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kkoowwee1102 申訴 #1IOiIpC1 未處理一案

看板 TaichungBun
作者 gun5566 (惦惦)
時間 2013-11-26 22: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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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kkoowwee1102 申訴文章:看板 L_TaiwanPlaz 文章代碼 #1IOiIpC1 申訴主旨:小組長的公告. 前版主丟下的爛攤子. 申訴內容: 煩請處理一下吧 另外, 本人對人身攻擊的處理前版主都丟下不管就落跑了, 順便處理一下吧 謝謝. ─────────────────────────────────────── 前述說明: 引用原小組長文章 根據上下文解讀, 板規對於政治色彩一詞之限制乃為「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 亦即板規允許「無政治色彩之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討論文」, 其餘政治文(除政治新聞需援引 二-Ⅰ-6 之註解 外)皆禁止, 「公民活動是否應列入板規禁止範圍」此乃板主制定板規權,組務並不干涉, 唯其現行板規並未對於「公民活動」有其它規範, 故以現行板規而言,需請板主重新考量並改判此案件。 weedyc @ TaiwanPlaza ─────────────────────────────────────── 申訴內容處理說明: (一)依板規: 13. 本板禁止政治文,政治宣傳文 (唯可討論關於大台中地區的政策議題,但討論內容勿帶有政治色彩) 故,發表於台中板之所有文章需受此一法條約束,有違之處需當裁決。 提出說明如下: 1.相關之所有揪團文內容無違揪團規定,故「揪團」無議。 2.參閱本板文章代碼:#1ILgLQ5w 公民行為之「終極目標」是,在尚未有政治行為前屬「公民行動」, 相關行動,不受上述板規規範。 小組長裁示:「需請板主重新考量並改判此案件。」 但再次確認相關規定,『裁決無違』。 3.補上相關說明圖示,以示本件案例。 活 (公民行動起→→→→→→→→→→ 政 →→→→→→→→→→→政治活動終) 終 動 集會、遊行 ← 公 治 政 → 選舉、組黨 極 發 公民行動 號召、宣傳 ← 民 分 治 → 立法、行政 目 起 政策監督、討論 ← 行 割 行 → 權力、協商 標 (無受政治之影響) ← 為 線 為 → (管理眾人的事情=政治) ─────────────────────────────────────── (二)人身攻擊部份,因相關資料無法查證及辦理,請申訴人另案提供。 ─────────────────────────────────────── 以上。 -- 政策宣導: 依文章代碼:#1IZuThkS [公告] 板規 [徵求] 施行細則 說明 後,發文標題[徵求]需符合[交易]文資格 發文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 登入次數必須高於300次,發文超過50篇!! -- ◆ From: 114.33.42.8 本公告於內容說明,亦即不論公民行動是直接參與還是間接參與, 都是「公民行動」,不受板規禁止政治文規範。 公告內已明定「公民行動」與「政治行為」之不同,故板規部份暫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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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385477907.A.17A.html

rex4253:不用理他是對的~ 11/26 23:12

lzetn:靠~連圖示都出來XDDD 能不推嗎 11/26 23:44

KIYOMINE:認真推 11/27 08:57

laechan:召集公民行動的目的就是在做直接參與,動機亦是如此 11/27 10:53

laechan:小組長的回應用意之一,應是請板主考量將公民活動列入板規 11/27 10:54

laechan:不管是要禁止,不禁止,有條件同意等等都可用板規加以規範 11/27 10:55

laechan:而再判決原本就是板主主觀解讀認定檢舉案是否違反板規,判 11/27 11:02

laechan:決與再判決皆然,所以若不於板規中註明,往後還是會有類似案 11/27 11:03

laechan:我的意思是下次還是會有違規文,或是認為那是違規而檢舉的 11/27 14:33

laechan:文,到時還是得再判決,甚至小組發回再判決,印象中至少四次 11/27 14:34

laechan:而且最後都是板主依主觀解讀認定那是否為政治文,我以前也 11/27 14:35

laechan:貼過一篇討論OO橋的就被判定為政治文,依據就是板主認定 11/27 14:36

laechan:不過不管如何你是現任板主,你可自行斟酌,大家照板規走就好 11/2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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