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極點股份有限公司判定徵才文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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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時間 2016-10-17 1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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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點公司因無加班費設計 判定徵才文退回 http://www.wawakening.org/27861244592356027396/48 請先看以上網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加班,可否選擇以領加班費或補休方式,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一日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一二一一號函命令:「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 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 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 ,應由雇主舉證。」因此勞工可於加班後,自行選擇是否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 不得片面強制規定員工只能以補休方式進行。 因此所有聲稱符合勞基法之公司須符合此法令解釋 不可以強制補休,而應讓員工選擇加班費或者補休 此外,若勞資雙方均同意補休方式,也不能訂立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更嚴苛的限 制,因此,加班費的請求權在法律上有五年時效,補休之請求權時效即應比照加班費之請 求權時效,在五年內均可要求補休。 先前已宣導多次,徵才方請理解補休並不能設計成制度 勞工也有權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以及補休有五年效期 "有補休不等於符合勞基法,可選擇加班費或者補休才是符合勞基法" 因此判定極點公司在尚未修改該制度前,不得再次發文 符合勞基法之加班費制度應為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補休則由員工主動提出 若雇主主動提出之補休,而無加班費即判定不符合勞基法 -- 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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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476689770.A.AD2.html

alaevatain: 上面的暫停公告好像打成:無加倍費制度設計。 10/17 15:56

femlro: 改了 謝謝提醒 10/17 16:21

Trick: 感謝~ 10/17 17:03

Deltaguita: 我沒記錯的話 pchome系列也沒加班費(補修有吃1H) 10/17 18:06

Deltaguita: 過去的p家徵才文板主要不要也撈出來研究一下 10/17 18:06

femlro: 不溯及既往。 沒po新的舊的不查 10/17 18:09

ruthertw: 只能說請慎選你要去面試的公司 11/24 10:57

ruthertw: 只能說請慎選你要去面試的公司 11/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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