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抱怨]四個小時的台北鴻X租車行

看板 SuperBike
作者 Rechtmann (黑騎士)
時間 2009-11-09 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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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最後,我想請問一下,雖然已經退了訂金 : 可是之前的合約算是完成的吧,ATM匯款單還在我手裡 : 那我還可以提出法律的要求嗎 (回到新竹的路上,愈想愈怒,感覺超不尊重的) : 我朋友想盡快的做法律上的行動,只是訂金已經收回來了,不知道行不行 : 希望有懂相關問題的大大們可以提出建議之類的 : 謝謝 參考條文: 民法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  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分析: 一、本件既已轉帳給付定金,依民法248條規定,推定契約成立,鴻X公司有   於約定日期交付車輛與承租人使用之義務。 二、本件係因鴻X公司預約系統疏失,致使其無法履約,係可歸責於受定金之鴻   X公司,依民法第249條第三款規定,鴻X應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 三、另外,還有民法226條第一項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依雙方租   賃契約,鴻X公司有提供車輛予你使用之債務,因其自身之疏失導致給付不   能可,你身為債權人,可請求你因此所受的損失,但要舉證所受損失為何,   可能有困難。 四、有疑問的地方在於,你當場同意接受鴻X的方案,會不會被認為是你已經另   行同意以鴻X提出的方案處理,這部份如果訴訟,可能會流於法官自由心證   的問題。  (不過應該不用因此上法院吧?大家講一講,溝通一下就好,又沒多少錢。) -- ◆ From: 219.8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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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257702272.A.782.html

a0181 :基本上 重車租賃 是沒有"牌"的 也就是營利事業項目 11/09 10:47

a0181 :所以 事情搞大了 生意影響以外 補稅 程序問題~ 11/09 10:48

a0181 :會讓店家爽歪歪~ 再加個妓者無差別攻擊~~~ 措屎XDD 11/09 10:48

d894081 :A大!!說的有理~!推推 11/09 18:23

billmonde :店家已經在論藍上有所回覆 請當事人上去看吧 11/09 23:27

MarsInducer :論壇怎麼走? 11/10 00:50

susanoo :重車論壇 首頁 -> :: 重 車 話 題 11/10 09:00

susanoo :同標題的文章,第11頁,ID為freeman 11/1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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