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床戰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看板 sex
作者 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
時間 2014-11-30 09:24:41
留言 31則留言 (6推 1噓 24→)

: Sourc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23/36223930/ : 男床戰拔套 女告不成性侵 : 講好「戴套才做」竟毀諾 專家:可控侵權 :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 「我要告那個混蛋性侵!」新北市一名身材曼妙的OL,日前與男性友人出遊時 : 一時興起,到摩鐵翻雲覆雨,因床戰前兩人協議要「全程戴保險套」 : 未料男子卻在中途拔掉保險套,還體內射精 : 女子完事發現後 怒上警局欲告男子性侵,卻因發生性行為時是兩人合意而告不成。 : 律師建議,雖然在刑事上無法提告,但可改為提出民事的侵權告訴並求償。 : 警方表示,一名年約40、身材苗條的OL,日前跑到派出所 : 氣急敗壞的跟值班警員表示要提告性侵,她激動的向警方說 : 本月初她與一名男性友人相約出遊,男方突然一時「性」起 : 大膽邀約女子一起去摩鐵「床戰」 : 她考慮後與對方約法三章:「戴套我才要跟你做!」男方欣然同意。 : 兩人到摩鐵後,男子起初的確依約戴上保險套,但他卻趁女子不察時 : 偷偷將保險套拔掉,最後還在女子體內射精。 : 女子在完事後,發現下體有不明黏液,追問之下男子才坦承中途拔套 : 女子覺得遭欺騙,與男子大吵一架後憤而離去。 : 覺得遭騙越想越氣 : 女子事後返家越想越氣,決定到派出所提告性侵,警員謹慎詢問女子 : 性行為時「是否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女子皺了皺眉頭思考後 : 向警員改口要先去醫院驗傷,看結果再決定提告。此事也引起許多警員討論 : 研究女子是否可改以詐欺、背信等罪對男方提告。 : 詐欺適用財產受損 : 律師廖芳萱指出,女方在整個性愛過程中,沒有明確反抗或拒絕 : 因此就算能證明男方違反兩人事前約定,趁隙將保險套拔掉,性侵罪無法成立 : 另外,男方未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迫使女方做出違反意願的行為 : 所以也不可能構成強制罪。 : 律師李岳洋則說,警員研究討論的詐欺、背信,在《刑法》均屬於財產權損害的告訴 : 也不適用於這件案子,但女子可根據「男方未經同意便在體內射精」這行為 : 主張身體的自主權遭侵害,對男子提出侵權損害的民事告訴並求償。 自主權在答應OOXX時就差不多已經沒有了 184一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構成要件要有不法,所保護權利為身體或財產上之直接侵害 但侵害要有損失才行 他還額外GET... 184一項後段:故意與背於善良風俗致他人受損害 -- 要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所保護者可以擴張到與營業相關的 經濟利益。 拿這條告,是要告他讓自己無法營業嗎? 既然兩人是約法三章,那就應該以契約責任進行 應以199第三項 - 不作為之給付 - 不應該射精 227第一項 - 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 220第一項 - 債務人因其故意或過失... 來要求損害賠償.... 其中瑕疵又分為可補正與不可補正... 男的就把它吸出來吧.... : 性愛中拔保險套無法提告原因 : ●妨害性自主 兩人發生性行為時,男方並未違反女方意願 : ●詐欺 適用於財產權受損害,女方無財產損害,不適用 : ●背信 雙方無主從或忠誠關係,男方也並未因此得利 : ●強制罪 男方並未以強暴、脅迫的手段,使女方做出違反意願的行為 : 資料來源:律師李岳洋、律師廖芳萱 : ......... -- 約泡軟屌也是給付不完全 但若因對向太醜不可歸責於對象,對象不爽則可免除義務... 群戰就是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找表兄弟代打是債之移轉... 通訊軟體沒注意打錯字或者公開就成懸賞廣告了.... -- 違反其意願: 1. 一開始就沒戴套? 非也。 -- 所以不構成強迫其意思、受詐欺脅迫等 2. 著手時、進行時,開始侵犯"身體權"時,有沒戴套? 有嘛! -- 也得被害人允諾,被害人共同參予危險行為了,自然法律在此 保護範圍就開始小了。 3. 中途變換體位兼抽套,再幹! -- 超過所允諾之程度,但也僅是要對超出範圍負責 但是被詢問時女方還有所疑惑,有超過一開始不願意性交的意願嗎? 後來雖然發現有狀況,但可是當下就覺得被性侵?? 這很明顯嘛! 除非你認為有射精性交和沒射精性交是不等價 而且以罪疑有利於被告,要用刑法,老小姐慢慢等啦.... 幹到中途不爽沒明示這樣就刑法211,不怕監獄人滿為患,大學生一個個都強姦犯? --但遇上女檢或女法官就.... 不過這男的也太蠢 和對方一臉歉意的說: "對不起,妳太緊,幹一半套遺失,忘我未查好上癮" 搞不好女的破啼為笑勒.... --不過要記得把麥克風打開,不然講這話時有回音,這謊就太明顯了...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4.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417310684.A.218.html

a831155334: 專業推 11/30 09:31

FranKang: 額外get豆漿 11/30 09:34

yensk2006: 鍵盤約砲顧問 11/30 10:08

newborn0913: 看不懂為何要把民法的概念跟刑法構成要件搞在一起? 11/30 10:13

newborn0913: 是想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嗎?縱使如此也是在兩個 11/30 10:13

newborn0913: 不同的法庭審判啊!這個新聞的狀況有民事的部分本來 11/30 10:13

newborn0913: 疑問就比較小,問題出在這是不是刑法221?或其他相 11/30 10:13

newborn0913: 類之罪。221規定的強暴脅迫恐慌催眠之方法當然沒有, 11/30 10:13

newborn0913: 但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個人認為一定有,但是問題是 11/30 10:13

newborn0913: 在性交之初或男的拔套時,女的根本不知道,那法院究 11/30 10:13

newborn0913: 竟可否把女的不知拔套與無違反其意願劃上等號大概是 11/30 10:13

newborn0913: 最大的問題 11/30 10:13

edward4904: 朕封你為約砲大法官 11/30 10:19

newborn0913: 認同原PO的法律論理補推,但是這種結果大概與現實社 11/30 11:11

newborn0913: 會狀況脫節一點,這種判決也一定會有人罵恐龍判決。 11/30 11:11

newborn0913: 看到這新聞其實自己事先聯想到白玫瑰運動時那個性侵 11/30 11:11

newborn0913: 女童案,關於違反意願的狀況。有不少性侵的狀況去問 11/30 11:11

newborn0913: 被害人有無主觀意願實在不大妥善,應從可得推知其意 11/30 11:11

newborn0913: 願部分著手比較能使法律與時俱進而非淪為人言所謂之 11/30 11:11

newborn0913: 「恐龍」。至於若採此種法律操作方式,亦不致使監獄 11/30 11:11

newborn0913: 人滿為患,畢竟法官仍有量刑標準,除了自由刑外尚有 11/30 11:11

newborn0913: 罰金或緩刑等,雖然刑法不重,但仍需貫徹維護性自主 11/30 11:11

newborn0913: 之立法意旨。 11/30 11:11

unclefucka: 沒啦,我只是寫混鬧的~ 你的意見比較準確 :P 11/30 11:12

PIG900615: 專業的出來了 11/30 11:13

unclefucka: 不過你所說的意願問題,的確是最大的疑竇處。 11/30 11:13

unclefucka: 不然李宗瑞彩券,就不會這樣多女孩子遺恨... 11/30 11:14

newborn0913: 但是一些較能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操作手法也只能在法 11/30 11:19

newborn0913: 院外自己說爽的,上法庭大概只會得到對造一句「惡法 11/30 11:19

newborn0913: 亦法,謝謝指教」 11/30 11:19

nicoro: 給付不能啦~ 11/30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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