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到職未滿二個月給主官二個月找人頂

看板 Soft_Job
作者 tw0517tw (無冬夜)
時間 2015-04-23 21:38:50
留言 4則留言 (2推 0噓 2→)

: 標題: [閒聊] 到職未滿二個月給主官二個月找人頂 : 時間: Thu Apr 23 19:57:23 2015 : : 找人二個月的時間是讓主管自己評估的,那麼到職未滿二個月給予二個月交接時間,應該 : 很上道吧?! : 真的該挑戰外商或考慮派到對岸了。 : → terrybob: 一切依法辦理 04/23 20:00 : 其實我蠻好奇做一個月餘法定大概要交接多久時間。 : 推 viceversa56: 不到一年的都一週,二個月真的有點多了.. 04/23 20:11 : 這個是確切的數字資訊嗎? : 如果是,我筆記下次用。 : 推 zo4j4: 錯了吧,法律沒規定你做多久必須多久前提離職才合法,只有 04/23 20:35 : → zo4j4: 規範資方,沒有規範勞方 04/23 20:35 : 資訊有點混亂, : 我google勞基法看看。 : → robler: zo4在說什麼..當然是有規定的 不要亂講好嗎 04/23 20:56 : 噓 neotek: zo4別亂誤導 04/23 20:56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其實只有規定你要提前講 沒有規定要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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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oLoa: 就注意不要有因你沒做好導致公司產重大損失的事情就好。 04/23 23:27

pttworld: 厲害,我連google都不用,推! 04/24 00:54

zo4j4: 抱歉,沒講清楚,有規定勞方,但是勞方就算違反,也沒有罰 04/24 16:38

zo4j4: 則。 04/2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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