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台灣要殺到什麼程度才能辦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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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ki999 (QQk 廢文被劣文中)
時間 2019-12-24 1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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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提 有教化可能性!竹東少女性侵再焚屍 主嫌躲過死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45209 https://i.imgur.com/ylnQh0s.jpg
判決書如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7158882.A.46B.html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 上 訴 人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       陳奕廷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 訴 人 何文軒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謝孟釗律師       王怡茜律師 上 訴 人 黃曉雲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 上 訴 人 陳哲儒       古志強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08年6月6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7 年度原侵上重更二字第1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775號、104年 度少連偵字第42號),提起上訴;被告林春雄、何文軒、黃曉雲 、陳哲儒、古志強並均由原審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該5 被告並 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林春雄、何文軒、黃曉雲、陳 哲儒、古志強(以上5人,下稱林春雄5人)有如其事實欄一 至三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林春雄、黃曉雲、陳哲 儒、古志強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成 年人2 人以上共同故意對心智缺陷之少年犯強制性交而殺被 害人罪,及何文軒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 人以上共同 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部分之不當科刑判 決,改判均論處林春雄、黃曉雲、陳哲儒、古志強成年人2 人以上共同故意對心智缺陷之少年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 刑(林春雄為累犯,宣處死刑;黃曉雲、陳哲儒、古志強皆 宣處無期徒刑);及論處何文軒2 人以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 人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刑(宣處無期徒刑)。固非無見 。 二、惟查: (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從各方面 詳予調查,期能發現真實。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 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 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 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 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 ,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而被告或共犯之自白,其供述自己犯罪部分(即對己不利 陳述部分),即屬被告之自白;其供述及於其他共同犯罪者 之犯罪事實部分(即對其他共同被告不利陳述部分),則屬 共犯之自白,為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 無論係「對己」或「對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陳述,均應有 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原判決事實欄認定:林春雄於民國104年5月17日約二十、二 十一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沿河街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方, 與黃曉雲、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共同基於對少年即被害 人甲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0 ,89年11月間生,姓名及年 籍均詳卷)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並於推由古志強、何 文軒實行對甲女強制性交前,有先叫甲女躺下,以手指進入 甲女性器內而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乙次得逞等情(見原判 決第5頁第26行至第6頁第10行),係依憑共同正犯何文軒、 古志強於第一審時之證述,互核一致,且何文軒在第一審中 ,就林春雄於對甲女為前開性侵害行為之前,究竟有無靠近 甲女,及有否以手指插入甲女下體等問題,原先係以不復記 憶,而規避此情,但終因受良心之苛責,而落淚吐露上情, 並於經詰問確認其是否在場親見時,予以肯認,因認該項證 詞應屬可採,為其主要論據(見原判決第45頁第19行至第46 頁第11行)。 然稽諸卷內筆錄,林春雄始終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見相字 第350號卷第69、74、201頁;偵字第5775號卷第147 頁正、 反面;第一審卷第5 宗第54、81頁;原審原侵上重訴字卷第 2宗第228頁;原審原侵上重更(一)字卷第2宗第526頁;原審原 侵上重更二字卷第2宗第271頁);共同正犯何文軒、黃曉雲 、陳哲儒、古志強,及於前開時、地在場的證人即兒童謝○ 薰(93年3月間生,名字及年籍均詳卷)、曾○儀(95年6月 間生,名字及年籍皆詳卷)在警詢或偵查時,亦均未指證林 春雄有前述以手指插入甲女下體之行為(見同上相字卷第7 、77、81、91、168、175、178、182、187、191、195 頁; 同上偵字卷第43頁反面、56頁、68頁反面、139 頁反面)。 何文軒、古志強嗣於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審判中,雖有前揭 證言(見第一審卷第5 宗第52、53、58頁),但何文軒在為 該證言前,先是陳稱:「我不記得」、「我不知道林春雄有 無摳甲女下體」云云(見同上一審卷宗第51、52頁),旋卻 為肯定之指證;而古志強經法官訊以「為何現在才說?」時 ,卻謂:「之前沒有想到,我是慢慢回想才想到」等語(見 同上一審卷宗第58、59頁),亦即於本案發生後已逾一年後 ,始憶起並供出此情,難謂與常理無違。從而,何文軒、古 志強上揭於第一審中之證言,均非無瑕疵可指,則卷內是否 尚有其他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林春雄確有此部分應予多加非難 的犯行?案關重典,原審未進一步究明,並為必要之論斷及 說明,僅憑何文軒、古志強於第一審中之前述證言,即遽為 不利於林春雄5 人之認定,依首揭說明,尚難謂與證據法則 無違。 (二)、我國於98年4 月22日制定公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 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該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 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另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 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而刑之量定,雖屬法院得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但死刑係終結人民一切權利的極刑,於執行 之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誠屬不得已之最嚴厲刑罰 ,故死刑應儘可能謙抑適用。 又現代進步的刑事司法理念,已從傳統的以刑罰作為中心之 措施,轉變成修復式司法,亦即對於加害人、被害人及其等 家屬,甚至包含社區成員或代表者,提供各式各樣之對話與 解決問題之機會,使加害人認知其犯罪行為所帶來之影響, 而反省其自身應負的刑責,並藉此契機,修復被害人等方面 之情感創傷和填補其實質所受的損害。易言之,現代刑事司 法的功能,當賦予司法更為積極的正面方向,自傳統的懲罰 、報復,擴大至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及修復,正義 因此得以更完美彰顯。故西元2002年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 事會,根據此一理念,研擬出「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 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我國法務部亦於99 年6月22日,以法 保字第0991001305號函訂頒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 施計畫1種,並於101 年6月28日檢討修正,實施階段可以包 含審判。 依卷內資料所載,本案林春雄就其被訴事實,除否認有殺害 甲女之故意,及以手指插入甲女下體而實際參與對甲女強制 性交之行為外,其餘大致供承不諱(見原判決第13頁第5 至 14行、第21至30行),嗣其於原審更審前,亦已與甲女的父 、母成立和解,願意與古志強、黃曉雲、陳哲儒、何文軒連 帶賠償甲女的父、母,各新臺幣(下同)577萬3,523元、52 5萬1,128元及利息,有該和解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原侵上 重訴字卷第2 宗第56至58頁);林春雄於向本院提出之上訴 理由狀內,並迭次表示:願意提出所有田地、汽車,供甲女 的父、母執行取償等語(見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卷 第77頁、107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卷第101頁、108 年度台上 字第2191號卷第101、243頁),原判決卻謂:「審酌被告( 上訴人)林春雄於本院(原審)審理中之態度,亦難感受到 有何絲毫悔悟之心」云云,並據此為宣處林春雄死刑的犯罪 情節之一(見原判決第86頁第16、17行),已與前述卷內資 料,不盡相符。 另依卷附筆錄所載,甲女的父親於原審此次更審時,已表示 :我雖然與林春雄5 人和解,但他們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賠 償,如真有誠意就到法庭上解決,我很辛苦,家中還有甲女 的姊姊在療養院,須我一人照顧等語(見原審原侵上重更二 字卷第2宗第269頁);另依原審於更審前所調取之林春雄5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有資料明細表顯示,古志強、黃曉雲 、陳哲儒、何文軒等4人雖皆無財產,但林春雄卻擁有田地1 筆及汽車1輛(見原審原侵上重訴字卷第1宗第334至363頁) 。則基於前述「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原審倘能命林春雄5 人於法庭上,努力與甲女之父、母對話,並協商具體解決前 揭賠償的問題,藉以填補、修復甲女的父、母實質所受之損 害及情感創傷,並使林春雄5 人認知其本案犯罪行為所帶給 被害人家屬之影響,而反省其自身應負的刑責,且願用餘生 賺錢踐履前開賠償責任,即非不得藉此重新審視有無宣處林 春雄死刑之必要,以示慎刑。 林春雄5 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 且因原判決上述事實之認定違背法令,並影響於林春雄5 人 共同對甲女加重強制性交部分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 為裁判,復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仍應將原判決全部撤銷 ,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三)、再兩公約施行法第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 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關於死刑量刑 在實體法上之判準,首應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2 款「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 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又人權事務委員 會於西元2018年10月30日甫通過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款 表示:關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嚴格解釋且必須 屬於最嚴重程度之犯罪,包括故意殺人。如果(35. 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 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 of ext 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 s uch a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 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 ction, drug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serve as the basis,……, for the i 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本案林春雄5人所為 ,是否已符合前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得據以判處 死刑?案經發回,原審於量刑時,允宜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 請問要殺了怎樣的人,才會判死刑呢? 我鄉民是法盲,不敢嘴法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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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marstw7758: 殺法律人223.136.238.231 12/24 12:09

kamayer: 上次撞死律師的就無可教化拉 61.227.120.104 12/24 12:09

kukuba: 會一堆國際人道組織冒出來譴責台灣 110.26.233.150 12/24 12:13

ali210: 你看一下這個判決的日期... 223.136.80.66 12/24 12:21

lunanightcat: 殺法官家人的應該沒教化可能這樣220.137.114.227 12/24 12:27

zoophile: 燒法官家裡那個 好像要死刑 111.252.58.112 12/24 12:37

VVizZ: 殺法綠人 211.21.120.163 12/24 12:38

moonchaser: 要殺法官家人阿,這樣才會判死140.114.139.127 12/24 12:39

panda80911: 殺到沒有法官可以判的時候 114.136.154.98 12/24 12:42

zoophile: 上次撞死律師那個也被判死刑 哈哈 111.252.58.112 12/24 12:42

twmarstw7758: 那個律師是法官退休的223.136.238.231 12/24 12:45

myboss: 典型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1.162.124.76 12/24 12:49

offstage: 受害者是法官 1.200.201.218 12/24 13:04

fish10241: 燒死全家丶殺法律人 111.253.56.30 12/24 13:15

NomeL: 社會大眾森77就可以 例如鄭捷:) 140.112.25.121 12/24 13:38

paupauGO: 低能,唯恐天下不亂,妳這麼會判你去讀 1.169.199.151 12/24 13:38

paupauGO: 法律阿 1.169.199.151 12/24 13:38

justmine99: 這個我新聞我也很難過,尤其是焚屍, 61.230.99.173 12/24 16:33

justmine99: 真的很殘忍 61.230.99.173 12/24 16:33

justmine99: 正確來說應該是要看判決書怎麼寫,不 61.230.99.173 12/24 16:35

justmine99: 要被媒體激起憤怒,但我還是沒辦法不 61.230.99.173 12/24 16:35

justmine99: 生氣 61.230.99.173 12/24 16:35

smallshow3: 無期徒刑很輕嗎? 115.82.24.35 12/24 21:29

vipgk2002: 殺弱勢 好像都沒死刑?114.136.251.133 12/25 10:27

vipgk2002: 無期徒刑可以假釋...之前有個假釋出來114.136.251.133 12/25 10:27

vipgk2002: 再殺一個114.136.251.133 12/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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