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灣籃球員/教練合約爭議之訴訟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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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
時間 2020-06-16 23: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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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林與寶島夢想家之間的糾紛沸沸揚揚,球員與球團間合約處理問題再被突顯, 今再以(W)SBL/ABL為關鍵字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仍是看到曾貼於板上的4個的訴訟案 (1則發生於WSBL、3則發生於SBL)。基於球迷立場,希望這個問題能往好的方向發展, 故再貼這4個訴訟往例供有興趣的球友參考。ABL的部分,希望雙方能妥善處理爭議, 除了訴訟外,和解、調解、仲裁或許都是可行的方式。 完整判決可至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查詢 4個訴訟案以時序由舊至新排序,摘錄重點如下: (一)卞怡儒教練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16 號民事判決)   合約關係:原告卞怡儒教練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擔任被告所屬台元女籃隊教練,兩 造訂有台元女子籃球隊教練合約書。   案情:被告於105年5月10日由總教練周泓諭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原告自105年5月15日 終止系爭合約。自96年5月15日起至105年5月15日終止系爭合約時止,原告年資共計9年, 終止系爭合約前每月薪資為28,000元。原告隨後要求被告依勞動基準法及被告制定之「台 元女子籃球隊管理規則」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被告則以兩造間無僱傭關係為由拒絕。原 告不服,遂提起訴訟。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判決原告敗訴(後再上訴高院遭駁回),理由略以:   1.原告任職被告期間不適用勞基法規定,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遺費,為無理由。   2.系爭合約於105年5月15日終止,而原告始終未舉證證明其有於任職期間向被告申請 退休,並經教練團簽報領隊同意,且符合「台元女子籃球隊管理規則」 第33條各款事由 ,況原告任職被告期間不適用勞基法規定,則其依「台元女子籃球隊管理規則」第36、37 條規定、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自屬無據。       3.原告任職被告所屬台元女籃隊時主要職務為訓練球員,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並 未在原告工作處設置打卡機,原告就訓練球員之方式亦不受被告拘束,堪認原告係以委任 關係之受任人身份,對球員之訓練事項,有自行裁量並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而非單純機 械性提供勞務之勞工,是兩造間係成立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二)吳岱豪球員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合約關係:原告吳岱豪選手及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1日簽訂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約 定原告於101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間擔任富邦勇士籃球隊球員,為被告提供籃球專業 特殊技能,配合被告舉辦之活動及球隊教練核定之訓練、比賽,被告則依約給付報酬、獎 金。   案情:104年初,被告向原告寄發改善通知書,以其比賽表現及對球隊貢獻皆有待提 升為由,以SBL第12季為觀察期,通知原告改善,嗣於104年5月2日發函原告表示依系爭委 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 。原告不服,遂提起訴訟。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判決原告敗訴,理由略以:   1.原告就被告所執其比賽表現不佳,主張係因教練調度致上場時間壓縮,使其僅能在 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然而未據舉證,難認可採。   2.被告於104年初先通知原告改善,並以SBL第12季為觀察期,俟SBL第12季賽程結束 後,以原告未改善為由,於104年5月2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 項終止契約,並非無據。   3.被告得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行使之權利,即停止出賽或罰款之處分、立即以 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請求第1年度報酬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三者間無先後順序, 得同時或擇一行使,難認被告於「原告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被告之預期,經被 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時,須先施以停止出賽、罰款之處分 後,方得通知原告終止契約。 (三)鄭人維球員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   合約關係:原告鄭人維選手及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1日簽立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約 定原告於契約期間向富邦勇士隊提供專業特殊籃球技能,並配合被告所舉辦之活動與被告 聘任之教練所核定之各項訓練、比賽,兩造復約定獎金及報酬。   案情:原告於104年3月17日代表富邦勇士隊參與SBL第12屆季後賽第3戰與臺啤隊之比 賽,於終場前28.6秒與臺啤隊球員蔣淯安在邊線爭球時發生肢體碰撞後,因遭場外觀眾出 言咆哮,原告乃向該名觀眾解釋其並無犯規,隨後即受其他球員勸離,並未再發生任何衝 突,裁判亦未給予違反運動道德之犯規,僅給予原告因與蔣淯安發生爭球碰撞之普通犯規 ,隨後富邦勇士隊將原告換下場休息。被告事後於104年5月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稱 原告在上開事件中之行為失當,嚴重影響被告及富邦勇士隊形象,故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 項第1、2款之約定,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契約。原告不服,遂提起訴訟。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判決原告勝訴,理由略以:   1.原告就系爭契約所約定籃球技能勞務之提供,係基於與被告間所存人格上、經濟上 及組織上之從屬關係而為,此等勞務給付契約實具僱傭之性質,本件系爭契約應定性為僱 傭契約。       2.籃球比賽過程中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如未有明顯逸脫比賽本質(例如以傷害他人 為目的之攻擊行為、打假球等嚴重違背運動員精神之情事)之情況,性質上不應構成評判 其是否有影響球隊形象或聲譽之虞行為之對象。原告主觀上為捍衛自身權益而與球迷發生 爭論之行為,如未涉及對球迷謾罵或為其他人身攻擊之情事,亦難謂有影響被告形象或聲 譽之情況或危險存在。被告於104年5月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之行為,不 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3.縱認原告之前開行為得被認定屬於足以影響被告或富邦勇士隊形象、名譽之行為,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既已明載「得視情節輕重」等語,如球員有該項所列各款情事時, 被告仍應按其情節輕重而分別對球員施以停止出賽、罰款之處分,或扣除報酬、獎金、終 止契約甚而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非可不分任何情況均為系爭契約之終止。縱認原告前開行 為確有不當,考其情節,實際上亦難逕與同項他款所列賭博、鬥毆、酗酒、吸食販賣毒品 等重大違紀情事或因其專業能力、身體狀況已無法勝任籃球比賽等情形相提並論,依上說 明,自難認已達於得由被告資為終止契約事由之程度,是被告仍不得依上開約定終止系爭 契約。 (四)許皓程球員金門縣籃球協會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勞上易 字第1號民事判決)   合約關係:原、被告雙方於102年7月簽立「金門酒廠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期間自 102年8月1日起至105年8月1日止,約定報酬為12萬元,年終獎金為3個月月薪共36萬元, 年薪共計180萬元。   案情:被告於102年8月至105年3月期間均有發給原告報酬及年終獎金,然而自105年4 月起,被告即未發給原告報酬,共有4個月報酬48萬元及同年2月應發給之104年度年終獎 金3個月報酬即36萬元,共計84萬元尚未給付。原告經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 調解,調解不成立,遂提起訴訟。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判決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理由略以:   (後兩造上訴高院均遭駁回)   1.由系爭契約第2點約定可知,原告之工作內容業於契約中確定,而無由被告事後再 為約定,原告僅需依系爭契約履行。原告每日之上下班無需簽到退,請假亦毋須被告核准 ,僅須被告所管理之球隊教練同意,並得由其他球員參與練球、相關活動,被告無從干涉 並調派其他人員代理原告完成工作,是其工作上並非從屬於被告而有其獨立性,不具組織 上及經濟上從屬性。從系爭契約中兩造之約定以觀,亦難認被告已具有相當程度之指揮監 督權限,應認不具備勞工人格從屬性之重要內涵。是系爭契約依其約定之內容,並非僱傭 契約,其性質為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債編關於委任契約之規定。   2.被告於105年4月1日口頭終止系爭契約之行為,核與系爭合約第5條載明「契約之終 止,須以一定方式為之」未符,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3.原告自被告於105年4月1日口頭終止系爭契約之後,即未提供4月1日至8月1日之契 約義務。縱系爭契約仍有效存續至契約末日即105年8月1日,然依委任契約「報酬後付原 則」,原告既未履行系爭契約之契約義務,原告主張105年4月1日至8月1日止之報酬48萬 元,即於法無據。   4.依委任契約報酬後付原則,原告仍得請求於104年間所履行之契約義務之該年度年 終獎金。是原告請求104年度3個月之年終獎金36萬元,為有理由。 --- 更新:關於李學林與寶島夢想家之間糾紛,李學林曾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後經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李學林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4元, 此後再無訴訟相關紀錄。同年10月,雙方對外發出聲明,表示已取得共識(媒體報導: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329305),應以和解作收。 --- 以上判決書內容,均自公開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查得,歡迎自行查詢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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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h0920 : 字太多 求懶人翻譯版 XD 06/16 23:37

beautydots : a大不要這樣 我po文有作摘錄了>< 06/16 23:40

doreamon909 : 四個勞方都敗訴 06/16 23:44

beautydots : 鄭人維是唯一勝訴 可惜他也離開球壇了 06/16 23:45

doreamon909 : 不對 原來鄭有勝訴... 06/16 23:46

asdfgh0920 : 判決說許皓程可請求前年度的年終獎金 應該不算完敗 06/16 23:48

xl3al6 : 推整理 06/16 23:49

justlisen : 推整理! 好用心 06/1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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