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TaichungBun
申訴人 :kkoowwee1102
申訴文章:看板 L_TaiwanPlaz 文章代碼
#1IOiIpC1
申訴主旨:小組長的公告. 前版主丟下的爛攤子.
申訴內容:
煩請處理一下吧
另外, 本人對人身攻擊的處理前版主都丟下不管就落跑了,
順便處理一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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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說明:
引用原小組長文章
根據上下文解讀,
板規對於政治色彩一詞之限制乃為「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
亦即板規允許「無政治色彩之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討論文」,
其餘政治文(除政治新聞需援引 二-Ⅰ-6 之註解 外)皆禁止,
「公民活動是否應列入板規禁止範圍」此乃板主制定板規權,組務並不干涉,
唯其現行板規並未對於「公民活動」有其它規範,
故以現行板規而言,需請板主重新考量並改判此案件。
weedyc @ Taiwan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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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內容處理說明:
(一)依板規:
13. 本板禁止政治文,政治宣傳文
(唯可討論關於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但討論內容勿帶有政治色彩)
故,發表於台中板之所有文章需受此一法條約束,有違之處需當裁決。
提出說明如下:
1.相關之所有揪團文內容無違揪團規定,故「揪團」無議。
2.參閱本板文章代碼:
#1ILgLQ5w
公民行為之「
終極目標」是,在尚未有政治行為前屬「公民行動」,
相關行動,不受上述板規規範。
小組長裁示:「需請板主重新考量並改判此案件。」
但再次確認相關規定,『
裁決無違』。
3.補上相關說明圖示,以示本件案例。
活 (公民行動起→→→→→→→→→→ 政 →→→→→→→→→→→政治活動終) 終
動 集會、遊行 ← 公 治 政 → 選舉、組黨 極
發 公民行動 號召、宣傳 ← 民 分 治 → 立法、行政 目
起 政策監督、討論 ← 行 割 行 → 權力、協商 標
(無受政治之影響) ← 為 線 為 → (管理眾人的事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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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攻擊部份,因相關資料無法查證及辦理,請申訴人另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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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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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依文章代碼:
#1IZuThkS [公告] 板規 [徵求] 施行細則 說明
後,發文標題[
徵求]需符合[
交易]文資格
發文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 登入次數必須高於
300次,發文超過
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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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42.8
本公告於內容說明,亦即不論公民行動是直接參與還是間接參與,
都是「公民行動」,不受板規禁止政治文規範。
公告內已明定「公民行動」與「政治行為」之不同,故板規部份暫不異動。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385477907.A.17A.html
→ rex4253:不用理他是對的~ 11/26 23:12
推 lzetn:靠~連圖示都出來XDDD 能不推嗎 11/26 23:44
推 KIYOMINE:認真推 11/27 08:57
→ laechan:召集公民行動的目的就是在做直接參與,動機亦是如此 11/27 10:53
→ laechan:小組長的回應用意之一,應是請板主考量將公民活動列入板規 11/27 10:54
→ laechan:不管是要禁止,不禁止,有條件同意等等都可用板規加以規範 11/27 10:55
→ laechan:而再判決原本就是板主主觀解讀認定檢舉案是否違反板規,判 11/27 11:02
→ laechan:決與再判決皆然,所以若不於板規中註明,往後還是會有類似案 11/27 11:03
→ laechan:我的意思是下次還是會有違規文,或是認為那是違規而檢舉的 11/27 14:33
→ laechan:文,到時還是得再判決,甚至小組發回再判決,印象中至少四次 11/27 14:34
→ laechan:而且最後都是板主依主觀解讀認定那是否為政治文,我以前也 11/27 14:35
→ laechan:貼過一篇討論OO橋的就被判定為政治文,依據就是板主認定 11/27 14:36
→ laechan:不過不管如何你是現任板主,你可自行斟酌,大家照板規走就好 11/27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