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櫸坂] 今泉佑唯藝能界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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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kunowarudo (DD、ダメ、ゼッタイ)
時間 2022-10-26 23:10:40
留言 54則留言 (26推 0噓 28→)

: ※ 引述《ff760725 (這肉燥飯有台灣價值)》之銘言: : : https://ameblo.jp/imaizumiyui-official/entry-12771367311.html : : 主要原因被記者跟到崩了,不想讓孩子也一直出現在鎂光燈下 : : 另外還有子宮頸病變,身體不適等問題 : 因為泉妹是公眾人物 : 就真的拿這些垃圾記者沒辦法嗎?? : 反正記者就這裡跟那裡拍 : 拍到家人跟小孩碼掉就好 是不是這樣!??? : 遇到這種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事情 : 不能像台灣這樣找議員或者立委開記者會嗎? : 縱使法律站得住腳 也會有輿論壓力吧 : https://i.imgur.com/9KTxLIx.png 像這位日本高嘉瑜 可以考慮找看看
(不知道該不該回在這邊,可是還是回一下好了) 是真的沒辦法 這邊討論的是公眾知情權私隱權 藝人和政治人物是最典型的公眾人物 在一般情況下,他們的私生活會被放大檢視 記者有權力去報導+拍他們照 其實一般人也可以拍藝人照片 在日本,偷拍藝人會被部分藝人罵/阻止 但是如果你是為了公眾利益而拍照,你在法律上會被允許的 前提是你拍的照片是會公開給所有人,而且要有廣大利益(公眾利益) 例1 藝人A在家裡不穿衣服,被拍到照片+被公開裸體照 >就算把重要部位碼掉,裸體照片並不符合一般公眾利益=違法 例2 藝人A在家裡不穿衣服,被拍到照片+被公開裸體照。 他是一個為政府代言反對紋身,支持平權的公眾人物。可是被拍到背後有紋身寫著男權萬 歲 >把重要部位碼掉,裸體照片符合一般公眾利益=部分合法。因為公眾有權知道這位政府的 代言人並不是真的反紋身+支持平權 根據公眾利益原則,一般人在日本偷拍藝人也可以ギリギリ合理合法。 這也是最近常提到的議題 C大提到找民代,但是日本沒有用 日本議代根本不會處理這些東西 在東亞只有台灣和以前的香港會有民代經常來處理這些問題 那民代沒用,公眾人物要再找方法保護自己就只有去申請訴訟 在法律上,限制知情和發訊權需要符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test) 裡面有3-4樣條件,需要完全符合才可以限制記者權利 由於日本是人權國家,這案件要打下去幾乎一定會送到最高裁判所 然後到最高也很大機會敗訴 因為一旦勝訴,對社會現存市民權力(Rights)會造成重大改變 由於這是個人案件,海牙法庭也不會受理 (就算是上到海牙也很大機會打輸) 這邊唯一的問題就是道德問題 記者沒照顧到公眾人物的利益 這就是唯一的問題 總結: 就是沒辦法啊...... (有錯請指教。如果被教授發現我在發廢文待會又會被抓去工作了......) ————— 回到坂道點上 其實以往所有文春拍的照片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有一般人拍到女偶像跟男生走一起 拍照放上網也幾乎合情合理合法 今泉我覺得是可惜的 歌聲一開始不錯,畢業後開始起飛卻遇到渣男 渣男還有家暴還是色情問題 然後弄了一陣子再復出,也不是沒有工作 結果又來了一群垃圾妓者 其實戀愛禁令是有必要的 一堆小女孩進到演藝圈,壞人太多 聽說韓國男團是到一定歲數戀愛解禁 不知道有沒有參考價值 可是日本女團賣女友風的比較多,有男友的情況下誰會去握手...... 但是好像新內這樣,都29才畢業 我是不介意新內在團結婚 真夏也可以先結婚再待到46歲啊,對不對 -- 親朋好友碼掉 文章中心是公眾人物 弄得好就可以免刑責 對喔是30! 謝改正,是權利 我記得橋那篇是合約完結前的砲 法理上沒問題 可是作為橋推我憤怒 算,都算 之前法律和人權界的學者一直有討論私事的定義,結論就是不能禁。因為公眾人物涉及商 業,政治或大眾利益,一定程度私生活的資訊可避免有公眾人物誤導一般民眾或商業夥伴 公眾利益的定義超級模糊。 學術界分成兩派,一派保護模糊,另一派批評 部份人權人士(UN的)會堅持模糊 例如 中國說禁止反對政府是保護公眾利益 美國說允許反對政府是保護公眾利益 那定義真的......有夠垃圾 可是大家都覺得模糊是必要的 (從政治現實論來說也是必要的) 這個政治人物可以(日本不太行) 藝人比較少會這樣,但也是合法 那個張柏芝的兒子們也被拍好久 可是只拍藝人的小孩子+故事內容完全是小孩子的生活的話,幾乎不行 除非那小孩子的生活內容跟那位公眾人物所造成的公眾利益有關 XD 上面回了~合情合理合法喔 除非我記錯合約的期限 可是作為粉絲的我們是覺得沒必要就是了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96.134.63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kaTalk/M.1666797042.A.89D.html

nanase123: 要賺這種快錢就是要犧牲一點10/26 23:14

circus763: 請問在日本的公眾人物的親朋好友被長期跟拍也適用嗎10/26 23:14

kyosukeakiba: 新內待到滿30才畢業喔,首位30代坂道成員w10/26 23:16

ff760725: 只能拍公眾人物本人,其他人偶然同框都得碼掉10/26 23:17

limi123789: 高中公民課學的權力是power; rights是權利?10/26 23:18

RASSIS: 非公眾人物都要碼掉 電視節目背景的路人都要碼了10/26 23:21

coldeden: 感謝大大這麼認真幫我釋疑10/26 23:22

circus763: 我重新講好了 如果只是單獨親朋好友的話呢?10/26 23:22

coldeden: 想請問什麼是"公眾利益"10/26 23:22

RASSIS: 不過我橋引退還被發那篇QQ10/26 23:23

coldeden: 這些藝人的八卦私事也算喔??10/26 23:23

circus763: 例如:某公眾人物的小孩從學生時期被單獨長期跟拍10/26 23:24

coldeden: 扁扁的女兒QQ10/26 23:25

ff760725: 這是NG的,日本記者也不會幹這種事10/26 23:25

circus763: 所以台灣也沒比較好啊10/26 23:27

RASSIS: 歹灣那時候是一邊倒追殺了10/26 23:27

coldeden: 現在是明顯進步了 印象中都沒有這類的case10/26 23:28

RASSIS: 那個政治人物的小孩比陳幸妤慘的....10/26 23:28

coldeden: 當時年紀小不懂 現在想想有夠恐怖10/26 23:29

coldeden: 都被記者弄成這樣了 還被綜藝節目模仿揶揄10/26 23:30

kyosukeakiba: 推文走向怎麼政治味這麼濃厚www10/26 23:30

kingvrf: 生田公講的,讓我想到木村的女兒,木村女兒小時候有被10/26 23:32

kingvrf: 跟拍嗎10/26 23:32

coldeden: 碼掉10/26 23:33

coldeden: 出道後才公開無碼照10/26 23:34

wlmb0723: 引退的橋本被拍算合情合理合法嗎10/26 23:34

kingvrf: 原來如此,感謝解答10/26 23:36

aobocodo2004: 但在拍到一張符合公眾利益原則能公開的照片之前,10/26 23:41

aobocodo2004: 藝人會被記者長期蹲點監視跟蹤騷擾,哪怕最後未必 10/26 23:41

aobocodo2004: 有拍到什麼,這過程的精神壓力也超大,泉妹QQ 10/26 23:41

coldeden: 能理解學界跟實務這麼做的現實考量10/26 23:47

coldeden: 不能犯第四權被限縮的風險… 茲事體大 10/26 23:48

AsukaMiku: 怎麼變法律交流版了XDD 10/26 23:59

RASSIS: 本版專業歪樓 10/26 23:59

AsukaMiku: 記得之前寫指考的時候有讀過某少東被記者跟拍 報警之後 10/27 00:02

AsukaMiku: 記者被依社維法罰錢 最後記者跑去釋憲 後來大法官有列 10/27 00:02

AsukaMiku: 出一些"符合公共利益"的狀況記者的採訪權是受到保障的 10/27 00:02

limi123789: 釋字689號 10/27 00:03

coldeden: 689這個數字真好記… 10/27 00:05

AsukaMiku: 阿對對對 是689 10/27 00:05

AsukaMiku: 689又想到某兩人了 10/27 00:05

m381249: 這篇文好專業 10/27 00:22

Falcona: 本板總是能出現專業得莫名其妙的文章 10/27 00:27

anomic24: 這邊怎麼也有689號解釋,笑死,這號解釋主要講的是一般 10/27 00:57

anomic24: 人在公眾場合也可以有合理隱私期待(主觀上有這樣想, 10/27 00:57

anomic24: 客觀上也有相關隱蔽措施),但同時記者除了報導行為外 10/27 00:57

anomic24: ,跟追行為也受到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保障,只有當記者 10/27 00:57

anomic24: 的跟追行為明顯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時,警察機 10/27 00:57

anomic24: 關才能以社維法89條2款的名義介入制止 10/27 00:57

anomic24: 至於是不是符合公益,多半是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去判斷, 10/27 00:59

anomic24: 不過好像也沒特定標準;林子儀大法官的意見書是寫到可 10/27 00:59

anomic24: 以把公眾人物分成三種啦:一般性、一時性與非自願性, 10/27 00:59

anomic24: 其中對於前兩者的保護程度可能相較第三者來的低,供參 10/27 00:59

freedom51710: 專業推XD 10/27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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