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Teacher
因之前在C大的推文提及教師無權懲處學生校外違規行為一事
故整理相關文字如下
校園法律實務
http://163.22.121.133/schoolow/www.edu.tw/displ/schoo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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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例言
近年來我國由於社會急遽的變化、國家法治的脫序
...
期能在學校建構一個完整優良的民主法治教育學習環境
...
教育部 法務部 謹識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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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乃一國千古名山之志業
...
最後在此對各位教師在文化傳承上的貢獻與辛勞,謹致以最高的敬意。
邢泰釗 謹識
八十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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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懲戒與體罰之研究
第一節 懲戒之定義
第二節 我國教師懲戒權之權源
第三節 懲戒處分之實施
第四節
學校懲戒權之範圍
第一項 尊重學生人權與尊嚴
第二項 以學校教育之範圍為限
壹、教師對學生之校外生活應不負有監督義務:
蓋學校教師之教育對象,除對其輔導之班級特別負責外,在校內對全校學生亦有教育指
導之責,但
以學校教育為範圍,不及於校外之生活或家庭教育。
貳、學生之校外生活,不屬教師之管轄:
原則上
學生之校外生活應屬雙親之教育與懲戒監護,及社會教育之範疇。學校教育乃係
雙親之所委託,家長並未將一切校外生活委託由學校教育,因此學生之校外生活,應置於親
權與學生(一定年紀以上之學生)之自己決定權之下,原則上不為學校懲戒權之對象。因此
教師對學生之校外生活加以懲戒,似已逾越教師之權限。就其行為親權之監護所不及,也應
屬一般國家法與少年法之管轄對象,因此學校之監督責任範圍,應有下列兩種:
一、從時間與地點言,學校擁有排他性之監督責任之領域。學生在學校上課時間內(自
上學與放學為止)之行為,以及學校舉辦各種活動中之行為,如課外參觀活動,旅遊活動等
是。
二、學校周圍地區與學校通學之路段(通常以學區內通往學校道路為限),在上下學及
其前後時段,尤其在上課時間,學校周圍地區之安寧秩序仍受法律之限制,而為學校監督責
任之範圍。
三、
以是否影響學校教育為準據學校與教師之懲戒權應以學生在校外之生活行為會不會
影響學校之教育等情形視之。原則上應視學生之偏差行為對現有學校生活有重大障礙或影響
時,始為懲戒之對象。蓋學生之生活與行為有時橫跨校內外,或校內行為延伸至校外,或校
外行為影響校內者恆有之。如學生之校外生活行為對學校教育有重大之影響。或在校內所準
備而完成之校外偏差行為,則應依照學校有關規定加以懲戒,才能維護校園之安定。通常學
生之校外行為應委由司法體系與雙親來處理,其與學校教學生活有重大關係或影響者始例外
的為學校懲戒之對象。學校對學生之校外行為應多給予關懷與指導,以免有雙重處分之結果
,因此究應如何處理,
宜視具體個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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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上文的二﹒學校周圍地區...那一段是有文字陷阱的,
【學校周圍地區的安寧仍受
法律之限制...】
但學校對學校外周圍地區並不是有權執行法律的機構,執行的只是校規
因此說地區安寧受法律限制,就直接推到學校有責任... 似乎跳太多
而且第三點的最後一句話【宜視具體個案而定】
個人認為那是在說懲處學生的校外違規行為會有爭議,教育部也不想扛責任講清楚
而在這個教育部/處面對家長就自動矮一截 不會幫老師扛家長攻擊砲火的年代
除非校長給白紙黑字有法源依據的公文 不然有爭議的事還是別執行的好
否則 教師執行下去恐怕就得在出現爭議的時候被當棄子切割開
所以 為了自保 對學生校外違規行為的懲處 我是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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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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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拉動到網址 已更正
在教師的權益保障
不讓教師因為管教而踩到線的官方論述很少
還沒改朝換代吧 日期上的字是還是中華民國捏
不過 還是一樣的理由 我還沒找到討論保護教師管教權更新的文件論述
嗯!就是如M大所說,87年那時的社會氛圍下
教師不知道這樣的規定,對學生校外違規行為處罰下去,家長可能不會說甚麼
現在嘛... 教師應該都知道管教學生前要先自保
所以 我認為教師們更該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我也是希望教育部有肩膀一點
只是從一個教師出國的規定上就能知道
教師被當成公務員錯誤對待(得報准才可出國)教育部卻不主動修正一事來看
(此事在工會成立後,經工會不斷爭取下已修正)
教育部根本不在乎教師的權益被侵害
嗯 會吃力不討好 萬一真的遇到怪獸家長 還會看到校方推責任
(個人服務學校的真實事件:出了上社會新聞的事,校方把該導師只給同事的家中市話號碼
報給記者,校長主任全閃一邊躲起來)
這兩句我就不是很懂T大要表示的意思了
不過大學生應該是另當別論 應該也不會有人要求要教授處理大學生的校外違規行為吧
當年因為我拒接升學班 也反對為升學重新編班 敝校某任校長也是以這些話嗆我
結果那一年不分班只跑分組 考試成績&錄取人數都沒少(還比上一年多)
隔年班級數還增二
所以別被這種話術騙了
教師將校內的教學本務做好才是首要
校外的部分則要讓家長知道關心小孩的學習那是家長的責任
親師各有其責 各負其責 這樣才會雙贏
嗯...如果你多看一些教育部商請大學教授/學者專家做的研究
你就會發現這些被商請者講話是不敢得罪教育部的
比方文中說的上下學時段這個 語焉不詳 只有兩行
說理又說不太通 這個你就要先懷疑
然後你看下一段 突然就可以講很多道理
你就知道寫作者也是要賣邀請人面子 總不能明著打教育部的臉...
另外在處理和懲處這裡似乎有點誤會...
學生校外無關學習的行為老師可以是當關心一下,但不要懲處,站不住腳
教師觀察到學生校外行為以影響校內學習成效OR學生之間的相處 要處理是OK的
如果沒有影響到校內學習的行為 個人認為【懲處】會有讓老師裡外不是人的疑慮
(當然教師要輔導 開導 或說處理,不懲處是OK的)
比方說以前敝校的校規中有條:學生校外偷騎家中機車,校規是記小過處分
我就覺得這個懲處有危險 經不起家長的質疑
與其等到家長來質疑而站不住腳,不如就不要懲處這樣的行為
至於上頭那一段我所提的升學 我漏提了細節
當年學校到國三才要重新分班(不是跑分組),明擺者違抗教育部的規定
還要我們導師群自己推派誰放棄自己帶了兩年的導師班去接升學班 當然反彈很大
...
我反對把班經/教學好的師資全部都壓在升學班,然後其他班分不到
如果是反過來 學習表現好的學生的班由不那麼強的教師任教
學習表現需要協助的學生的班由班經/教學好的老師去任教
這我反而會贊成了
我認為 升學不該是一少搓人全拿走教學資源,不是少數人才有升學的需要
而是大家都要得到教學資源的合理公平分配
謝謝各位的打氣 ^^
我打這一篇 一直在做的那些
也就只是想讓老師多知道一些保護自己的動作
熱心熱血的教學才能長久
謝謝
現況變得有點糟糕
據說因為隔壁縣的學生升學計分在校規一項幾乎拿都滿分
結果上頭希望老師減少以校規懲處...
(這跟要求交通警察不要開紅單都用勸導 還希望交通秩序會好一樣扯)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7.80※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397239163.A.3E4.html
推 ltcba :網址好像錯了 04/12 08:20
→ ltcba :幫貼 http://ppt.cc/zWAE 04/12 08:21
推 maybetodo :拿87年的文管103年的學生 04/12 08:23
→ PtBiker :有更新的法條可以拿出來講嗎? 否則87年又如何? 04/12 09:24
推 maybetodo :你太嚴肅了,不然這樣說好了,拿明代的劍斬清朝的官 04/12 10:36
推 maybetodo :87年沒這麼多怪獸,沒0體罰,家長多數站老師這邊 04/12 10:38
推 maybetodo :所以我還是希望教育當局,訂出符合現實的管理辦法 04/12 10:40
推 cochon23 :校內就管不完了,還想管到校外去?要管你自己去管。 04/12 12:07
推 tacomake :交大校長向警道歉:「沒有把學生教好。」 04/12 12:08
推 tacomake :交大學生回嗆:「對不起!我們沒把校長教好!」 04/12 12:12
推 xcht :如果87年到現在都沒新的出來 那自然是以87年為準 04/12 15:28
推 vesia :學生的閒事管不管都動輒得咎,像人本那樣才明哲保身 04/12 16:43
→ vesia :所以人本其實是時代的先驅 04/12 16:44
推 phterm :校外的事還是回歸法律來處理吧 04/12 16:48
推 yianhua :校外不處理,名聲爛,減班,超額,跟飯碗有關@@ 04/13 01:39
推 YOPOYOPO :混教師版這麼久,每次看plancklin這種認真一樓一樓回 04/13 11:53
→ YOPOYOPO :推文的精神就讓我致敬。比某些射後不理好多了。 04/13 11:53
推 yianhua :校外事件,文內有說上下學仍要處理,校風跟升學都重 04/13 14:00
→ yianhua :要 04/13 14:00
推 zamp :推,用心令人尊重。 04/13 14:52
推 NEWAZEL :都老面孔了,辛苦啦!87年後如果有更更新的資訊也請 04/13 19:02
→ NEWAZEL :樓上那位提年代的版友告知 04/13 19:02
推 chen2323 :推你認真 04/14 08:56
推 lockshadow :推P大 04/14 09:27
推 yianhua :校規懲處現在義務教育有點雞肋,唉,教育部真的,, 04/14 14:55
→ yianhua :, 04/14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