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TPC_Police
新聞稿網址: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5750
日期:111-12-12
監察委員:陳景峻、蔡崇義
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因數名黑衣人與楊姓教官起口角而闖入松山分局所轄中崙派出
所發生衝突,並動手砸毀值勤臺電腦螢幕,然該分局卻掩飾事實等情事。經監委陳景峻、
蔡崇義立案調查後,除將還原之監視器畫面以秒為單位擷圖分析,並轉譯密錄器、比對各
員供述及各次行政報告後,提出調查報告,除糾正松山分局外,並將「縱放人犯」及「登
載不實」新事證之涉案員警移送偵辦,並建請將肇事起因之楊員逕送懲戒法院處理。經監
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
監委陳景峻、蔡崇義指出,松山分局駐地1樓之中崙所於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遭民眾闖
入叫囂,其中1人還毀損電腦螢幕,音量之大甚至樓上之勤務指揮中心值班人員都去電詢
問,惟從中崙所至勤指中心皆無紀錄,已見「通報機制失控」;中崙所時任所長兩次未依
規定簽陳分局長核准即擅自調閱駐地監視錄影系統,甚至與負責保管之巡佐共同將硬碟格
式化,足見「管控機制失靈」;又前林分局長在未查證清楚前即輕率地於22日對外表示係
進入中崙所民眾「不慎」碰撞致電腦螢幕掉落損壞,嗣為掩蓋駐地監視影像滅失而對外以
「停電」未錄及復電後「未重新設定」為由搪塞,直至臺北市刑大科偵隊還原影像證實是
故意毀損及湮滅證據,更見「調查機制失能」;甚至經臺北市政府專案小組調查後,始發
現楊姓教官4月16日返回駐地前係與同分局2位警務人員非因公進入九酒CLUB該不妥當場所
,亦有「督考機制失常」之違失,並建請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楊姓教官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另前分局長林志誠、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四人已經通過彈劾)。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同時指出,經檢視比對各項事證,確認顏副所長明知徐民闖入所內,
故意以鐵椅砸壞電腦,竟縱放現行犯離開,此「新事證」另移送檢察官處理;又蕭姓值班
警員、陳、楊兩位備勤警員,明知徐民故意毀損電腦等,竟於書面報告以一樣之內容說明
「過程中民眾不慎撞倒值勤臺電腦螢幕」,工作紀錄簿亦載明「無異樣」,與分秒「定格
畫面」及「密錄器轉譯」內容不合,此「登載不實」部分亦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移送偵辦
。
松山分局分別函送7位及3位民眾至臺北地檢署偵辦,除徐民因觸犯毀損公物罪提起公訴經
判刑6個月外,其餘9人予以不起訴處分。然查何人有進入所內與員警拉扯或毀損公物等情
事,只要詳細檢視監視器影像即可得知,松山分局竟將該9人全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
送。雖徐民等人闖入松山分局鬧事,應受嚴厲譴責,然本著勿枉勿縱原則,該分局未於移
送前詳加查證確實肇事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及第31條第1項「證據應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亦有違失。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強調,松山分局於110年4月16日發生駐地監視錄影系統被格式化之情
事,臺北市警局隨即特別明定「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不得刪除或格式化」、「監錄系統
應設置不斷電系統(設備)」、「不得設定刪除或格式化權限」等源頭管控規定,惟警政
署函頒之〈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迄今尚無相關規定,亦有疏
漏。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表示,除追究案關違失人員責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未來類似情
事再次發生,警政署應通令各警察機關以本案為鑒,執行公務須遵循法定程序,以維護警
譽。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8.182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70821995.A.DAB.html
噓 aofm: 彈劾完官照升就是台灣 12/12 14:11
→ james2596: 彈劾後發現無不法,煎茶院保證 12/12 14:47
噓 Sugimoto5566: 口口才查無不法 12/12 19:56
噓 jordonmi: 沒事啦 12/13 04:35
推 jaggur: 未看先猜 只有巡佐被彈劾移付懲戒 其他兩線以上沒事 12/13 09:12
推 redbalon: 這次還算合理,不是只彈劾值班和備勤員警,然後上面的主 12/14 21:52
→ redbalon: 管分局長全部沒事。 12/14 21:52
→ redbalon: 警察爛傳統,獎從上起,懲由下起。 12/14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