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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for2010: 為詭辯而詭辯 如果他是拿你說的茄子 香蕉 秋刀魚來砍 08/22 10:20
→ IDfor2010: 那這就不會是一個刑事案子 基礎ABC的問題 08/22 10:21
→ IDfor2010: 你講這段文章的核心要旨 並不是著重在辨識能力 08/22 10:22
→ IDfor2010: 而是在是否為一個刑案 並且邏輯反面肯認我的論述 08/22 10:23
→ IDfor2010: 講得更簡單明白一點,就是:你這篇是為了嘴砲而嘴砲 08/22 10:26
推 Hey2: 哇 08/22 10:31
→ IDfor2010: 如果無法成立刑案 就不需要 也無法橫向比較討論 08/22 10:32
→ IDfor2010: 因為立論根基、立論基礎就不一樣 討論是多餘或成無意義 08/22 10:33
→ IDfor2010: 就是為了詭辯而作 和為嘴砲而嘴砲 08/22 10:34
推 hannocps: 你說得並不是法律這部變邊所講的“辨識”能力,你講的 08/22 10:42
→ hannocps: 都是故意的範疇,本案沒有否定故意啊... 08/22 10:42
推 althea0628: 跟法官說啊 連高大成都看不下去 08/22 11:01
推 s8510785107: 說不定他手上隨便抓個東西,因為巧合抓到刀子阿 08/22 12:16
→ s8510785107: 然後再因為巧合砍到老母,再因為巧合棄屍,最後因為 08/22 12:18
→ s8510785107: 巧合不知為啥打起電動。其實人都是無意識der 08/22 12:18
推 aliceeeeee: 辨識行為的能力如果下降到跟野獸一樣 不曉得算不算 08/22 13:17
推 aliceeeeee: 完全喪失心智 還是要像草履蟲才算完全喪失心智 08/22 13:20
推 aliceeeeee: 人失去意識程度說不定可以用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數來分 08/22 13:27
→ aliceeeeee: v5 有清楚的定向感、說話有條理 08/22 13:28
→ aliceeeeee: v4 有答非所問情形而混亂 v3 無意義的字語,單字而嗜睡 08/22 13:29
→ aliceeeeee: v2 發出他人無法了解的聲音 呻吟 08/22 13:30
推 aliceeeeee: v 1 無語言反應 疼痛刺激都不會呻吟 08/22 13:32
推 aliceeeeee: v4大概就就無法正常辨別了 V3 V2卻還有傷害人的能力 08/22 13:37
推 aliceeeeee: M6 可依指令動作 M5 能去除痛覺刺激源 掐他會被他推開 08/22 13:40
推 aliceeeeee: M4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回縮;捏右邊 他往左躲開 08/22 13:41
→ aliceeeeee: M3 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彎曲 捏他會全身縮一下 08/22 13:42
→ aliceeeeee: M2 捏他會四肢僵直 M1 對痛刺激無反應 08/22 13:44
推 aliceeeeee: M4 沒法正常辨識了 但你刺他還會躲開呢 08/22 13:51
推 aliceeeeee: 嚴格來說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內在心智狀態 08/22 13:56
→ aliceeeeee: 只能根據一個人表現出來的行為來推測內在心智 08/22 13:58
→ aliceeeeee: 行為都已經混亂發瘋了 到底如何證明心智是否完全喪失 08/22 14:00
推 aliceeeeee: 還是心智稍微受損? 08/22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