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水遲發近一個月

看板 Salary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時間 2017-11-24 2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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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服務的公司發薪日是每月的5號和20號 : 我是新進員工(這個月7號第一天上班) : 今天領薪資條發現薪資加項和減項全部空白 : 最下面有寫本薪x,x78 將於12月5日補發 : 公司負責薪資的是說來不及作業 : 請問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 相關法律是不是規定延長給薪要先經過勞資協商,特別又是延長那麼多天 : 另外由於工作的關係在今天順便離職 : 公司負責薪資的說要延到12月20日才能一起結算.... : 不知道版友有類似的經驗嗎 : 我都覺得該去勞工局和就業服務站做諮詢了... 1、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意旨是勞工與雇主間除另外約定給付工資方式外,原則上 每個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工資,如題所說雇主有約定每月工資發方時間點為每月5號及 20號,勞工也同意,則該給付方式就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雇主要受其約束,但是 雇主說要延遲到12月5日補發,就明顯屬於債務不履行,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雇主涉及違反應足額給付勞工工資義務,大大可以依法申訴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依勞退條例 第12條第1項規定(94年7月1日以後才工作適用)或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94年7月 1日以前就有在工作的勞工適用)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2、目前勞基法只有第38條第2項但書,有關特別休假實施及第84之1條第1項,不適用勞基 時的工作年資有法律明定協商外,延長工資給付部分尚不包含在內,因勞基法是勞動 條件最低標準,換句話說雇主依約按時給付勞工工資是雇主應盡法定義務,在勞基法 而言,沒有協商空間。 3、另外基於勞工個人因素離職,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之後,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這裡應即結清要視個案而判斷(習俗或契約約定等 方式),就是雇主與大大原約定給付工資時點,至遲下個月發薪日以前應給付完畢。 雇主另行約定12月20日一起結算,就又可能涉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足額給付 勞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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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ga: r大的回文都很棒呢 11/2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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