話費才報警
捨手機用公共電話報警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53歲許姓男子,遭女子指控他佯稱自己有老花眼,
央求她同至旅館找遺落的手錶,進入旅社後,隨即以裝有不明液體的針筒,強迫她性交;
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女子案發後竟還先比較用手機、公共電話哪個報警的電話費較低,
不合常理,認定許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女子指控,101年5月她在艋舺公園廣場等朋友,許男前來搭訕,並一直央求陪他去旅社找
眼鏡,因受不了旁人側目,所以答應許男。進入旅社後,果真在床下找到一只手錶,但隨
後許男就拿出針筒威脅,要求她配合「嘿咻」,否則就要把不明液體注射進她體內,過程
中她有大叫,但外面的人好像都沒聽到,最後被許男性侵得逞。
許男則否認與女子發生性行為,表示之前有一位柯先生介紹他與女子見面,並告知女子有
在做性交易,101年5月他是第二次見到女子,當天女子主動打電話給他,表示缺錢花用,
約他去萬華區的旅社,他進去旅社後,女子說要先洗澡,但洗了10多分鐘都沒有出來,反
而一直在廁所內講電話,讓他「性」致全失,一人悻悻然離開。
檢方查出,案發時,女子身上有2支手機,但最後卻選擇用公共電話報案,女子聲稱,
因
使用公共電話報案比用手機費率低,檢方認為,如遭受性侵,應處於驚慌狀態,怎可能還
先理性思考話費高低問題,而非採最便利方式報案。
說法不合理 檢方不起訴
且檢方認為,女子稱僅因許男說有老花眼就跟隨去旅社,
不符常情,加上女子101年7月才
報案,
距遭性侵時間已2個多月,無從驗傷採證2人是否曾發生性行為,無法憑女子單一指
述就認定許男有罪,因此將許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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